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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投资法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刚果(金)投资法产生于1986年。此法目前正在修订中。该投资法规定了3项优惠制度:1)一般优惠制度。凡投资不少于1000万扎币(金额为旧扎币,下同。根据购买力变化,可作适当调整)的企业,如投资者系外国人,投资总额80%来源国外,投资借款低于70%,可申请享受一般优惠制度,可免交注册比例税或固定税,免交股息所得税(免交期为5年),免交占用地皮税(免交期为5年),免交设备、材料和另配件等进口关税,免交工资税(免税期视雇工人数,1-5年不等),对帮助实现干部当地化的外籍人员,予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免交期为5年),对有利于平衡国际收支的出口产品,予以免交出口关税,对设在外省的外商企业,予以免交地方税(免交期为5年)。2)协议优惠制度。凡符合上述一般优惠制度规定的投资,如系对国家、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投资特别巨大(超过5亿扎币),可申请享受协议优惠制度。刚果(金)给予上述一般优惠待遇外,还可予以减免多种直接、间接税和其它附加税,减免期为10年。详见刚果(金)投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