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投资法的目标
第一条
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来十年国家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通过改善投资环境和条件、修改税收鼓励范围和采取刺激投资措施以发展和促进投资。
第二条
本投资法将通过以下措施来鼓励投资:
--减轻有关为实施投资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装备物料和土地的购置税;
--降低所得税和利润税的征收率;
--给予地方优惠税制,以利其发展;
--合理调整国家和地方税制间申诉,加强给予投资者担保;
--推广兴办离岸金融区、出口免税区和工业保税仓库;
--优化税赋负担分配,通过修改免税实施范围来较好地实施自由竞争规则;
这些措施旨在:
--鼓励投资;
--促进就业;
--降低投资成本;
--使水和能源消费合理化;
--保护环境。
第二章 税收方面的措施
第三条 关税
关税包括进口税和进口调节税,调整如下:
--进口税从价征收,不得低于2.5%;
--促进和发展投资所必需的装备物料、工具、设备及其另部件征收最低2.5%,最高10%的进口税;
--从国家经济利益考虑出发,上述装备物料、工具、设备及其另部件免征进口调节税。
第四条 增值税
根据有关增值税的法律,对列入不动产帐户的的装备物料和工具在进口或国内购买时免征增值税,并就此开列减税帐户。
在进口或在摩境内购买上述装备物料和工具时已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有权要求退还该税款。
第五条 注册税
为实施投资项目而购买地皮,自购买合同签字日起24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的免缴购地注册税,但以下A节所述不在免税之列。
下述需征收2.5%注册税:
A、购买地皮用于分割交易或建房;
B、非信贷机构或非保险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第一次购买上述建筑。
公司组建或增资时,股东的投资应缴纳最高不超过0.5%的注册税。
第六条 全民团结税
(已取消)
第七条 公司税
A、公司税征税率为35%。
B、货物或服务产品出口企业全部出口额享受五年免缴公司税,之后减半缴纳的特别优惠;对服务产品出口企业,上述减免仅适用于出口额已收汇部分。
C、设立在经济活动水平需要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的省份的企业,自经营日起头五年内享受减让50%公司税的优惠;执行工程承包、供货或服务合同而总部不在摩的企业,以及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不享受此种税收减让优惠。
D、主要靠手工劳动生产的手工业企业不受其设立地点的限制,自经营日起五年内享受公司税减让50%的优惠。
第八条 所得税
A、所得税最高征税率不得超过41.5%。
B、产品或服务出口企业全部出口额享受五年免缴所得税,之后减半缴纳的特别优惠;对服务出口企业,上述减免仅适用于出口额已收汇部分。
C、设立在经济活动水平要求给予税收优惠待遇的省份的企业,自经营日起头五年内享受减让50%所得税的优惠;执行工程承包、供货或服务合同而总部不在摩的企业,以及房地产公司不享受此种税收减让优惠。
D、主要靠手工劳动生产的手工业企业不受其设立地点的限制,自经营日起五年内享受所得税减让50%的优惠。
E、享受上述优惠条件的企业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开立常设帐户。
第九条 递减折旧条款
本法律第一条有关规定期限内,在现行的公司税和所得税的法律内,设备物料递减折旧方面的措施规定一直有效。
第十条 有关公司税和所得税的投资储备金
在投资额30%的限度内,企业可拨扣不超过税前利润的20%部分用作储备金,以采购实施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物料和工具,储备金被视为可扣除费用。企业所购地皮、非业务用途的建筑和旅游用汽车不在储备金用途之列。
根据有关公司税和所得税法的规定,矿产企业用于恢复矿脉的储备金列入可扣除费用。
上述不管为何目的而设立的储备金转至临时帐户下,即“投资储备金帐户”。
列入投资储备金帐户的资金只能用作:
--归入企业的资本;
--冲减以往年度亏损。
第十一条 房地产利润税
为了鼓励居民住宅楼的建设,自然人首次非投机性出售确实用于居住的住宅所实现的利润免缴房地产利润税。
第十二条 营业税
取消营业税本金的可变归费规定。
所有在摩洛哥从事职业、工业和商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开始从业5年内免纳营业税。
执行工程承包、供货或服务合同而总部不在摩的企业和公司机构,以及信贷机构、保险公司和房地产公司不享受此种免税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城市税
新修建筑、建筑物扩建以及货物或服务生产企业的设备在其竣工或安装完成起5年内免缴城市税。
上述第十二条最后一款列明的企业、公司机构、公司不享受免税待遇,但为其顾客购买设备的信贷出租企业除外。
第十四条 地方税
地方税正在进行简化和调整最高税率和课税基数,使其适应地方发展和投资的需要。
第三章 金融、地产、行政和其他方面的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多种措施的目的在于:
--以外汇投入的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和资本可自由汇出;
--设立用于实现投资项目的地产储备金,规定国家参与投资所需的土地的购买和装备;
--建立全国统一机构指导并协助投资者实施投资项目;
--简化有关投资的行政手续。
第十六条 外汇汇兑条例
不管是否居住在摩洛哥的外籍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居住海外的摩洛哥籍自然人,凡用外汇在摩投资的,外汇管理条例给予他们在下述业务中享有充分的自由:
--完税后的纯利自由汇出,无数额和期限的限制;
--投资部分或全部清算或转让所得,包括增值部分,可自由汇出。
第十七条 由国家负担的某些开支
符合下列一个或多个条件的企业,享受国家给予一定补助的优惠:
--投资额达到或超过2亿迪拉姆;
--创造稳定工作岗位达到或超过250个;
--在边远省区投资;
--投资项目确保技术转让;
--投资项目有利于保护环境。
国家给予补助优惠待遇:
--地皮:国家给予购买投资所需土地的购置费0-20%的补助;
--基础设施:国家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0-5%的补助,用来建设项目实施外部基础设施的建设;
--培训:国家给予投资项目预计的职业培训费用0-20%的补助。
上述补助优惠可以合并计算,但合计补助不能超过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的5%,如果投资项目建在郊外或农村,则国家补助合计可达投资总额的10%。
第十八条 促进投资基金
建立“促进投资基金”特别帐户,处理有关按上一条所规定国家应替投资者承担的费用和有关促进投资必须的开支费用的业务往来。
第十九条 工业区
经济发展程度低,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省区,国家负担在这些省区设立工业区的部分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
工业区因面积较大需设立管委会,管委会由投资者和开发者组成,不论其公、私,负责整个工业区的管理和维护,工业区内的保卫、安全,并负责使投资者和开发商之间费用分摊规定得以顺利实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业区行政机构,负责接待、指导投资者,并向其提供信息咨询和必要的协助,同时还负有促进投资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简化行政手续
着手进行简化投资审批的行政手续。任何情况下,保留行政许可对保证给予本框架法律所规定的优惠显得尤为必要。凡主管部门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60天后仍未答复,则此行政许可即被视为已经给予。
第二十三条 过渡规定条款
根据鼓励投资的法律规定,投资者所获得的享受优惠的权利在按当初给予优惠条件确定的期限内一直有效。
第四章 农业领域
第二十四条
本框架法律的规定不适用于农业领域,农业领域实行的税制,主要和投资相关的税制规定另有专门立法规定。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框架法律按为其实施而制订的法律条文规定生效。
(注:构成投资法的框架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此文本经参照2000年、2001年财政法对投资法补充修订而成。)
附:对农业领域投资的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可租用农业用地;如与摩方合资者组建合资公司则可购买土地。
2、2020年前农业各项税收免征。
3、农业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
购买农用机械或设备,国家可从“农业发展基金”中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比例视机械设备不同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