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得税
1.1 公司税—IS:35%
征税对象为在几内亚注册的国营和私营公司及不享受免税的法人。财务报表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呈报税务局。可允许连续5个财年亏损。
国营农业合作社、非赢利性商会和协会、享受《投资法》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
1.2 自然人税
1.2.1 收入税—IR:收入在
100000几郎~20000000几郎,征收10%~25%;
20000000几郎以上,征收40%。
征收对象为在几内亚居住或在几从事主要活动的自然人。
外交使领馆人员免税。
1.2.2 工资税:收入在
30000~5000000几郎,征收10%~30%;
5000000几郎以上,递减5%。
外交使领馆人员、家庭补贴和军人津贴免税。
1.2.3 非居住民的非工资收入税:10%
按在几内亚提供服务的净收入征收。
1.2.4 工商利润税:30%(手工业者20%)。
征收对象为不缴纳公司税的个人企业。
1.2.5 非商业所得税:30%
征收对象为自由职业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
1.2.6 动产所得税:20%
征收对象为定期存款、国库券、股票和有价证券。
投资者3个月以上存款利息和在农、工、商、矿业领域的投资者免税。
1.2.7 非职业性不动产增值税:15%(如售价超过2000000几郎)。
2. 社会保险金
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业再培训。征收对象为雇佣20名以上雇员的雇主。
3. 工资税
3.1 学徒说-TA:年工资总额在300000几郎以上,征收3%。
征收对象为发放工资和其他物质待遇的雇主。
享受《投资法》或特殊协议优惠政策除外。有学徒培训计划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雇主、政府和集体免税。
3.2 工资负担税:6%
政府和集体免税。
4. 财产税
4.1 地产税:不动产年租收益的10%;地租收益的15%。
国有或宗教建筑、学校免税。
4.2 继承和让予税:按让予者或死者与受让者或继承者的亲族关系,征收1%~10%的基础上削减50000几郎。
适用于动产或不动产的无偿转让。
4.3 注册税
4.3.1 公司契约税
征收对象为工商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和合并的资本。征税按资本金额递减:10亿~100亿几郎,征收2%~1%;100亿几郎以上,征收0.5%。
4.3.2 公司股份让予税:转让资产额的10%。
4.3.3 动产转让税:出售为10%;出租为2%。
4.3.4 不动产转让税:出售为10%;限期出租为2%;无限期出租为10%。
4.3.5 抵押税:登记和取消抵押,征收1%;抵押和担保合同,征收1%;支付催告,征收0.5%。
4.3.6 国土和集体土地税:按租地合同金额征收。土地勘测税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征收。
4.3.7 不动产增值税:按出售或转让不动产增值部分的25%计征。
4.4 公共合同印花税:合同额在
1000万几郎以下,征收1%;
1000万~1亿几郎,征收0.5%;
1亿~10亿几郎,征收0.25%;
10亿几郎以上,征收0.1%。
5. 福利事业税
5.1 增值税:18%。出口和国际运输增值税为零。
征收对象为生产商、进口商和应纳税的服务商。
当地购买或进口原料减免增值税。出售印花票、日报、食品或药品、化肥和农药、书本、二手商品免税。每月减收水费20000几郎;每月减收电费50000几郎。缴营业执照税者除外。
5.2 金融税:银行贷款1年以上,征收5%;其他银行业务征收13%。
5.3 保险合同税:海、河、空运险:20%;其他险:80%;人寿和养老保险:5%;其他保险:12%。
征收对象为保险公司。
5.4 附加税
指对啤酒和含酒精饮料所征收的特别税。
不含酒精饮料:0.5升以下,每瓶或罐10几郎;0.5~1升,15几郎。
含酒精饮料:0.5升以下,20几郎;0.5~1升,30几郎。烟草:5%。
5.5 财产使用税
5.5.1 根据从业性质征收60000~5000000几郎,按从业场所的租金,征收10%或15%。
征收对象为从事工商业、手工业和自由职业的自然人和公司。
仅雇一名工人的手工业者和以社会或教育活动为目的的免税;工业企业和缴纳单一职业税的公司减免50%。
5.5.2 执照税
按所售饮料的种类、质量、零售规模及销售地,征收15000~150000几郎。
征收对象为销售含酒精饮料的个人和公司。
5.5.3 车辆单一税-TUV:每年征收10000几郎(摩托车]~450000几郎(载重车)。
征收对象为车辆及游艇。
使团、政府和集体、军队的车辆免税。
5.5.4 单一职业税:按上年营业额的5%征收。
5.6 其他地方税
5.6.1地方发展最低税:每人每年2000几郎。
征收对象为在几内亚居住的14岁~60岁的个人。
贫民、学生、公务员和军人免缴。
5.6.2 枪械税:按枪械口径,征收枪械持有者每支每年225~2000几郎。
枪械出售商和用于体育比赛或军事训练的枪械免缴。
6. 关税
6.1 进口税
6.1.1 进关税-DDE:7%;米、奶、书及学生用品、棉布、鞋、冰箱、办公设备、建材和新车为2%。根据到岸价计征。
享受《投资法》免税条款的公司免缴;农机具免缴。学生个人用品减免25%。
6.1.2 国税-DFE:8%;缴纳进关税的货物,此税种应征6%。根据到岸价计征。
免税范围同6.1.1。
6.1.3 增值税-TVA:见5.1。
6.1.4 附加税-SC:含酒精啤酒和饮料:50%;不含酒精饮料:20%;矿泉水:10%;车辆:按汽缸和年龄征收0%~10%;涂料和塑料管:5%
征收对象为奢侈品或当地可制造产品。
享受《投资法》优惠条款者和合营矿业公司免缴。
6.1.5 成交额税:3%
征收对象为不缴增值税的私人企业的进口和政府当地采购。缴税金额在公司税(见 1.1.1)和工商利润所得税(见1.2.4)报表中扣除,但如果公司亏损或未按期呈送报表,此税不可退还。
6.2 出口税-出口国税-DFS:2%
农产品和当地制造的工业品包括铝矾土免税。
6.3 其他税
6.3.1 过境税-DT:2%
适用于海关监管下的国际过境商品。
6.3.2 铅封税-仓储税-DP:
按货物种类和仓储期缴税。
6.3.3 海关登记税-TE:0.5%,按离岸价计征。
征收对象为享受《投资法》优惠条款的项目。
6.3.4 转口税-TRE:2%,按商品出仓日离岸价计征。
6.3.5 进口环节税-RTL:2%
使馆、经援技术组、合营矿业公司免缴。
6.3.6 仓储税-TEN:1%,按商品出仓日的到岸价计征。
6.4 原料进口税:12.5%
6.5 矿产品税
6.5.1 矿产品及衍生物特别税-TSPM:按国际铝矾土市场价,每吨8~9美元。
6.5.2 铝矾土消耗特别税:消耗铝矾土,每吨0.5美元;生产铝锭,每吨1.75美元。
6.6 石油产品税
6.6.1 石油产品特别说-TSPP:固定基税:汽油每升348.3几郎;柴油每升224.1几郎;煤油每升212.1几郎。
享受《投资法》免税条款的企业和合营矿业公司免缴。
6.7 其他特别税
钻石、黄金和稀有金属出口税:钻石3%;黄金和其他稀有金属5%,按实际售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