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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0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 内容
  ——几内亚与外国之间资金的流通与兑换的管理规定。
  ——几内亚的“居民”与“非居民“的资格及其应尽的义务,代理人的职责,进出口规章制度及旅行者须履行的手续等。
  ——进出口商的义务和中央银行的控制职能。

  2、 定义
  关于外汇管理中“居民"的定义
  被视为“居民”者:
  ——在几内亚有常居住宅并从事其主要活动的几内亚籍自然人;
  ——在国外就任的几内亚籍公职人员(逗留时间不计);
  ——在几内亚居住时间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在几内亚的外交官、国际组织或其它类似的组织的职员除外);
  ——在一年之内选择了居民身份的避难者或无国籍者;
  ——在几内亚开办各种实体的外国或几内亚法人。
  非居民的定义
  被视为非居民者
  ——在国外拥有常居住宅或虽住几内亚但时间不满一年的外籍自然人;
  ——外国外交官、国际组织或其它类似的职员(逗留时间不计)
  ——在几内亚任公职不满一年的几内亚籍自然人;
  ——在一年之内没有选择居民身份的无国籍者或避难者;
  ——在外国开办各种实体的外籍或几内亚籍法人。

  代理人
  指业经中央银行批准,专门从事几内亚与外国之间的货币兑换、结算与有价证券转移业务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兑换商。

  3、 几内亚外汇管理的原则
  几内亚货币目前只是一种有限可兑换货币。本条例规定了被禁之列和多项管制措施。
  ——代理人垄断几内亚和外国之间的汇兑、资金流通以及各种性质的结算业务;
  ——任何居民向非居民的直接支付(如用外国银行支票支付)都在禁止之列;
  ——若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则可打破上述垄断;
  ——禁止以支付手段与外汇兑换的方式在国外积攒财产。
  外国居民或几内亚非居民的各种资金转移及结算均须经事先批准。
  所有几内亚居民债权的凭证均须存入代理人处。

  航空公司当地货币的转移
  在几内亚营业的外国航空公司,如其业务起点在国土范围之内,可以当地收票款。其它航线仍暂以外汇结算。
  公司当地币收入的转移,须与进口商一样向获准的银行机构申请,在拍卖行购买外汇,经批准后进行。
  中央银行在其外汇中保留一部分作为转汇保证金。

  4、 关于进出口的规定
  ——付款地点的指定
  无论从何国家进口,或出口到何处,如果其业务金额等于或超过如下数字者,必须到一家商业银行确定付款地点:
  ——进口1000美元;
  ——出口500美元。
  该商业银行在审阅商业合同(合同、形式发票、定货单、函件)后即开出指定进口或出口付款地点的文件。

  私营部门的进口
  ——填写进口说明书(D.I.)(参看附件的样式)
  在代理人处填写一式四份的进口说明书,说明进口商品的性质、结算程序、过关等情况。
  ——中央银行审阅进口说明书,批准进口付款,但并不保证提供外汇。
  ——进口商品的价值须经SGS商检机构核定。

  购汇申请、银行保证金的设立、进口的监理
  持有经中央银行正式审核的进口说明书的进口商,向银行提交一份购汇申请,申请币种自选,但数额须按当地币比价用美元表示,申请总额不得低于10,000美元。
  进口商用当地币设立一笔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进口总额,按中央银行审定日的比价计算。这笔保证金可因比价的波动和手续费及其它费用的储备而增加。
  保证金不能通过贷款或透支的方式构成,除非经过中央银行批准。
  代理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转帐并建立资产负责表。如果预计数额与支付数额之间的差额不超过5%,则视为平衡;如果超过此比例,须将帐目交中央银行审查。
  私营部门用于进口的外汇通过拍卖行获得。
  商业银行汇集所有外汇要约交给中央银行。要约开启后以出价高低顺序逐一满足,至中央银行准备的外汇售完为限。如果对标价相同的所有要约不能全部满足,将考虑其时间顺序。
  外汇金额将在当地币保证金支付之日算起5个工作日内付出。

  特殊性质的进口
  ——政府部门或以国家名义的进口所需外汇不通过拍卖行,汇率是固定的。
  ——矿业公司的进口外汇自付。
  ——居住在几内亚的进口商所立外汇帐户中的贷方差额可以用作进口资金,但须按手续办理。
  ——用国外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支付的进口业务,须提出进口申请,并依法接受审查。
  ——供货商受款在指定的商业银行进行。
  ——价值在10,000美元以上的进口可由中央银行直接支付外汇,无需经过拍卖行。此类进口须提出进口申请并依法接受审查。

  出口
  手续类似
  出口文件摘要须一式两份,一份交中央银行(备考)。
  所有出口均开外汇发票。
  结算期限为90天,从商品发出之日算起。
  出口商须在可要求付款之日算起一个月内将出口收入汇回国内。
  用于进出口的定期外汇资金的申请必须经过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进出口商的旅行及居留费用
  获准在某一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进出口商人,经中央银行事先特批,可以在其存款中提出一部分用于其业务所需的旅行与逗留费用。中央银行可以为此授予该银行以有限的权力。

  5、与外国发生财经联系的各种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须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支付与进口不符;
  ——获准支付的外汇,如果在一个月内没有使用,则应交给商业银行;
  ——向非居民借贷当地币;
  ——进口初级石油产品的期货购买。

  关于开立银行帐户的有关规定
  非居民的帐户
  非居民可以在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下列帐户:
  ——几郎内部帐户:存款不可兑换,这类帐户的开立是自由的;
  ——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方可记入贷方:
  ——非居民合乎规定的外汇转让;
  ——从另一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转入的款项;
  ——居民所做的符合外汇管理条例的支付,
  在下列业务中,上述帐户可以不经事先批准而记入借方:
  ——非居民自己购买外汇;
  ——受益人为同类帐户的结算;
  ——为某居民当地币帐户所做的当地结算;
  ——提取当地币现款。

  待立帐户
  非居民帐户所接收的但不能记入可兑换帐户贷方的当地款项(或因为不符合规定,或因为没得到中央银行特批),将记入待立帐户的贷方,这类帐户可自由开立。
  上述帐户须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才能记入借方,除非是向当地币内部帐户转帐及提取当地币现款。

  外汇帐户
  在下述条件下,经中央银行批准,居民可开立外汇帐户:
  ——开户者必须证明其商人或公司的身份以及在几内亚的合法存在;
  ——这类帐户可以自由通过划帐,支票或现款存入外汇;
  ——这类帐户的取款或换取几郎,或按商品进口条例办理,或因职业所需的某些费用;
  ——禁止发放这类帐户的支票簿;
  ——非居民如开立这种外汇帐户须到中央银行申报。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人不准持有比发放的资本总额还高的外汇数额。代理人发放的资本额随其外汇支出而减少。
  几内亚与外国之间的各种金融及商业结算均由代理人以月报形式报中央银行。

  6、 有关旅行者的规定
  有关当地币
  每个旅行者,不管是居民还是非居民,其携带出境的当地币不得超过5,000个当地货币单位。

  有关外汇
  居民出入境时须填写一式两份的特别表格,申报所携带外汇额。
  这些表格有海关每月交存中央银行外汇兑换管理处。

  出境
  居民旅行者每人每天可携带价值不超过12,000西非法郎的外汇出境,但一年的总额限制在400,000西非法郎以内。
  超过此数额事先征得中央银行批准,由后者授权代理人办理。

  入境
  居民须在入境后15天内将其携带的外汇转卖代理人或存入其获准开立的外汇帐户中。

  有关非居民使用外汇

  入境
  非居民可自由携入外汇。但所携外汇须填写一式两份的申报表格,其中一份自己保存,以便将所携外汇转卖代理人。

  出境
  非居民出境时携带外汇的数额不得超过其入境时所申报的数额,除非代理人证明其外汇来自本人的外汇帐户或来自可兑换的当地币帐户。
  居民出境后,他们填写的两份表格由海关逐月上报中央银行。
  因上述限制而未能携出的外汇,经中央银行批准后可以转汇出国。

  有关黄金、个人首饰
  黄金的进出口须经中央银行事先批准。
  个人首饰总量在500克以下者可以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