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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佛得角的“外商投资法”提供了外商投资的法律基础,外商投资可合资也可独资。佛对投资提供两种优惠政策:
  
  (一)一般优惠措施(外商投资、本国投资均适用)
  
  工业企业
  1、税收优惠
  ---经营头三年免缴公司所得税或附加税;
  ---利润若再投资于同样的或其他工业活动可减税;
  ---训练当地劳工所需的费用可减税;
  ---企业出口部分产品可享受七年利润税减免;
  ---产品全部出口的企业十年内免缴公司所得税;十年后应缴税额不超过15%。
  2、关税优惠
  ---用于新企业建设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进口免缴关税;
  ---企业在经营的前两年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进口免缴关税,3-5年用于生产的原材料进口缴纳关税相当于全额关税的25%,50%和75%;
  ---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若最终销往国外,原材料已缴关税可退还。
  3、其他优惠
  ---工业产品出口不需核准或缴纳关税;
  ---可自由雇用外籍劳工,但人数不超过雇员总数的10%。外籍劳工可汇(带)出其工薪所得;还可免税进口个人用品和一辆汽车。

  免税区企业
  免税区企业指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企业,具有免税区企业资格,但实际所在地不一定在免税区内。从企业营业开始之日起,十年内免缴公司税和其他利润附加税;十年后,总税额不超过15%。终身免缴间接税。生产设备和材料免缴进口关税。完全用于生产的原料、辅助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免缴进口关税。

  旅游业
  属于旅游服务的投资项目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免缴土地税和土地转让税;
  ---从企业营业开始之日起,除服务税和公用设施转让税外,在五年内免缴房地产税、工业税或其他税收;从第六年起,上列税收和所得税享受50%的减免;
  ---利润若再投资于其他旅游业或工业活动可减税;
  ---训练当地劳工所需的费用可减税;
  ---建筑材料、机械、游艇和其他所有建造旅游设施所需的材料,皆可免税进口。
  
  (二)特殊优惠措施(外商投资适用)
  ---在企业经营的前五年内,外商投资所得的红利可以全部汇出;在随后的十五年内,红利最高税率不超过10%;
  ---用于工业企业开始经营或扩展的贷款,其本金与利息偿还可免税。

  另外,佛得角是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洛美会议成员国,亦是美国普遍优惠制的受惠国,因此享有欧洲、西非和美国市场的特惠进入权。佛得角还是《非洲增长与机会法案》(African Growth and Opportunity Act)受惠国,佛得角国内的纺织、服装工业产品出口美国可享受一系列关税豁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