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哥拉的税收体制建立于20世纪70年代,在接近半个世纪的时间里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其税收仅有国家税,没有地方税。当地实行属地税制。
在安哥拉,普通企业需缴纳如下税种:产业税(公司所得税); 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
近年来,安哥拉政府开征石油税:在安从事石油、天然气的企业应征下列各税(费):石油所得税、石油产品税、石油交易税、矿区地面费、安哥拉职工培训费。对产品分成协议中的工程承包商与分包商,不征石油产品税与石油交易税。
安哥拉税收制度还没有考虑增值税。当地或外国公司,都必须遵守的整个公司的利润税率(税工业)35 %。然而,在安哥拉没有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公司则仅需依法缴付的税款为发票面值的15 %。
按照累进税制,安哥拉国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范围在4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