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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税收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19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对在汤加销售的大多数进口货物和商品征收进口税和消费税。汤加不征收暂定税、工资单税、当地政府税、资本利得税、出口税、遗嘱税或死亡税。

  一、进口关税

  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45%,税率15%的商品约占总数的50%以上。

  汤加国王图普四世于2005年7月18日签署御准了汤加立法会(议会)于6月30日通过的《汤加海关税法修正案》,对动植物油、烟酒、饮料等部分商品的关税核征方法改为从量税以取代从价税,旨在强化关税的监管和征收及增加税收。

  新税率从2005年8月8日起开始执行。  

  (一)、部分进口商品海关进口税率

  第15章、动植物脂肪、油料及分离品、加工食用脂肪、动植物腊

  税则号

  品名

  单位

  进口税率

  统计编号

  1507.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大豆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1.1

  1508.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花生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1.4

  1509.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橄榄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1.4

  1510.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其它橄榄油及分离品,包括这些油料或分离品与税则号1509.0000项下之油料或分离品的混合物

  

  0.40潘加/

  421.4

  1511.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棕榈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2.4

  1512.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葵花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1.2

  1513.1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椰子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2.3

  1513.2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棕籽油、巴西榈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2.4

  1514.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菜籽油、芥籽油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1.7

  1515.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其它植物脂肪和油料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22.1

  1516.0000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的其它动植物脂肪和油料及其分离品

  

  0.40潘加/

  431.2

  

  注:计税方法

  如进口20000升大豆油,税率为每升0.40潘加,关税额即为8000潘加(20000升 X 0.40潘加/升)。

  第22章、饮料、酒、醋

  税则号

  品名

  单位

  进口税率

  统计编号

  2202

  税则号20.09项下之果蔬汁以外的含糖或其它甜味及香料的水饮料,包括矿泉水和碳酸水及其它非酒精饮料

   

   

   

  2202.1010

  含糖水

  

  0.20潘加/

  111.0

  2202.1020

  含其它甜味剂水

  

  0.20潘加/

  111.0

  2202.9000

  其它含糖和含其它甜味剂水

  

  0.20潘加/

  111.0

  2203.0010

  以容积计酒精含量不超过3%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3.0020

  以容积计酒精含量3-5%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3.0030

  以容积计酒精含量超过5%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3.0090

  其它啤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3

  2204

  税则号20.09以外的鲜葡萄酒,包括加度葡萄酒

   

   

   

  2204.1000

  汽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4.2000

  加酒精防止发酵或中止发酵的其它葡萄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4.3000

  其它葡萄汁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5.0000

  味美思和其它添加香料的鲜葡萄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6.0000

  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等其它酿造饮料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1

  2207

  以容量计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的未变性乙醇,其它未变性的烈酒

   

   

   

  2207.1000

  以容量计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的未变性乙醇

  酒精含量升

  免税

  512.1

  2207.2090

  其它乙醇

  

  0.15潘加/

  512.1

  2208

  以容量计酒精含量低于80%的未变性乙醇、烈酒、餐酒及其它含酒精成分的饮料、用以调制饮料的酒精制品

   

   

   

  2208.1000

  用以调制饮料的酒精制品

  酒精含量升

  免税

  112.4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或用葡萄渣所酿的葡萄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2010

  酒精度不超过10%的混合饮料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2090

  其它混合饮料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3010

  酒精度不超过10%的混合型威士忌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3090

  其它混合型威士忌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4010

  酒精度不超过10%的混合型的甘蔗酒和混合型甘蔗渣所酿的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4090

  其它混合型的甘蔗酒和混合型甘蔗渣所酿的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5010

  酒精度不超过10%的混合型杜松子酒和混合型荷兰杜松子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5090

  其它混合型杜松子酒和混合型荷兰杜松子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6010

  酒精度不超过10%的混合型伏特加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6090

  其它伏特加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7010

  酒精度不超过10%的混合型蒸馏餐酒和混合型甜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7090

  其它混合型蒸馏餐酒和混合型甜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8.9010

  其它酒精度不超过10%的混合型酒

  酒精含量升

  40潘加/

  112.4

  2208.9090

  其它混合型酒

  酒精含量升

  80潘加/

  112.4

  2209.0000

  醋和以醋酸制成的醋代用品

  

  0.30潘加/

  098.4

  注:计税方法

  软饮料:如进口10000升口乐,税率为每升0.20潘加,关税额即为2000潘加(10000升 X 0.20潘加/升)。

  啤酒  :如进口酒精含量4.9%的啤酒100箱,每箱24听,每听375毫升,总量900升,税率为酒精含量每升40潘加,关税额即为1764潘加(900升 X 4.9% X 40潘加/升)。

  葡萄酒:如进口酒精含量14%的味美思酒20箱,每箱12瓶,每瓶750毫升,总量180升,关税额即为1008潘加(180升 X 14% X 40潘加/升)。

  烈性酒:如进口酒精含量38.5%的威士忌50箱,每箱12瓶,每瓶1125毫升,总量675升,税率80潘加/升,关税额即为20790.40潘加(675升 X 38.5% X 80潘加/升)。

  第24章、烟草和烟草代用品

  税则号

  品名

  单位

  进口税率

  统计编号

  2401.0000

  烟草原料、下脚料

  公斤

  免税

  121.1

  2402

  由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双开口雪茄及小雪茄

   

   

   

  2402.1000

  含烟草或烟草代用品的雪茄、双开口雪茄及小雪茄烟

  公斤

  150潘加/公斤

  122.1

  2402.2000

  含烟草的卷烟

  1000

  150潘加/1000

  122.1

  2402.9000

  其它

  1000

  150潘加/1000

  122.1

  2403.0000

  其它加工烟草和烟草代用品、均质和复合之烟草的分离品及烟精

  公斤

  100潘加/公斤

  122.3

  注:计税方法

  如进口100箱卷烟,每箱50条,每条200支,总量100万支,关税额即为15万潘加(1000000除1000 X 150潘加/每1000支)

  (二)、国产商品税

  国产商品税

  税则号

  品名

  单位

  税率

  统计编号

  2203.0010

  以容量计酒精度不超过3%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

  112.3

  2203.0020

  以容量计酒精度3-5%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

  112.3

  2203.0030

  以容量计酒精度5%以上的啤酒

  酒精含量升

  17潘加/

  112.3

   

  含酒精饮料

   

   

   

  2208.3090

  威士忌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2208.4090

  甘蔗酒和用甘蔗渣所酿之酒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2208.5090

  杜松子酒和荷兰杜松子酒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2208.9090

  其它含酒精饮料

  酒精含量升

  20潘加/

  112.4

   

  烟草和烟草代用品

   

   

   

  2402.2000

  卷烟

  1000

  192潘加/1000

  122.1

  注:计税方法

  如国产酒精含量5%的啤酒100箱,每箱20瓶,每瓶330毫升,总量660升,国产商品税即为561潘加(660升 X 5% X 17潘加/升)。

  如国产卷烟50箱,每箱50条,每条200支,总量50万支,国产商品税即为92000潘加(500000除1000 X 192潘加/每1000支)。

  二、消费税

  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税率15%的消费税,取消税率20%的港口服务税和税率5%的销售税。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进口商品及大多数在汤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要求所有年营业额10万潘加的企业必须登记交纳消费税。

  《汤加消费税法》规定的退税安排和免税及零税率范围:

  1、特定纳税人消费税退税安排

  (1)、出口商,对其大部分销售实行零税率。

  (2)、季节性经营,从事资本投资或建筑项目的企业,可以向税务局长(COMMISSIONER OFREVENUE)申请1个月的退税期,申请者必须登记注册并交纳消费税。在提交退税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

  2、免税和零税率货物及服务范围

  (1)、免税范围

  -- 医疗处方药品、牙科护理或卫生服务。

  -- 教育服务。

  -- 金融服务。

  -- 公共运输服务。

  -- 用于住宅的土地租赁。

  --- 2005年6月10日,汤加政府决定给予出口型农业免征消费税。范围包括农用杀虫剂、农药、杀真菌剂、农业机械和农业工具,包括手工工具和木制碾磨机械、农用种子和化肥、饲料、活禽、活牛、活猪、农用包装材料。

  3、零税率范围

  (1)、货物出口。

  (2)、服务出口。

  (3)、全部或部分经过汤加境内的国际客货运输服务。

  (4)、登记注册自然人之间的全部或部分经营货物的转让。但必须有文字证明这种全部或部分交易,并书面通知税务总局长(CHIEF COMMISSIONER OF REVENUE,即财相)转让的具体细节和已付税标的物的转让日期。

  (5)、国内用电。

  (6)、第一个20立方米的国内用水。

  (7)、2005年6月10日汤加政府决定出口型农业实行零税率。

  4、其它免税范围

  (1)、前述范围的进口。

  (2)、随身携带价值不超过500潘加的进口货物。

  (3)、按有关法规外交人员的进口。

  三、公司税

  1、汤加公民的公司税,年收入10万潘加以内部分征收15%,超过10万潘加部分征收30%。

  2、非汤加公民的公司税,年收入5万潘加以内部分征收37.5%,超过5万潘加部分征收42.45%。

  四、个人所得税

  年收入在2500潘加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应纳税收入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