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非共和国投资的法规政策(即投资法)经商处已于1999年2月10日通过(99)中非经商(发)字第4号文报回,现将其中的优惠政策条款摘录如下:
优惠对象及优惠办法
第14条:投资规模低于1亿西非法郎的企业,按A类企业验收,可享受下述优惠:
从工业部认定的经营开始日起的三年内,免交:
-公司税;
-所得税,包括各类的销售利润与非销售利润;
-社会发展基金。
上述税率与基金上缴率将逐步复原:
-第4年:50%;
-第5年:75%;
-第6年:100%。
营业税税率如下:
-第4年:50%;
-第5年:75%;
-第6年:100%。
第15条:投资规模大于或等于1亿西非法郎的企业,按B类企业验收,可享受下述优惠:
从工业部认定的经营开始日起的五年内,免交:
-公司税;
-所得税,包括各类的销售利润与非销售利润;
-社会发展基金。
上述税率与基金上缴率将逐步复原:
-第6年:50%;
-第7年:75%;
-第8年:100%。
营业税税率如下:
-第6年:50%;
-第7年:75%;
-第8年:100%。
第16条:关于材料、机械、设备、备件、原料、消耗品的进口关税按海关税率表办理。
第17条:按营业额扣缴的增值税(TCA)以及特别消费税由“税法”管辖。
出口特类企业
第18条:以出口非传统外销品为主要业务的新企业,被接受为出口特类企业,即“C”类企业。当这些企业在免税区经营出口产品时,长期、全面免税。如果企业自愿,可将其产品的20%销往国内市场。这时,它们要按同类进口产品的税率交税。
特别条款
第19条:建在班吉市之外的A类与B类企业,按其距离享受下述优惠:
a) 距班吉100公里:加一年;
b) 距班吉100-300公里:加二年;
c) 距班吉300公里以外:加三年。
第20条:企业重建时,根据其投资额,享受A类或B类企业的优惠。
第21条:与本法宗旨相符的企业,投资规模等于或多于五十亿西非法郎时,它可享受B类企业的优惠。在本法B类企业的优惠期满之后,上述企业还可以签署“组建协定”,这时可以享受特许欠税;但同时它要在有利宏观经济的公共领域内投资,关税与营业额计成税TCA不能拖欠。
在该国投资的法规规定和程序
在该国设立企业的规定和程序,中非工商旅游及手工业部长于1996年10月18日颁布了96.029号政令,全文如下:
96.029号政令
《验收程序及评估内容》
工业、商业、旅游手工业部部长颁发
第一章:宗旨
第1条:凡有意获得中非共和国投资法(1996年5月13日颁发的第96019号法律)中规定的某类企业的优惠均可提出申请;本政令旨在确定评估这些申请的内容以及批准这些企业的程序。
第二章:批准手续
第2条:按投资法中的企业归类颁发批准企业,要按工业部长颁发的政令进行;申请文件组成如下:
——一份贴有规定价值的有效邮票的申请书寄给工业部长;
——按本政令第3—9条所确定的说明性文件;
——一份已付税费的收据。
第3条:验收证书的申请文件一式七份,并且必须提供下述附件:
Ⅰ.法律附件
Ⅱ.市场调查附件
Ⅲ.技术附件
Ⅳ.财务附件
Ⅴ.经济和社会附件。
第4条:所有文件要细心地按商业规格用纸板装订起来。
第5条:法律附件要包括:
(1)有关自然人的
——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法定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本企业名称已注册的证明;
——由行业主管部长授予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该项目业务活动的描述;
——银行开户证明;
——申请人已在商会注册的证明;
——企业的商业名称的注册证明。
(2) 有关法人的
——由公证人签发的公司章程;
——合伙人姓名,每人投资份额以及他们的国籍;
——已邀请出资的证明;
——董事会的组成;
——项目业务活动的描述;
——商业注册证明;
——申请书签字人的授权;
——银行开户证明;
——公司在商会注册的证明;
——已营运企业在中非社会保障局,税务局,海关等行政管理机关的合法证明;
——商号注册证明;
——由行业主管部长签发的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第6条:“市场调查”附件不仅要有社会经济环境及企业经营范围的概述,还要有开发市场的概述。
(1) 国内市场
——市场需求,可供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进口来源;
——规划产品的性能及质量;
——当前产品的结构及其价格走势(现产品价格,替代产品的价格以及补充财产的价格);
——消费者状况的分析(习惯、爱好、购买倾向),近年来竞争及其发展的分析;
——供应渠道的分析,所筹划的商业策略,五年内需求预测、市场份额预测。
(2) 国外市场
国外,特别是邻近国家的情况:他们是生产国还是进口国;这些国家的进口来源;产品的出口价格与数量。
第7条:“技术”附件包括:
(1)本项目场所的介绍,选择的理由 ,占地面积,有关土地税凭证或副本,或其它可以替代土地出租合同的文件,或由公证人签发的有关该土地购买的承诺证书,土地租约,并且要附加由市长签发的文件说明本业务实施占地不在禁区内;
(2)五年期间内的生产能力及生产计划;
(3)制造工艺的介绍;
(4)所用的技术,设备及其选择理由,取得的方式(许可证,企业间合作),性能,产地,特征,数量;并且要将它们分成: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运输设备、试验设备等。
(5)原料:品种,产地,生产所需的原料,数量的计算基础或参照;
(6)消耗性物耗:品种、产地、消耗量的确定基础;
(7)建筑物与土建过程:详细地描述建筑物面积,材料;
(8)劳动力:本项目所需人员及其资格的介绍;开业时的组织机构图;每个业务部门的人数的确定;是否需要技术指导;培训计划(时间、国家、期限)以及人员的招聘;
(9)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
(10)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8条:“财务分析”附件包括:
(1)财务现状:
——已实现的投资;
——出资情况:资本与借款的总额及其来源(本国的,外国的);
——经营结果的代表数据以及最后三个财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2) 资金状况:
——所安排的投资及其分期投入的计划;
△开办费明细,用地的成本或租地的费用;建筑物的成本或租金。所用的设备,到场价,估价单;
△所需的流动资金;
——资金来源:资本与借款的总金额及其来源(本国的,外国的),资金方案,提供资金的机关的原则协议;
——运转费用:每一类费用的估算及其明细;进口原料费,财务费,专利费,税金(按公权税制和按验收归类的企业税制分别计算)
——五年内的经营预测及资金计划;
a)按公共税制预算;
b)按试验归类的企业税制预算:这时文件要包括经营的总帐及各类经营活动的分类帐。
——效益数据:
本文件应包括:内部收益率;利润率;关于营业额变化以及变动费用的分析。其他检查的指定数据也将受到重视。
第9条:“经济与社会”附件应包括:
(1)经济指标
——企业所用的原料及成品的来源(当地的,进口的);
——五年内企业增加值总额(按验收归类的企业优惠制及公权税制分别计算),该总额在各个经济科目项下(人员,企业,银行,国家)的分布;
——外汇平衡。
△外汇收入:
· 本地产品替代进口而得到的外汇收益;
· 本地产品出口创汇。
上述二项的总额。
△外汇支出
·外汇资产的折旧额;
·用于支付原材料及消耗性物料的外汇;
·其他项下的汇出。
以上各项的支出总额。
△ 平衡结果:亏损或盈余
——预算效应:指的是国家从新建企业那里的收益及对企业“让利”的综合结果。
最后,项目负责人要说明企业利润是否用于再投资。
(2)社会效益
——对工资总额的分析;所创造的就业岗位的数量与质量;企业所办的社会福利性设施(运动场地,娱乐中心,员工宿舍等);
——本项目成立带来的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良好社会效益。
第10条:企业按投资法规定申请归类时,只要它上报的申请文件符合上文第3到第9条的要求,上级收到文件后,予审时间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第11条: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报文要求,C.N.I.的总经理要在申请送达(以收据为证)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负责人。
第12条:按规定形式送达文件,从送到证书发出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得到答复。
答复的内容根据情况可以是:
——合理退卷
——工业部长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业部长与企业间签署的“组建协议”。
无论如何,自然人或企业在申请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则意味申请的归类已被批准。
第13条:
(1)上文第2条所列的关于验收企业的规定,需明确:
* 企业一方要负责:
——公司名称:受益企业的章程;
——企业地点,讲清这个地方不禁止本企业的经营活动;
——企业建议的硬件投资及资金投入计划;
——企业的用工及职能培训策略;
——企业归类后,它的投资计划的实施要与属类标准相符。
* 政府一方要负责:
——掌握验收标准;
——投资方案中的批准设备清单;
——受益企业的归类及批准享受的优惠;
——批准优惠的生效日期,要阐明企业经营的不同阶段可享受不同的优惠,阶段的转变要经过检验。
(2)批准文件要指明:企业归类申请中公布的计划,是申请人向政府作出的实现投资的承诺,是被验收的理由。
第14条:只有在申请与现行法律、规章不符时,归类才可以被拒绝。
第15条:C.N.I.可以倾听申请享受投资法优惠的企业的一名代表的意见。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16条:除投资法第6条的内容外,评估企业申请时还将考虑:
a)投资可以给国家带来的好处;
b)引进的外资;
c)公司总部是否设在中非共和国;
d)企业与国民经济的一体化深度;
e)对环境的影响;
f)创造的新就业。
第17条:企业的直接增加值由下述各项构成:
a)人员费;
b) 财务费;
c)税金;
d)折旧额;
e)经营毛利额。
可接受的最低增值率为35%。
第四章:企业交费
—— A类企业:50,000 F CFA
—— B类企业:100,000 F CFA
—— C类企业:150,000 F CFA
第18条:新建企业交给“单一窗口”的费用为10,000 F CFA.
第19条:本政令签字日起生效,取代此前的一切相反规定;它将被记录在案,由官方公报公布并通报有关各方。
1996年10月18日 于班吉
约瑟夫.亚各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