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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赤几政府为加强对私营部门的支持和保障,认为本法是国家经济起飞的基础框架。为此,在保证既定发展计划实施的同时,决定给私营部门能更好开展其活动所需的优惠。
  
  考虑对中非关税和经济联盟各成员国投资法规的精神和确定的标准,以及赤几在执行1979年11月17日关于外资投资法的第10号法令和1985年6月1日关于在赤几投资特别法的第7 号法令中所取得的经验,认为在当前采取经济措施以支持和促进私营部门的活动是适时的。
  
  经1982年3月26日至4月1日人民代表会议上通过,特此批准本法。

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1、本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为实行一种经济生产而使用的一切资本。

  2、外资投资,是指由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及由合法侨居外国的赤几人所进行的投资。

  3、下列情况被认为是投资:
  a、通过中央银行输入国内的由外国提供的外汇。
  b、对资产属于外国的一家赤几企业进行直接投资。该企业使用的外国资产价值不能超出企业支付关税所确定的价值。
  c、对一家企业直接提供的技术援助、外国专利或生产许可。这类技术援助,外国专利或生产许可事先须由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对有关合同予以批准并作出估价。
  d、外国投资者进行利润再投资。
  e、其他任何资产、财产或劳务的投资,事先须经计划和国际合作部批准。

  4、外国投资可通过下列情况进行:
  a、在赤几成立一家公司。
  b、通过全部或部分购买公司股份,或者当那些公司的资产不以股份表示时通过对公司的参与,参加一家赤几公司的建立。这方面的认购权是指股份的购买。
  c、由外国法人通过成立分公司或开业在赤几从事企业活动。
  d、上述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均须经计划和国际合作部事先批准。

  第二条 本法的目的
  
  1、支持和促进在赤几共和国进行生产性投资。
  
  2、促进经济活动的开办和发展,为赤几人创造新的就业和培训机会,促进在消费和出口方面有竞争性的产品和劳务生产,改善城乡生活质量,加强民族资本对企业股份资本的参与。

  第三条
  
  凡项目按本法规定的那些企业,将自动享受本法规定的优惠。

  第四条
  
  从事矿业开采的企业和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将按有关的特别法管理。

第二章 投资的批准

  第五条
  
  1、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进行的、符合手续的外国投资,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将自动批准受本法保护的各项投资项目,只要这些项目不在被禁的生产活动名单之列。按规定方式向计划和国际合作部提交申请书后60天内将对项目作出批准与否定的决定。申请书应阐明项目情况及其负责人,提供足够的资料以满足本条第4项规定中的要求。申请书应详细说明由于该项目的实施而有可能对环境、劳动者安全或健康造成的任何有害影响。还应指出项目负责人将采取的特别措施以避免或限制此类后果。外国投资者在其申请书中必须特别指明他们所选择的国际仲裁法庭。
  
  2、被禁的生产活动名单将由国家投资委员会发布,如有必要,名单将可多次修改,名单中禁止开展的活动,同禁止国家和国内投资者开展的活动一样,也是直接或间接禁止了外资开展的活动。委员会还将指明哪些活动不能享受本法规定的全部优惠或部分优惠。
  
  3、投资者为自身利益可要求修改上述名单,这类申请书由计划和国际合作部转交给国家投资委员会,由委员会作出决定。一旦同意意,名单将可予以修改。
  
  4、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在对实施项目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调查后,方颁发是否批准该项目的证书。调查包括信誉情况、商业经历和投资者心理上的支付能力。

  5、上述条款规定的对项目批准书将指明给予企业的优惠条件和益处,将说明并认同企业运转的多种必要性,指明其出口计划。

  第六条
  
  为便于统计,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将对外国资产,即那些按本法注册的一切外国资本的投资进行登记。

第三章 投资的优惠条件

  第七条
  
  1、除第五条规定的现行的被禁名单中所指出的情况外,项目已按本法批准的企业将自动享有下列的优惠条件。
  a、由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企业的收入税基数将可减少。减少数额相当于支付赤几职工工资的50%,按本项确定的比例生效后18年不变。
  b、由于培训赤几人员,企业收入税基数将可减少,减少数额相当于用于培训企业中赤几职工非工资费用的200%,本项目确定的比例生效后18年不变。
  c、由于促进非传统的商品出口,企业将获得一种有效的信用证,用于支付任何财政费和(或)关税,其数额相当于该企业为进行非传统商品出口从所属的一家银行借贷的15%,企业先递交其出口证和出口收入,随后经济和贸易部将对这受益的企业颁发信用证,由第三者担保,担保额相当于优惠额。本项确定的比例生效后18年不变。
  d、由于促进了地区和地方上的发展,在远离城市的地区或地方实施批准项目,企业将享受:
  --全部偿还企业已付出的基础设施费用并在以后几年对可能出现的损失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力。
  --除收入税、销售税、关税以及对有关偏远地区活动实行的其他税收外,对各种征税全部豁免。
  e、由于企业资本有赤几人参与,项目按本法批准的企业,将对其民族资本在公司资本中的参与超出50%的部分,收入税基数将相应减少7%。为计算这种优惠,这类企业资本中外次参与的一切变动须在计划和国际合作部进行登记,目的是及时掌握外国资本的情况。本项条款中达成的比例将由国家投资委员会负责修改。
  
  2、根据上项条款确定的给予一家企业的优惠比例,或之后颁布的更优惠的比例,将于项目批准之时起生效。

  第八条
  
  在本法第七条第一款中的a和b规定的优惠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其赔偿不会被推迟。

第四章 对投资者的优惠

  第九条  
  
  项目按本法被审核批准的可豁免:
  
  1、事先申请进出口许可的一切手续,以及
  
  2、法律非强迫规定的有关进出口的"暂行"税务。

  第十条  
  
  如确属必要,计划和国际合作部准批准那些无需许可证便可进、出口的产品,并就第九条第二款中所述的"暂行"税务予以豁免。

  第十一条
  
  项目按本法批准的企业,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有权招收实施项目所需的外国雇员。

第五章 担 保

  第十二条
  
  1、遵照国际公法所规定的义务,国家保证给予在我国境内所有投资者公正、平等的待遇。为此,国家不剥夺、不干涉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会不履行签约中所规定的义务。除非企业做出有损公共利益的事,将对其课以合理的和适当的相应赔偿,赔偿货币必须为可兑换货币。

  2、企业实施按本法批准的项目,其外籍职工及雇员,在赤几享有国际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保护。

  3、参与执行由本法批准的项目的外国投资者,有权把从公司净利润中分得的红利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4、只要缴付相应税收,外国投资者可将公司清偿的资产出售,把按本法第六条注册的全部或部分投资兑换成外币,汇出境外。

  5、由本法批准开办的企业,有权把偿还该项目所欠债务和其他费用所需的金额,兑换成外币,自由汇出境外。

  6、经计划和国际合作部通过,总统府批准的证书,对多国保险公司和本国保险公司承担政治风险的规定有效。

  第十三条
  
  在赤几合法定居的自然人和法人,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条款,均可签署和执行各类合同,只要认为对其利益特别是贸易、财政利益有利,可自行制定其生产、分配和销售政策。总而言之,可遵照赤几的贸易规定和惯例开展一切经营活动。

第六章 纠纷裁决

  第十四条

  赤几共和国政府与项目按本法批准的一家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将尽可能通过直接谈判加以解决,如三个月内相互达不成协议,争议将交由国家审判庭和法庭受理,如当事一方不同意或国内解决办法已用尽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法庭办理。仲裁法庭必须按照起诉方选择的下列方式中的一种办理。

  1、赤几政府和投资者所属国之间缔结的有关投资保护条约。

  2、双方商定的调解或仲裁协议。

  3、1965年3月18日关于处理国际投资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补充条款",对上述公约中法律要求不满的一方可以适用。

  鉴于本法,赤道几内亚政府保证服从按本条所确定的任何仲裁法庭的裁决。外国投资方是否同意这种裁决,应在其项目审批申请书上明确宣布。

第七章 成立投资促进机构

  第十五条
  
  为了促进私人投资,政府建立投资促进中心,作为推动私人投资的一个自治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促进中心职能如下:

  1、在外国和本国私人投资政策及有关事务方面向政府提供咨询。

  2、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机会,优惠企业开办条件、法令、法规以及政府程序等有用的资料。

  3、全面帮助投资者解决在与政府交往中出现的问题。

  4、有选择地促进外国投资,促进同私人企业中外国人的合作。如广告宣传与外界联系,提供外国及本国有关专业技术,资金和商情等信息及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投资促进中心组织机构如下:

  1、由私人企业界代表命名的管理委员会,由5名或5名以上的成员组成。其中两名由政府任命,代表政府,其他三名由企业家协会任命,代表私营部门,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由私方人员担任,经简单多数票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主席任期为四年。

  委员会的职能是:

  1、审查中心执行主任有关政策、建议,检查中心季度工作计划、目标及结果。在执行促进和动员来自外部的技术、援助等重要事务上同中心主任合作。

  2、执行主任由管理委员会预先推荐任命,在他挑选的一个小型班子的协助下,负责处理该中心的日常事务。支付他们的应在本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工资。

  第十八条

  政府将资助中心,如有必要,将把来自外国捐赠者或者来自外国私人方面的资金补充给该中心。

  暂 行 条 例

  对本法公布以前已同意给正在赤几开展活动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制度和所签的各种协议依然有效。

  废 除 条 例

  凡与本法相抵触的同级或低级规定,特别是1979年7月17日第10号法令和1985年6月1日第7号法令,一律废止。

  最 终 条 例

  本法自国家新闻机构公布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十日,于马拉博
共和国总统 奥比昂 . 恩圭玛 . 姆巴索

  附 注:

  一、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1992.4.30于马拉博

  二、税法:收入税,销售税,关税

  三、1965年3月18日《关于处理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纠纷的公约》。

  四、1978年9月27日,由国际投资纠纷调解中心管理委员会通过的"补充条例"。

  五、1979年1月17日第10号法令。

  六、1985年6月1日第7号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