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1998/1999财政年度的第98/009号法令,增值税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全面取代营业税。简介如下:
A.增值税的使用范围
纳税人:
以经常或偶然的方式从事经营并符合税法实施范围的人。
应征税的经营活动:
-构成财产的交付或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的款项;
-纳税人所从事的经营;
-恢复经营活动;
税法所确定的可减免税的项目如下:
-从事出口及视为出口的;
-国际运输及转口的;
-农业生产资料;
-药品;
-生活必需品;
管辖范围:
增值税的实施范围如同营业税,仅限定在喀麦隆本国土内执行,但国际惯例(外交使团)除外。
B.应交付增值税及消费税的行为构成
-含有销售、交换及加工项目性质的交付;
-全部或部分履行提供服务及不动产;
-向喀麦隆引进的商品及生产资料,包括在中非经济关税联盟国内的贸易;
-由不动产商所经营的不动产的转让或转换。
C.应纳税
增值税及消费税的征收对象是:
-由销售、原料的交换及商品交换而行成的实际交货;
-提供服务收取的款项(部分款、预付款)、不动产工程(整修)及受益的工程部分(私人管理的、公共的等);
-不动产的出租、销售、通过专业管理部门实现产权的转让或转移的;
-金融部门放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
-自供并使用的原料。
纳税的基本依据:
纳税的基本依据是根据所提供或所交付的原料的价格和金额确定的,所以用户所付的价格中除增值税外包括了所有的税、费。
D.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税率
增值税及消费税的税率是:
增值税:不论本地产或进口原料的税率均为18.7%(包括公共附加税)。
出口及相类似的为0%。
消费税:税率25%。
E.增值税的计算
增值税是一种按分部缴纳的特殊税制并遵循抵扣的原则,增值税与原料的价格;与提供或接受服务的价格相符。
当本期应退、扣税额超过本期应纳税额时,超出部分将带入下期办理或根据情况办理。
F.按章纳税人
在买卖过程中销售物品的价格中已含有增值税,再销售即出现增值税的重复而产生抵扣。因此增值税的抵扣(在下一个月)应具备下列条件:
-须在按章纳税的供应者开具的发票上列明(国外供应者不在此规定内);
-进口时应在申报中列明;
-如自用应在由纳税人签字的特别申报上列明。
抵扣规定允许的最晚期限为第二个财政年度末,只要是企业性质行为属重复收的增值税、出口所需的原料、生产所需的服务、材料和商品的交易、及开发所需要的设备均可以办理抵扣。但住宅费用、住宿费用、餐费、招待费、门票费、旅行车的租用费用及个人物品运费不得享用抵扣。
贷方偿还:
增值税制下出现的重复或超收的增值税部分构成以税务部门为贷方的税款,应在下一个月中进行抵扣。对于应退税或抵扣税款已超过2亿非郎的出口企业将在两个月内办理退、扣,对应退税额或抵扣额已超过2亿非郎或已停产的企业将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还或抵扣。
G.应纳税人的义务
应纳税人应遵照向税务部门申报时间期限的管理规定。在从事经营活动始15天内申报,企业在更换经营地址、申报地址的变更时应在变更15天前申报,企业关闭应在关闭的15天前申报停业。
应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简化实际发生制的纳税人(适用于经营额达到6千万至1亿非郎的)及实际发生制的纳税人(适用于经营额达到1亿或相当1非郎的自由人、自由职业者、法人及森林开发者的)而有所区别。
H.处罚与罚款
税务部门税收登记名册的增值税纳税人,一旦拖欠税款、少报应纳税金额、违反申报及申报期限的规定,将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罚款处罚。
I.暂行措施
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应在30天内向所辖区域税务中心填报存货报表。海关税收办法在新规定未出现前,国家间缔结的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间协议的修改及签署的公司修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