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前言
第一条 本条令旨在鼓励在尼日尔共和国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制定各类投资,确定担保,优惠及相关义务,统称《投资法》。
第二编 总则
第二条 尼日尔共和国对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私人投资给予法律、司法上的双重长期保护。
第三条 自然人或法人在从事一项本法第九款中的活动时,不分国籍(尼日尔共和国与其它国家达成的协议除外),一律平等对待。
第四条 自然人或法人可根据有关现行法律,获得、行使转让权、行政管理权、可对公共市场进行投标。
第五条 非同一货币兑换区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兑换规定,在尼日尔可用兑换的货币投资,可转移投资所得和投资结算。
第六条 解决争执可采取以下仲裁程序之一:
1.仲裁团的组成
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成员,由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成员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当一方已指定一名仲裁员后60天而另一方还未指定时,及当第二名仲裁员指定后30天而两名仲裁员对第三名仲裁员的指定未达成一致时,第二名仲裁员和第三名仲裁员将由最高法院院长根据情况来指定。仲裁员公平进行裁决,裁决结果以仲裁员多数人的意见为准,并且这一结果为最终且执行结果。
2.对于外籍人的争执可提交国际中心仲裁。这一中心是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1965年3月18日的协议而成立。
第七条 尼日尔共和国对已建企业或来建企业不采取任何剥夺或国有化投资措施。除非根据法律为了公共利益不得已而采取此措施时,将给予合理的补偿。
第三编 适用范围
第八条 税收、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额在2千5百万-1亿西非法郎的企业为小型企业。
税收、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金额在1亿西非法郎以上的企业为中型企业。
税收、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额在5亿西非法郎以上的企业为大型企业。
第九条 本条令适应从事以下活动之一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分国籍。
1. 工农业、动植业、动植业原料加工、动植渔业出口的生产与包装。
2. 能源生产。
3. 非转让性的矿业开采与加工。
4. 出售或出租的社会住宅建设。
5. 工业设备的维修。
6. 航空运输。
7. 旅馆建设与装备。
第十条 在不违背第九款规定的情况下对从事以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分国籍还给予特殊的优惠。
手工业生产、文化艺术生产、学校医疗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本条令第二、五款的规定,投资形式如下:
资金投资,或用投资所得重新投资,用于建立新的企业、或对已有企业扩大规模、多种经营、转产及企业的现代化改造。
对新建企业或对已有企业扩大生产、多种经营、转产及现代化改造的实物投资。
贷款投资,期限不少于10年,补充企业投资,获得银行投资信贷,贷款金额不能超过本金的一半。
第四编 优惠类型
第一章 概叙
第十二条 投资法包括三种优惠类型:
1. A类或促进类
2. B类或优先类
3. C类或协议类
第十三条 根据本法第九款所规定的从事项目的自然人或法人,对所从事项目能提供财政、技术、经济收入担保并能建立新的企业或对已建企业进行扩大建、多种经营、现代化调整等等可享受优惠类型的一种。
第十四条 要享受第十二款所规定的优惠类型,从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需保证:
优先聘用尼日尔籍人,并提供培训计划。
优先使用尼日尔当地的设备、原材料、产品及服务等。
企业产品符合尼日尔国家质量标准。
建立财务完整体系。
对协议执行的监督机构提供咨询。
对免征税设备再次出售时应补交税款。
第十五条 1.由工业部长和财政部长联合颁发授予优惠类型
A类
B类,税收及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金额在5千万-亿西郎。
2.由工商部长和财政部长在征得投资委员会意见后联合颁发授予优惠类型。
B类,税收及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金额在1亿西郎发上,5亿西郎以下(含5亿西朗)。
3.由部长会议在征得投资委员会意见后颁发授予优惠类型
C类
B类,税收及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金额在5亿西郎以上。
第十六条 投资委员会权限及组成由部长会议确定
第十七条 授予投资法优惠的条令、法规特别明确:
企业宗旨、规模、建点及投资计划完成的期限,受益者的优惠及期限,企业所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 如企业不履行承诺:
1. 在书面通知后三个月获准企业未采取任何措施加以改善现状,将暂时停止优惠类型。
2. 有下列情况时,企业将被终止优惠类型
临时停止优惠类型宣布后的六个月后企业仍未改变现状;在设备安装期限过后12个月内,企业未完成投资计划。
仲裁团体发现企业有漏税、严重违规、故不履行义务,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建议可终止优惠类型,在此情况下,企业还应向国库交还所享受的税收、海关优惠款。
3. 临时停止优惠类型、终止优惠类型与所获得优惠类型程序相同。
第十九条 获准企业部分或全部转让时,应预先通告工业部长和财政部长,企业原来所享受的优惠将根据转让情况或高或低重新调整。
第二十条 获准企业因特殊情况停止生产时,可提出1-2年暂停优惠类型权,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期限因此而有所改变。
第二章 A类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八、九、和十三款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享受A类。
第二十二条 A类的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A类给予企业的优惠
1. 投资阶段:对于实现获准投资项目所需的物资、生产工具与设备免征除统计税外的国税,包括增埴税。但本地市场如有以上物资时,则不预以免税。对于实现获准投资项目的服务费、工程和服务,免征国税,包括增埴税。
2. 经营阶段:期限内免征所有营业税、土地税、工商业所得税、最低承包税。
第二十四条 原二十四条内容已废止。
第三章 B类
第二十五条 享受B类为以下企业:
1. 小型企业至少给尼日尔籍人长期提供5个岗位,税收及流动资金除外实现的投资额至少为5千万西郎。
2. 中型企业至少给尼日尔籍人长期提供10个岗位,税收流动资金除外实现的投资额在2亿5千万西郎以上。
3. 大型企业实现的投资规模是:
或给尼日尔籍人长期提供150个岗位
或税收、流动资金除外实现的投资额在10亿西郎以上。中、大型企业如投资额或提供的岗位没有达到以上条件时,根据情况将被视为小、中型企业,但只要符合下一档次的条件,即可享受B类优惠。
第二十六条 B类获准企业享受以下优惠:
1. 投资阶段:
对于实现获准投资项目的服务费、工程和服务,免征国税,包括增埴税。
对于实现获准投资项目所需的生产物资、工具及设备免征除统计税外的国税,包括增埴税。但当地拥有生产所需的工具、物资、设备而要进口时,不予免税。
2. 经营阶段:免征营业税、土地税、租金税、最低承包税、对当地生产原材料、消费材料、包装材料或当地没有进口时免征除统计税外的国税,包括增埴税。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第二十六款外,获准享受B类的企业对出口其产品免征税收。
第二十八条 B类优惠期限:小型企业为10年,中型企业为12年,大型企业为15年。
第二十九条 A类或B类的投资,在期限结束前,如企业主能证明将投资额达到更高一级的相应的数目时,可享受高一类的优惠。
第四章 C类
第三十条 C类适应于大型企业,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执行 具有重大意义,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 税收及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金额至少在20亿西郎以上。
2. 给尼日尔籍人长期提供不少于400个岗位。根据企业情况,此类期限为15年。
第三十一条 C类是根据国家与享受优惠企业间的协议而授予。
第三十二条 协议在由投资委员会商议后经部长会议批准,自签字之日起实施、签字在第15款的决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除第二十六、二十七款外,获准享受C类企业还可以在 固定设施中可免除所用燃料(汽油、柴油)及其它能源50%的税,这种免税每年有一定的限额,并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根据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款实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规定限额之内的免税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协议保证对企业所享受各种优惠不予更改,不更改有利于企业的各种免税税款,不以社会利益为由征收附加税,不为他人帐户而在企业收入款项中进行扣除,同时,也不对企业施行后来制定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协议里不包括由于技术改革、企业自身或自然因素而造成的亏损由国家来担保或改变公平竟争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协议中特别明确:
1. 企业宗旨、规模、建厂地址及投资计划的期限。
2. 对企业的税收体制保证。
3. 享受优惠企业的义务承诺。
4. 行政部门对享受优惠企业的监督及条件。
5. 协议修改所具备的条件。
6. 双方出现争执时的仲裁程序。
第五章 对已有企业的扩大、多种经营、延期及现代化计划
第三十六条 补充(1)
企业的扩大、多种经营、延期及现代化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投资法优惠。
创造高附加值、补充就业人数、原材料进口替代或使当地原材料增值。获准企业的扩大、多种经营及现代化在实现投资阶段只享受第二十三、二十六款的优惠规定。
第五编 特殊政策
第三十六条 补充(2)在工业部长确定的工业优先项目上的投资,企业主提出申请后可享受某一类优惠。
第三十六条 补充(3)已享受投资法优惠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向尼日尔共和国国土以外转让设备时应征得商业部长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在阿加德兹、迪发、塔瓦或津德尔所建企业优惠的期限可增加三年。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从事本法第九款所规定的项目活动之一时,还可享受免征在期限内的营业额所有增值税。
第三十九条 原第三十九条内容已废止。
第四十条 投资于电影制作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实现其投资所需摄影机及附件、零配件、对于一次性消费所需的当地设备、工具、建筑材料或当地没有而需要进口时免征除统计外的国家税收,包括增值税。
第四十一条 从事手工业生产活动,私人企业家或手工业团集从事下列活动可遵照本法执行。
1. 从事手工工具及农、牧、渔、水利设备生产;农业、牧业、渔业、矿业、手工业的生产、加工储存;农、牧、渔、手工业生产加工所需的设备材料;矿石、矿物的开采及加工(盐、泡碱、滑石、首饰业、锡石、石膏、黄金等等);实用手工制造业(细木工、编草业、编制业);纺织、服装手工业活动。
2. 满足下列条件的手工个人或联合企业可享受投资法特殊优惠政策。
拥有固定车间;
合法注册登记;
建有账务;
对生产进行扩大、转产、多种经营、现代化、新生产投资计划的完成;
对生产投资不少于2百万、不超过2千5百万西郎的投资。
3. 在尼日尔手工业投资生产并符合以上第2点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享受5年以下免征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最低承包税、在当地购买或当地没有而要进口所需的工具、材料除统计税外的国税,包括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在学校和医疗机构的建设方面投资至少在5000万西郎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完成投资时免征除建设所需的设备、工具、建筑材料或当地没有而需要进口统计税外的国税,包括增值税。
第四十二条 (补充)企业开展技术革新,满足下列条件可按本法执行。
至少用营业额的1%进行投资,与尼日尔一家科研机构或单位以合同形式进行科研。
呈报将科研成果进行开发的报告。
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将可征税的本年度工商所得税减少三分之二。
与大学、学院、高校、研究院等签定培训合同,招聘有学历的年轻人,有资格并鼓励进行技术革新。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款的优惠由工商部长、财政部长联合授予。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三条特别明确:
获得条款的目录、数量;
获得期限;
优惠类型。
第六编 结束语
第四十五条 此前对尼日尔所建企业给予的优惠在此条令生效时仍有效。
第四十六条 与本条令相悖的以前投资法条令预以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条令被视为国家法令,并公布在尼日尔国家官方报纸上。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于尼亚美补充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要享受1989年12月8日尼日尔共和国投资法条令规定优惠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向尼日尔工业部长提出申请,并附合乎规定的投资计划经济、财政、技术研究资料以及银行对投资提供的证明函。
第二条 收到申请报告后,工业部长与财政部长在60天内对材料进行审议,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或委派代表。
第三条 如所呈材料认为满意,对A类或B类税收及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额在5千万西郎以上,所享受投资法优惠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由工业部长和财政部长联合授予。
第四条 关于B类,税收及流动资金除外的投资额在1亿西郎以上和C类,在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限内认为满意时,呈交投资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在45天内做出答复。
第五条 在所呈材料被投资委员否决时,应向工业部长陈述理由,如工业部长授权否决意见,应立即通知企业主。
第六条 投资委员会同意时,应告知工业部长,15天内,根据情况,颁布同意享受投资法优惠的条令。
第二章 投资委员会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被授权:
对享受投资法优惠的报告进行审议,根据1989年12月8日投资法第十七款提出所享受优惠种类及优惠内容。
根据授权权限对亏损企业建议处罚并撤回所应享受的特别优惠。
向工业部长提出完善投资法的建议。
第八条 投资委员会组成:
主席:总理办公厅主任或其助手
成员:财政部秘书长
商业部秘书长或其助手
劳动部秘书长
装备部秘书长
手工业、工业、农业商会秘书长
旅游部秘书长
总理经济顾问
银行业协会代表
企业家、工业、国家工会代表
工业发展部主任
第九条 投资委员会运转方式及内部调整由工业部长根据有关法律确定。
第十条 投资委员会在审议投资报告材料时,可召集所有成员到会,也可听取投资者及其委派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原第十条内容已废止。
第三章 优惠实施
第十二条 在享受优惠文中须附完成投资计划所需的材料、物资及设备目录。
第十三条 在享受某类优惠期间及每年年初,享受特别优惠的企业向工业部长提供免税的原材料、消费材料目录。工业部长签收后转交财政部长。
第十四条 工业部长被授权
在协议上签字;对协议义务的执行可进行监督;根据1989年12月8日投资法第十八款可下达促催命令;根据1989年12月8日投资法第十八款授予企业调整期限;对亏损企业材料提交投资委员会审议;根据条令可暂停某一优惠权;对享受某一特别优惠执行时所产生的争议调节时可指定一名行政仲裁代表。
第四章 结束语
第十五条 凡于本条令相悖的以前条款预以废止。
第十六条 工业部长和财政部长负责本条令的执行,本条令发布在尼日尔共和国官方报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