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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第62号所得税公告的修正案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994年第62号所得税公告的修正案

2006-06-13

  2、1994年第62号第22条第二款就此作废,由以下第二款替代。
  “2、所有股份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0%。”

  3、1994年第62号第22条第三款就此作废。

  第五条 亏损弥补

  在1994年第62号第25条之后增加以下新的25A条。
  25A条
  1、 在任一年度里纳税人的总收入如果少于本公告规定的支出,可视为在本年度出现亏损。
  2、 当某一年出现亏损时,可用后五年的应税收入进行弥补,先亏先补。
  3、 当纳税人为公司时,在某一纳税年度里,如果公司25%以上的直接或间接股权或选举权发生变化时,则该公司上年度的亏损不适用于以上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条 过度期条款

  在本公告生效之前,所有个人和团体的应缴所得税都必须按原来的规章缴纳。

  第七条 生效日期

  这一公告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

厄立特里亚政府
2001年9月24日于阿斯马拉颁布

  附:1994年第62号公告作废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