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8号)精神,把小农户纳入到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的分工协作中,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省农业农村厅以现代农业要素置换小农户的传统要素,实现小农户经营理念和生产方式的现代化。按照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富裕小农户的要求,提高小农户生产经营能力,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加快构建扶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改善小农户生产设施条件,拓宽小农户增收空间,维护小农户合法权益,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
引导小农户自我发展提升。一是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小农意识,解放思想,开展合作与联合。支持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小农户互换土地,促进土地小块并大块,引导逐步形成一户一块田,解决土地细碎不连片、生产成本高、流转价格低等问题。二是组织大专院校学生回乡带户,传播新理念,注入新活力。三是对接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利用小农户承包地开展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试验示范等。四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要将小农户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帮助小农户发展成为新型职业农民。五是各地要结合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深挖当地特色优势资源潜力,引导小农户发展地方优势特色产业。
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方式,大力提倡、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的带户能力,不断拓宽、延长小农户在新型经营主体中利益所得。一是支持农户设立家庭农场、种养大户转化和规范成家庭农场。二是鼓励小农户利用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兴办和加入合作社。三是完善农业产业化带农惠农机制,支持发展农户+合作社、农户+合作社+工厂或公司等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对小农户设置优先股,并按规定优先支付权益,使小农户共享合作收益。鼓励小农户带地入股、带资入股龙头企业并采取特殊保护,探索先租保底分红、再视经营情况实行入股分红的分配机制。四是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统一生产、统一营销、信息互通、技术共享、品牌共创、融资担保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同体。
增强面向小农户的服务功能。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为小农户提供多形式技术指导服务。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小农户提供生产公益性服务。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适应小农户不同需求,发展单环节托管、多环节托管、关键环节综合托管和全程托管等模式。鼓励各地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村集体组织小农户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支持各地重点建设小农户急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通村组道路、机耕生产道路、村内道路、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设施。加快农业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小农户覆盖,提升小农户手机、互联网等应用技能,让小农户搭上信息化快车。鼓励小农户开展网络购销对接,促进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有机结合。
建立健全小农户支持政策。一是发挥农业补贴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农业补贴,让财政补贴更多更广惠及小农户。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扶持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他们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农业等方式与小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处于产业链低端的小农户也能分享财政支农的政策红利。二是在信贷支持方面。主要是通过健全小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探索完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农户小额信用信贷。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县域,依托核心企业提高小农户融资可得性。扩大农业农村贷款抵押物范围,全面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促进提升小农户融资能力。三是在保险政策方面。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保险工作意见》(吉农保字[2019]2号)文件精神,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推动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向逐渐实现完全成本的农业保险。发展与小农户生产关系密切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等保险品种。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农民创业创新保障机制。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健全转移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农民以多种方式进城务工,让他们在城镇安居乐业。另一方面,优先支持在家乡搞双创的农民,要在政策、产业、人才、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构建相互协同的支撑体系,支持各类返乡下乡人员到农村创业创新,带动小农户发展特色化、小众化、中高端、高附加值的产业,共同分享农村双创成果。
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既要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重视发挥好小农户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中的作用,将推进扶持小农户发展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统筹安排,对农业综合效益高、带户能力强、农产品有竞争力的规模经营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与小农户利益联系紧密、共享经营成果的新型经营主体予以重点扶持,对开展小农户急需的社会化公共服务项目予以重点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