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与意大利及伊朗签有双边投资协定,而且可能与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也签有类似协定,但尚未公开。
1994年,厄正式颁布《投资法》,2007又公布了《外资特别投资法》。其间于2001年颁布了《厄立特里亚自贸区法》,鼓励外资到厄投资。
(一)《外资特别投资法》要点:
1、适用于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价的其他可兑换货币的外国投资项目。
2、按照厄立特里亚实施的法律,除金融、国内零售和批发贸易以及代理贸易等,其他所有领域均对投资者开放。厄特政府也可根据情况取消上述限制。
3、设在厄立特里亚自由贸易区以外的外资特别投资项目如满足以下条件,将享受视同区内企业的关税和消费税减免条款:(1)、初始外资投资或扩展为2000万美元以上或与其等值的其它可兑换货币;(2)从事政府推荐或批准的领域或活动;(3)或出口全部产品,或在国内市场销售不超过全部产品数量的份额,只要产品未出口或在国内市场销售,将适用于通用的海关和国内税收税率。(4)、它在厄特的银行开有外汇帐户。(5)、承诺所有国内开支均来自第四款中所提及的银行帐户的国内货币。(6)、直接或间接雇用厄立特里亚人。(7)、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如同国外产品存在可比性,使用国内建筑材料、设备、原材料和中间投入。上述不适用于矿业领域,矿业领域的投资由有关矿业投资的法律具体规定。
4、超过2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它可兑换货币的投资项目,如具备自贸区企业的条件,将获得海关和消费税退税。在退税选择中,商品需要在海关放行前预先征收全额的关税和销售税。待海关部门确认无任何欺诈或滥用免税特权的行为后,投资项目可100%退税。希望行使此特权的投资者应先向政府递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政府许可。
5、对加工贸易税收减免的临时许可。1、 投资超过五千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项目,满足自贸区企业资质,将被授予临时加工贸易进口准入许可,准予对建设设施工程、工厂,或者设备、原材料进口、半成品进口等予以关税和销售税减免。所有投资额介于二千万美元到五千万美元之间或等值的其它可兑换货币的投资项目,满足第九条规定,同样也可被授予许可,并对进口的用于设施建设、工厂和工厂的机械设备给与税收减免。在许可特权中,商品自海关放行,不必缴纳预付关税和销售税,投资者应事先提交银行担保,合同书,或者其它可被接受的文书,凭此文书海关可以对欺诈和滥用特权进行追索。投资者如希望行使本条规定的特权应首先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6、执行的细节和程序。企业如具备自贸区企业资质,可向海关司长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进口商姓名,项目内容,进口商品清单(标题、数量、价值、进口时间),和进口港等信息及其他材料。海关司长如认为此申请满足要求将予以批准,并在阿斯马拉海关总部和进口港确定注册此批准申请。企业应提交商业进口报关单,并计算政府给予豁免的关税和销售税总额。进口港海关官员应对照核实报关单和批准访放行的商品清单。海关可以到投资地进行现场检察,或进行放行检察,以避免欺诈或滥用特权的行为。
7、企业按照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规定在厄开具并使用外汇帐户,为项目运作采购必要的商品,投资者可根据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的规定在厄保留他们100%的出口外汇收入。
8、外汇汇款。企业可按照当时的汇率向厄特国外汇兑外汇,如:从投资资本获得的净利润和红利;支付外国贷款利息,但此债务合同需要事先通知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并符合后者的相关规定;出售和转让股票的所得。根据本法和厄立特里亚劳动法雇用的外籍人士可以根据厄立特里亚中央银行的外汇管制规定将其工资存款汇出国外。
9、投资担保。保证投资项目和/或其扩展项目的财产不会被国有化或充公;且除为了公共目的并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外,不被政府调配、查封、冻结、征用或者被羁押。在征用时,政府应立即以可兑换货币的形式给与全额和合理补偿。
10、纠纷解决。和本法有关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在合同中得到规定。政府应通过合适的双边和多边投资保护机制或保障条约给与投资者进一步的保护(如MIGA, OCSOD)。投资者可以选择上述两个机制的任何一个。仲裁结果将按照厄立特里亚的法律执行。
11、惩罚性条款。如和本法有关的任何人有意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或证据,或在海关要求时拒绝提供信息或文件,或不能执行海关的决定和本法,将根据厄立特里亚刑法的条款被处以罚金。
(二)地区鼓励政策
为创造有利的投资环境以振兴出口,厄立特里亚政府颁布的2001年第115号公告的规定中允许在厄立特里亚建立自由贸易区,并成立了投资中心。投资者可开发和管理免税区,或在免税区内建造其工商业用房。
1、《自贸区法》要点:2007年4月12日出台的《外资特别投资法》针对厄特吸引对外投资领域法律不对不健全的情况而制订。要点如下:
1)投资企业可在海关监管下自由进口出口商品,且免关税、免许可证,但商品不得危害公共秩序和人身健康及侵权等。
2)企业在注册15年内免除各种税收,如个人所得税、租赁和红利税、销售税、服务税、消费税、印花税、利息税和代扣所得税等。企业可自由汇回在区内经营所得利润。
2、马萨瓦自贸区: 2001年11月厄特宣布建立马萨瓦自贸区(MASSAWA FREE ZONE)。自贸区位于厄特主要港口城市马萨瓦北部红海沿岸,与现有的港口直线距离约1公里,距新建成的马萨瓦机场约10公里。自贸区的建立旨在利用马萨瓦的地理优势和西方国家给予厄立特里亚等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优惠,发展出口加工业。自贸区自宣布成立以来,因资金匮乏,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至今并无实质性进展,"三通一平"也未实现。厄特自贸区管理局计划2005年开始对马萨瓦自贸区进行实质性开发,包括解决供电、供水问题、建设服务性配套设施、建造办公楼及厂房等,其远期规划还包括修建一个新的集装箱码头。厄高层对马萨瓦自贸区的建设十分关注,并多次向中方表示,希望中国公司能够参与自贸区的开发和建设,并希望中国公司能够在该区设立保税仓库。从长远来看,马萨瓦自贸区对于发展加工业,特别是对以出口欧洲、中东为目标的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等业务有一定吸引力,其港口、机场等设施能够提供相当便利服务。目前自贸区基础设施建设进展缓慢,尚无企业进入园区进行实质性生产。
(三)行业鼓励政策
根据1994年第59号投资公告,厄政府鼓励以发展和利用国家自然资源的投资;鼓励扩大出口和有竞争能力的进口替代型行业;鼓励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鼓励引进新兴技术,以提高生产率和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地区间平衡增长和发展;鼓励中小型企业。
除了国内零售、批发、进口和代理业务需两国双边协定外,厄立特里亚其他投资领域对所有投资者开放。
(四)投资注册手续及相关政策
1、投资注册:只需在商业中心的执照办公室一地就可完成。厄政府在全国六个主要城市都设立了商业执照办公室,分别是阿斯马拉、马萨瓦、阿萨布、克伦、阿郭尔达特、曼德法拉、阿迫·科伊特。国外公司申请在厄开设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1)母公司的章程;2)母公司的注册登记;3)派驻厄立特里亚的公司代表(经理);4)该代表(经理)的授权书;5)该代表(经理)的两份签字样;6)最新审计的资产表;7)母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关于在厄立特里亚开设分支机构并说明投资领域的决定书。所有上述文件需由以下机构认证:1)母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或公证机构;2)厄立特里亚使馆(如果有);3)母公司所在国外交部;4)厄立特里亚外交部;5)厄立特里亚高等法院。如果在厄投资建立一新公司或将国外公司总部开设在厄立特里亚,所需提交的文件如下:1)公司章程;2)公司洼册登记;3)最新审计的资产表;4)以下机构的认证:(1)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或公证机构;(2)厄立特里亚大使馆(如果有);(3)厄立特里亚外交部;(4)厄立特里亚高等法院。
2、投资中心:厄立特里亚为便利投资者建立了投资中心,职能为:(1)促进投资和提供厄立特里亚投资机会的信息。(2)监督、解释投资公告的规定,并对公告规定的实施进行评价。(3)提供和组织咨询并为本国投资者提供培训服务。(4)协助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5)对证书和技术转让协议进行注册登记。(6)就有关投资政策事宜向政府提供咨询。(7)处理临时出现的与公告有关的事宜。(8)履行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责。
3、投资申请。外国投资者必须向投资中心提交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分为可行性研究和投资项目的设计图两部分。具体内容如下:1、与下列有关的申请投资证书的投资者必须填写投资中心提供的申请表并提供所有中心所需的有关文件:1)技术转让协定;2)投资保证和解决争议;3)与计亏有关的税收优惠。2、在投资者完成申请所需的所有程序之日起十日内,投资中心将签发投资证书。3、投资中心在签发证书时,需要明确以下情况:1)投资者姓名、国籍和地址;2)投资类型、投资金额和商业组织形式;3)技术转让协定的签订;4)争议解决方式的签订;5)与税收优惠有关的财务报表;4、投资中心在签发证书前,还将明确以下情况:1)当地和外国雇佣者的数目;2)当地雇佣者所需的培训;3)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4)活动报告方法;5)保护和利用当地资源的程度;6)对环境和生物的保护程度;7)其它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要求。
4、注册企业模式:厄立特里亚过渡商业法允许组成不同的企业形式,包括在各投资领域中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公司和私人有限公司。
5、土地政策:厄立特里亚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专有。租赁期限和条件合理。除农业领域外,每平方米年租金为0.20--0.25纳克法;农业领域每平方米年租金为0.05--0.10纳克法。具体项目可根据情况同对方商讨。
6、工作许可:厄立特里亚失业率较高,政府组织了多种职业培训并鼓励投资,以增加就业的机会。对于外籍劳工,除非是本国劳动力市场无法满足的,一般都希望用本地劳工代替。申请工作证在劳动福利部办理。外籍劳工必须持有商务签证和执照,并附有雇佣单位的申请。雇佣单位必须首先进行公开招聘,并向劳动福利部解释需要某种工种。如果没有当地劳工应聘或招聘不合格,雇佣者和雇佣的外籍劳工双方将在劳动办公室提供的表格上填写签字,然后归还给劳动办公室,并附上有关证明文件、四张护照尺寸的照片和签证复印件(如果该工人已在厄境内)。有效期只有一年。
7、居住许可/身份证:办理居住许可/身份证,需遵循以下程序:1)签证有效期必须是6个月以上的商业签证。2)除了正式申请外,必须附有雇佣单位出具的证明信。3)必须有从劳动福利部获得的工作证并有其出具的一封居住许可介绍信。4)内政部移民局批准申请后签发居住许可。5)如果与当地人结婚,必须出具结婚证书。6)居住证有效期一年,可以更换。费用根据国别和国籍而定。7)需要交纳四张护照尺寸的照片。8)投资者必须附有投资中心的证明信件
8、雇佣条件。鼓励投资者优先雇佣具备条件的厄立特里亚公民。在本地人才缺乏时,投资者可以雇佣国外的技术或管理人才,但有义务培训本地人员以替代国外雇员。根据厄立特里亚劳动法,国外雇员可以按照厄立特里亚银行的条例汇出其工资节余。
9、外汇分配。 根据厄立特里亚银行的规章,投资者应在厄立特里亚开设和管理外汇帐户;在他们的投资以及必要的采购活动中使用他们帐户中的外汇;享受外汇分配,并优先于出口商;出口收入100%外汇留成。
10、外汇汇出。在不违背1994年第59号投资公告规定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当时的汇率,将以下外汇汇出厄立特里亚:由投资所得的净利润和分红;依照该条例和银行规则,为国外贷款还本付息;有关任何技术转移协定的费用和版税;投资清算和/或扩资收益;出售或转移股份所得;根据投资公告和厄立特里亚劳动法所雇佣的国外劳工可以根据银行外汇条例汇出其工资节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