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里政府鼓励私人和外来投资,并于1991年2月颁布了《投资法》。马里现行投资法是2005年8月19日第05-050号法令修订通过的。新《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享有与马里国民同样的权利。
• 投资法规定了三种优惠待遇:
税前投资额等于或小于一亿五千万西非法郎的企业享受A种优惠待遇;投资额超过一亿五千万西非法郎的企业享受B种优惠待遇。
A种优惠待遇:免交5年公司税、工商利润税和营业税;为完成批准的投资计划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工具、配件、建材3年免缴进口税费。
B种优惠待遇:免交8年公司税、工商利润税和营业税;为完成批准的投资计划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工具、配件、建材3年免缴进口税费。
“免税区”待遇适用于主要从事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向型企业,其 80%的产品用于出口。在30年内,企业经营活动享受完全免税优惠待遇。
在《投资法》框架下,鼓励外国投资人新建、扩建、增加、更新工业和农牧渔业基础设施及其服务设施;鼓励在出口工业和使用当地原材料及产品方面的投资;鼓励参与国营企业私有化计划。此外对于某些具体项目,投资人还可以与政府进一步商洽优惠条件。
马里没有官方性质的经济特区,但有政府鼓励的投资领域,像杜尔总统在经济社会发展纲要中描述的,政府鼓励在马里全境范围内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在尼日尔河流域和塞内加尔河流域的农业投资、创建工厂、进行能源发展和矿产的勘探和开采。
购买当地原材料的企业,除了享受上述A和B制度以外,还可以在附加的4年内享受免除公司税和工商利润税以及营业税。在巴马科以外地区的企业,附加的免税期为6年。
发展技改的企业,享受减免业主雇用当地雇员应缴纳税额5%的包干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