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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外商投资政策情况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18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993年阿根廷颁布了《外国投资法》,该法规定,任何外国资本在阿进行的经济性活动,将享受和履行宪法赋予国内投资者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阿对外国投资完全采取国民待遇,不专门针对资本来源对其进入某个行业设限。外国投资者可以向外汇款及其投资收益,也可在阿境内扩大投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阿法律规定的任何法人形式。外资公司可以同阿国内资本同等条件使用国内的信贷。

  因此,下面根据有关问题,主要对阿在一般企业投资方面的政策予以介绍。

  一、阿根廷近年来出台或即将出台的鼓励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

  所以阿近年来颁布一些鼓励投资的措施如下:阿根廷近年来采用了不同的优惠政策鼓励投资,包括启动某个项目费用的削减、税收的减免,融资方面的便利。提供的鼓励政策分为三个层次,地区性的优惠政策、产业性的优惠政策、以及平行的、对于任何行业或地区都有效力的优惠机制。在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上,阿基本不对外资设置任何限制措施,对外国资本无任何歧视性待遇,外国企业同本国企业享受同等的国民待遇。

  地区优惠政策:阿根廷大部分省份都出台了鼓励外国企业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优惠政策。尽管各地区在优惠幅度、期限和鼓励投资行业等方面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部分优惠政策都涉及税收减免、减低公共服务费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支持及设备租用便利、为购买和租赁国有资本提供便利、享受省级招标项目的优先权、省级出让和出租项目列入降低各类海关关税细则等内容。

  特别关税区  火第岛省加工优惠政策

  在火地岛注册的生产型企业享受减免所有国家级税收,包括以下税种:

  免缴增值税

  减免所得税

  减免资本税

  免缴进口资本货关税及增值税

  免缴进口原料关税

  通过海运再出口商品退税

  在各项省级赋税中,企业免交印花税,但需交纳毛收入税。同时作为特别关税区,进口商品将获得全部或部分进口关税、前期的仓储费用的减免。

  执行当局负责审核哪些产品及加工流程可以享受火地岛特别关税区的优惠措施。

  保税区

  在保税区内实施一系列旨在推动贸易和出口加工业的优惠政策,旨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扩大投资和促进就业。

  保税区被视为关税区外,区内的商品、产品及原料的进入及停留免征进出口税且不受海关日常监管管辖。

  目前,全阿共有9个正在运行的保税区,分别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科尔多瓦省、楚布特省、潘帕斯省、门多萨省、米斯奥省、萨尔塔省、圣路易斯省及土库曼省。

  

  行业性优惠政策:

  矿业投资优惠政策

  矿业投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具体内容:30年不变的财政政策、资本货进口免税、30年特许经营、减资产税、减让出口税、规定省级矿山开采税上线及矿石储量资本化等。

  为了加强对现有资源的认知并鼓励未来矿业投资的加大,阿根廷也提供在矿业勘探领域投资的优惠政策。

  林业优惠政策

  林业投资法补充和完善了阿政府1992年颁布的“林业种植优惠政策”,规定了从种植到加工及出口各环节在内的优惠措施。

  该法令的有关内容同矿业投资优惠政策相似,明确了30年不变的财政政策(应各省级当局的申请,阿农牧渔国务秘书处还可将该期限延长至50年)、盈利税加速折旧措施、加速消费税退税、对植树造林进行非退税方式的经济扶植及免税优惠等。

  汽车制造业优惠政策

  2000年12月召开的南共市峰会达成协议,形成“南共市共同汽车产业政策”(PAM),建立了一个截止到2006年同巴西开展汽车贸易的机制,并确定从南共市区域外进口汽车的关税为35%。为最大的发挥南共市内部零关税的优势,协议规定区域内汽车生产本地化成份不得低于60%,新款车型该比例可略低。阿根廷有权要求境内的汽车厂家至少使用20%以上的国产零配件,这一比例将逐年减少,到2006年取消。

  旅游业优惠政策

  在全阿23个省份中,有15个制定了相应的旅游业优惠政策。各省的优惠政策虽有一些差别,但总体来说都涉及省级赋税的减免优惠。

  平行优惠机制(涵盖任何行业或地区):

  投资促进法

  2004年9月,阿根廷经济生产部出台了鼓励资本货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优惠体系。该体系以阿25.924号法令形式颁布,包括以下内容:

  *加速折旧 用于投资计划的机械设备、基建工程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资本货自采购之日起计算,三年后折旧完毕,基建项目的折旧期比通常折旧期缩短50%。

  *增值税退税 投资项下资本货采购享受增值税退税。增值税可在采购后三个月后以现金形式返还。

  投资项目增值税财政支持

  为减少征收增值税而造成投资成本的增加,阿政府制定了将按照企业所纳增值税全额,资助该企业购买新的资本货,政府将负担企业该笔银行信贷中最高12%的利息。

  资本货进口零关税

  新的资本货进口零关税,该政策有效期截至到2005年12月

  增值税减税

  资本货(成品)及信息、通讯产品(成品或零配件)的出售及进口享受增值税从21%减让至10.5%的优惠。

  大型投资项目项下的资本货进口优惠

  为减少投资成本,阿政府规定大型投资项目项下的成套自动设备进口可享受零关税政策。

  租赁转让(承租人购买产权)

  认可动产、不动产、商标、专利、工业品牌及软件等的可转让租赁行为,在购买产权时,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支付的租金可被视为已支付的份额。

  海关监管保税制度

  符合该制度的企业进口货物及设备,将其投入于生产出口产品、不改变其形态再出口或用于消费,有关的税费将在该交易最终完成后在缴纳。期间最长期限在1年到3年时间。

  其他优惠措施

  为增加就业和培训、扩大出口、加强研发、吸引技术援助,阿根廷政府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投资优惠政策。阿根廷“投资优惠”的网站地址为WWW.INVERSIONES.GOV.AR

  二、阿根廷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税种介绍:

  阿税收结构包括国税、省税及市税。

  在国税范围内,包括以下主要税种:

  所得税

  最低所得税

  增值税

  国内税

  个人财产税

  在省税范围内,包括以下主要税种:

  总收入税

  印花税

  不动产税

  市级税收主要是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收取一些成本费或很少量的一些特别税。

  企业及个人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

  所有的收益,包括资本收益都要征收所得税。

  设在阿根廷的公司按照他的总收益纳税。其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所缴纳的类似税款也将被已经计算在内,但最高额度不超过由其国外盈利汇回而产生的税收的高限。强制征收税率为35%。

  不设在阿根廷的公司,在阿无分公司或固定住所,按照其在阿产生的收入或资本盈利纳税。税款缴纳由其在阿的纳税代理按照不同实际税率留存,最后根据所得税法按收入种类的不同按其估计收益的35%征收。

  个人所得税:

  居住在阿根廷的自然人将根据他的总收入按照递增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根据收入水平由9%到35%之间变动。

  不住在阿根廷的自然人仅按照他在阿境内产生收入纳税,税款由其在阿的纳税代理根据其收入种类按照不同税率交纳。

  税额的确定:

  可征收所得税额度的确定是根据财会报表计算,然后再累加其不可减免支出、可不征税收入部分、免税部分和/或允许不作财会记录的减免部分来对前面金额进行调整。

  免税:

  有几个项目可以排除在计算公司净收入之外,最主要的是以下几项:

  所得红利:一家本国公司从另一家本国股份有限公司获得的红利不在所得税范畴内征收(在可征收税款基础之外),此种待遇同样运用在来自于其他性质公司的利润方面。

  利息:用于资助动产进口的外来信贷的利息。

  减税:

  一般来说,那些源自为获取或保持可征税部分企业收入而产生的费用可减免税款,但须由由书面文件或被认可的证据来证明。

  预备金和储备金:偶发事件预备金和总体储备金不再减免之列。仅有用于应对无法收回的贷款和解雇赔偿的储备金才可按照谨慎原则减免。

  税款:毛收入税,海关关税,不可恢复的附加值税,印花税,国内税和其他旨在获取和保持可征收收益而支付的税款(所得税除外)可以减免,由可减免税款产生的罚款不可减免。

  利息:尽管存在一定的限制,在正常交易中产生的信贷利息可以减免。

  董事费、专利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在一定限度下可以减免,该限度为:不超过固定额度为每个董事12500比索的董事费或审计后的年财会收入的25%中较高的一项。在国外技术转让协议规定下的向外支付的专利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可以减免,但前提是该合同向国家工业产权署提交。对外支付的专利及品牌使用费的减免幅度为支付总额的80%。

  汇率差别:由于汇率差别操作或帐户余额以外币进行收付的再计价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分别相应采取征收和减免手段。

  红利分配:如果以货币或物品方式分配的红利或其他分配利润超过了由其产生所得税的收益,须扣除35%的所得税。

  折旧:除土地以外的产生可征收收益的所有物资,可以基于财政要求进行贬值折旧。无形资产只要由合同或法律确定了一个法定有效期的可以折旧。税法规定了房屋折旧率为每年2%;对于其他的特定物品没有确定的折旧率。但税务机关通常认可以下折旧率:机器机械工具5%,家具和用品10%,车辆20%。

  亏损处理:一年内造成的经营亏损可由接下去5年的盈利来补偿。源于国外的亏损只能由国外的盈利补偿。不允许将以前年度的亏损重新提出来。

  估量最小所得税:

  此税对所有在阿根廷的公司的资产(不论是否设址在阿根廷)征收1%的约数。税款归入所得税项目内。如果测算的所得税额度高于估量最小所得税,那么只征收前一项。如果估量最小所得税高于测算的最终所得税额度,超过的部分不被返还,而用于支付今后10年内年度所得税的缴纳。

  主要的免税是指对于股份持有人和其他资本参与实体在投资当年和后一年内与税款,厂房、设备和物资的投资有关的免税。

  当纳税人是常驻在境外资本的所有者,其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所缴纳的类似税款也将被已经计算在内,但最高额度不超过由其国外盈利汇回而产生的税收的高限。

  三、驻在国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的有关政策措施

  在鼓励高科技产业方面,阿根廷颁布有鼓励软件生产及信息服务产业25922号软件产业促进法。其中包括了以下一些优惠政策:享受所纳国税保证10年不增加;企业为雇员缴纳社保金额的70%可被转成不可转让国债券返还,来用于支付企业应缴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国税;减免应缴所得税总额的60%。  软件进口或用于软件生产的硬件设备进口所用外汇的进出不受阿现有金融管制的限制;设立软件产业促进基金(Fonsoft),对于研发项目、人员培训和对软件出口、技术推广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扶持和奖励。这些措施面向那些由于从事软件的研发、制作生产、质量认证及出口企业,也包括那些提供用于通信器材及机械设备的软件制作产业。

  该法令原文西班牙语版http://infoleg.mecon.gov.ar/infolegInternet/anexos/95000-99999/98433/norma.htm

  四、驻在国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服务外包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阿根廷科尔多瓦省颁布有专门面向开设电信服务商及网络服务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683/2002号法令。该法令旨在通过鼓励开设和增加电信服务商、发展电信服务来扩大省内投资并提供新的就业机会,规定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10年减免省级税的待遇,所免税收包括毛收入税、印花税及不动产税。

  阿另一工业大省圣菲省目前也致力于制定一部内容类似的法令。

  五、该法令规定驻在国对跨国公司在其国家设立运营机构有哪些实质性要求

  阿根廷对于企业在员工就业、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较多,劳工制度较为复杂.有关劳动方面的立法如下:

  阿根廷员工雇佣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20.744号劳动合同法,25877号劳动条例法,20.744号退休及劳保体系法,24557号劳动风险法及一些集体性的劳动公约等。

  劳动合同期限

  一般认为,除非有预先的特别规定,劳动合同不设定特定的期限。法律规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且可以根据劳资双方的约定延长至6个月。在这期间,可在不支付任何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合同。

  当一方希望提前解除合同时,应当预先告知另一方。对被雇佣方来说,需要提前15天告知雇主;对雇佣方来说,如被雇用方处在试用期,应当提前15天告知;如工作期限不超过5年,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如在5年以上,则应提前两个月告知。

  报酬和额外薪金

  2005年5月,国家最低工资、生产及就业委员会确定了从2005年7月起,最低固定及浮动工资额为每月630比索(约合217美金),或每小时3.17比索(约合1.08美金)。但不区分行业及职级情况下目前平均工资水平远远超过最低固定及浮动工资额,达到1295比索(约合447美金)。按照法律规定,雇员还可在每年的6月和12月,收取两次额外薪金。每次的数额为该半年度最高月薪的50%。同时,还有其他的一些补贴,比如说差旅费和工作服的费用。另外,雇主方还可以给与一些其他的优惠来改善雇员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诸如午餐卷、购物卡、报销医药费及托儿费等。由于这些属于非报酬性质的做法,所以不被归到劳动保险的范畴内。

  劳动时间

  最高劳动时间为8小时,每周48小时。如果工作时间在周六的下午1点以后、周日或节假日,那么要提供双倍的工资,在其他期间的加班要增加50%的工资。除非为了适应一下特殊行业的需要,劳资双方就工作的时间达成另外的约定。

  辞退赔偿

  辞退的赔偿相当于雇员在雇佣期最近一年或合同期不到一年的工作时间内最高月基本工资额的1/12,作为每个月或超过10天的部分的工资的补偿,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该雇员执行的合同月平均报酬的三倍;最低赔偿额不能少于该雇员在最近一年月最高基本报酬的2倍。

  如果雇员因为造成较严重的劳动事故,从而造成该雇佣关系难以为继且雇主提出解除雇佣关系时,雇员无权索要劳动法所规定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同时也理解由于不可抗力、工作对象的缺失等原因造成的解雇。在这种情况下,雇员收取正常按劳动年限补偿的50%。在上述情况下,雇主应当从解雇较年轻或家庭负担较少的雇员开始。

  假期

  当雇员为同一雇主工作满六个月以上,需要提供带薪休假。时间同雇佣的年限挂钩:当合同年限在5年以下,假期为14天;5年至10年之间,假期为21天;10年至20年之间,假期为28天;20年以上为35天。如合同结束而雇员未享受其假期,只要工作时间按超过3个月,雇主有义务按照其工作时间通过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产假

  孕妇雇员可休息30天的产前假及60天的产后假。在产假期间,雇员有权要求以现金支付社会保险金额。母亲雇员也有权提出延长产后假的时间(最高1年)尽管在此期间不再享受带薪待遇。如满一年后,雇员仍不具备工作条件,公司有义务再为其保留一年的职位但不必支付工资。

  疾病

  雇员有权根据他在公司任职的时间得到最高6个月的带薪病假。如果公司有人替代其位置,病假可以再延长6个月。如果在此期限之后,雇员仍不具备劳动的条件,公司有义务将其职位再保留一年,但不必支付工资。

  雇主的其他义务

  所有存在雇佣关系的公司都有义务为其雇员在劳动风险保险公司(A.R.T)投一份保险,保金视公司雇员的数量、公司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以及公司经营活动的内容。

  企业社会保险的缴纳

  企业为其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这些社保服务涵盖了家庭救助、医疗保险及退休及失业基金。社保的缴纳比例为服务业27%,其他产业23%。为鼓励中小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对于那些实现非限定合同期限的雇员绝对数量增加的企业,给与减免社保缴纳比例的优惠,减免幅度可达1/3。同时,对于所有设在大布市以外的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将其缴纳社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冲抵增值税的一部分。

  雇佣外籍员工

  阿根廷不对企业雇佣外籍员工设限,只要其符合阿有关移民方面法律的规定,具备在阿临时或永久居留的许可;同时还需按规定支付阿社保体系的费用。但如果符合某些特别的法律条件或其国家就此问题同阿签有对等的国际条约,则可在一定期限内免于支付社保。如果雇员年龄在45岁以上,或任何年龄的家庭主妇或小于25岁,则缴纳的社保金额可减为一半。

  六、阿根廷的外汇管理政策

  (一)外汇收入

  (根据阿中央银行2005年5月31日现行外汇政策分析报告编译)

  1、产品出口收入

  对出口产品的外汇收入仍然采取强制性结算(兑换),根据阿根廷经济生产部 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的规定,根据出口产品的不同,应在自完成装船日起60至360日内进行结算。

  阿根廷中央银行要求在90内完成具体结算手续,如出现买方未付款或者外汇收入用于支付出口信贷,结算手续时限可放宽至180日。

  如出口资本、技术或交钥匙项目产品,在出口商与进口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结算可在上述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规定的期限以外进行,条件是偿付日期不超过自完成装运日起3年。

  服务贸易及未在规定时间内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结算的外汇收入,应根据中央银行在超期当日公布的参考汇率进行兑换。如参考汇率高于结算时的汇率,则以结算时的汇率进行兑换。

  允许以下情况在境外进行的出口收入:

  1)先于2001年12月6日当地机构支付的预付款项

  2)在2001年12月6日至2002年1月10日间进入官方兑换市场或者2002年1月11日至2002年2月11日间进入统一自由兑换市场的预付款项。

  同时也允许以下由中央银行预先同意的出口收入:

  1)先于2001年12月6日的其他预付款项

  2)至2001年11月30日有效的贷款偿付

  公司合并方面,在公共商业注册中心注册合并后,在合并过程中,解体的机构尚未完成的所有有关贸易、结算、预付款、贷款的清算应由合并者来负责。在此意义上,由解体机构产生的出口外汇,可由合并者支配。

  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出具出口装船许可完成证明,条件是已经记录至少相当于FOB或CIF价格总额30%的外汇收入。

  同样,相关金融机构负责装运许可的后续跟踪。可以受理与中央银行规定不同的案件,条件是由进口商提供有关的材料和说明证明相关的款额,或者是在目的地拒收或部分收讫的证明。

  由于进口商未付款造成的装运未完成,负责后续跟踪的金融机构在报告未完成装运时,还应根据以下条件认定为收款阶段:

  1)进口商所在国家有兑换管制:出口目的国为限制外汇流出而采取的到港交款的做法。

  2)外国进口商后称无偿付能力:货物到港后进口商陷入无偿付能力状况。

  3)拖欠债务:

  A) 进口商已经采取对拖欠债务的进口商法律起诉时。

  B) 证明已采取申诉措施但无效,却尚未开始法律起诉的。条件是本年度内此类情况累计不超过3起,涉案金额累计不超过30,000美元。

  2、服务贸易出口收入

  所有的服务贸易出口收入100%应进行结算。其中,向非居留者提供的服务所得应在105天内进行结算。

  3、收益及有偿现期转让

  无结算要求。

  4、资本金

  与国外私人、金融和非金融行业以债券、金融信贷和金融贷款为形式的债务操作,由债权人从2005年5月26日起偿付的,不可在收入之日起365天内进行结算。

  以下自偿付之日起期限内的外汇可以进入兑换市场进行结算。

  1)30日内不超过50,000,000美元的偿付

  2)90日外超过上述额度的偿付。

  对于新的金融性质的债务,并已于2005年5月26日前开始偿付的及根据中央银行4142号公报停止结算的,应在主管机构评估确认后最短期限内进行结算。

  5、其他

  由居留者因非金融和非生产型的资产出让收到的外国货币,如:运动员许可证、执照、铭牌、著作权、税金、执照权、经营权、租约或其他可转让合同等,应在当地兑换市场在收到资金30日内进行结算。

  (二)外汇支出

  1、进口产品支出

  所有的进口产品均可通过预先支付完成。任何产品应在预先支付后360日内出具产品国内销售证明。

  如未在期限内于国内销售,应将预付款额或未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所用额度进行结算。汇率小于预付款日的参考汇率。

  允许在国内销售期限平行时间内进行进口预先偿付债务。

  2、服务贸易支出

  对于向国外服务贸易提供者付款不存在任何限制(如:运费、保险、税金、技术服务、酬金等)。

  3、利息、收益、股利

  允许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进行购汇,以支付私人金融或非金融行业的利息,条件是:

  1) 利息份额到期前15日内进行办理

  2) 利息计算期内任何时间

  3) 自偿付日到结算完成日间,进入兑换市场是根据债务利息和在外储蓄盈利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

  如提前进行国外债务利息支付,主管机构应确认债务人根据3602号公报提供债务申明,并符合4177号公报中的要求。

  进入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向国外支付利息的资金,要符合有关审计要求。

  4、金融债务

  允许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向国外私人非金融行业支付外债资本服务费用,条件是:

  1)在到期日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只要满足现行的兑换规则中的最小期限。

  2)2002年2月11日,即统一自由兑换市场开始运行之日前,就与债权人通过合同规定有关偿付义务的。

  3)如提前期限超过365日,但满足现行的兑换规则中的最小期限,以下情况也可办理:

  A) 支付的资金不是债务重组的部分,支付总额不超过债务的支付份额。

  B) 如支付的资金是国外债务重组的一部分,新的债务条件和偿付不应高于现有的债务条件。

  5、向非居留者售汇

  非居留者可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购汇,转帐至国外的银行帐户,用于:

  1)通过经常项下帐户,支付进口产品、服务、利息和其他现期转让

  2)以外币发行的公债

  3)偿付非居留者的外债

  4)回收当地不良信贷

  5)在当地机构入帐用于收取出口收入

  6)私人非金融行业的直接投资的卖出

  7)私人非金融行业的直接投资的清算

  8)用于对资产组合投资外汇进行服务和结算

  上述1)、2)、3)、4)、5)点中的操作没有额度限制,但是在6)、7)、8)点中操作总额每月超过2,000,000美元或第8)点中非居留的自然人、法人的操作行为每月超过500,000美元时,需要征得中央银行得预先同意。

  在第3)点和第8)点中,应确认投资的最小驻留期限具有操作性,而新的结算操作应从2005年5月26日起,最小驻留期为365天。

  非居留者的兑换操作,上述规定未作规范的,如金额超过每月5000美元,应征得中央银行的预先同意。

  国际组织和官方信贷机构不受上述条款约束。

  6、衍生金融操作

  在国内进行的操作和结算:

  对于在调整市场、超前、选择记其他衍生操作的确定和取消方面,这些操作的结算应在国内给予本国货币补偿,不受兑换规则的制约。

  对外操作:

  下列操作无须中央银行预先同意:

  1)由金融系统完成的

  7、居留者外国资产的形成

  居留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属于金融业的,可以在统一自由兑换市场每月限量购汇用于:在外投资不动产,向非居留者提供借贷,参与在外直接投资,自然人在外的资产重组投资,其他的在外投资,法人在外的资产重组投资,购汇购旅行支票等。

  一般金融机构目前的月份限额为2,000,000美元,但是该限额还可升高。

  限额的升高主要针对对外资产重组投资,分为以下几个情况:

  1)对于私人非金融行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其资金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用于购买或结算国外债务服务费用时,只要A)每月不超过4000万美元(不是当月最高限额,也不是累计限额),B)总累计购汇金额加上未办理信托的剩余金额不得超过债务重组资本的35%,不得超过利息服务所得的总额。

  2)对于金融行业的自然人和法人,其资金在进入兑换市场360日内要用于支付金融债务利息或资本服务费用,用于国外工会金融借贷,国外银行金融借贷和其他由官方信贷机构保证的直接债务时,购汇累计总额不得超过下一个360内的利息服务所得。

  8、授权机构外汇总状况

  机构外汇总状况(PGC)是机构结算外汇资本总额的体现,如: 可用的铸造金币、金条(锭)、外币、在外国银行的外汇储备,OCDE成员国颁布的外国公共投资证书且有该国主权担保,且国际风险不低于“AA”,在国际信誉不低于“AA”的国外银行的定期存款。同样包括不超过48小时内的资本买卖和结算。

  第三方担保的外国资本,第三方的未结算而转帐余额以及外汇和有价证券的买卖,对外直接投资不属于PGC定义范畴。

  PGC的最高限额每月进行计算,并于每月第一天生效。最高限额是基于中央银行上月操作金额的10%。如果计算的最高限额低于1,500,000美元,则以1,500,000美元为最高限额。

  最低限额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兑换的当地操作超过15例(包括15例)时可增加至2,000,000美元。

  授权机构进行兑换均需要征得中央银行的预先同意,当执行交付时,需用到组成PGC的外币或外资本,可有下列特例:

  1)购买外国融资的有价证券

  2)私人非金融行业的居留者通过当地金融机构购买的国外金融机构的信贷。

  (三)其他

  1、资本市场

  在证券交易所和自我约束的证券市场进行的证券操作,应通过以下机制进行:

  1)用比索进行的不同交易系统的操作

  2)用外币进行的当地向即期帐户的电子转帐

  3)凭国外帐户电报

  上述项目均不允许用外币,或通过委托保管帐户、第三者帐户进行买卖有价证券的结算。

  2、自动提款机操作

  因旅行和旅游在本国购汇和向居留者售汇,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的在当地自动提款机上在当地帐户间进行电子转帐。

  3、私人金融和非金融行业的证书发放和其他外部义务的申报

  根据2002年5月7日的3602号公报的要求进行。

  4、直接投资的申报

  根据2004年11月10日4237号公报的要求:

  1) 非居留者在本国的直接投资包括:非居留的法人注册参与的直接投资,属于非居留者的不动产,这些都应申报。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按上述方式投资或结算的部分。

  申报应在每个季度末进行。

  4305号公报说明,如国非居留者在本国的财产(投资部分)达到或超过500,000美元,申报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未达到500,000美元,申报与否不作追究。

  2)阿根廷居留者在国外的直接投资包括:所有自然人和法人注册的在外的直接投资,无论是部分,或是融资与否,以及不动产都应申报。

  4305号公报说明,如果居留者在国外的财产(投资部分)等于或大于1,000,000美元,申报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大于等于1,000,000美元小于等于5,000,000美元,申报每年年终进行。小于1,000,000美元,申报与否不作追究。

  5、其他

  在授权机构执行兑换操作时,不论是比索或外币交易,操作必须以用户姓名进行,且不用现金进行。

  七、成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阿根廷于1972年通过了公司法,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阿开办公司的三种基本形式:

  1)股份有限公司

  此类公司为法人,资本以股份为代表,至少要有两名股东。股东的责任限于认购股票份额,要求定期提交财务和会计报表.董事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内容要详细记录在案。公司必须指定一名董事作为内部审计人,对固定资本在210万比索以上的公司,另有附加要求。

  2)责任有限公司

  成立此类公司比较容易。政府对公司进行监督,但不象对股份公司那样严格。公司定期申报财务情况。公司资本以份额为代表,合伙人至少两名,最多50名。合伙人的责任限于认购份额,所得税由合伙人个人而不是公司缴纳。

  3) 外国分公司

  外国分公司成立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必须符合当地的法律,然后就可以在阿根廷独立地开展业务并能参与法律诉讼。

  外国分公司的管理和代表由契约中所指定的人或其继承者担任,其任命应记录在董事会档案中。一般来说,分公司经理的责任与公司董事相同,外国分公司在阿根廷进行每笔交易,都必须有单独的会计记录。

  外国分公司必须每年提供其财务报表及公司检查报告。

  分公司设立的要求和程序如下:

  A.提供根据所属国家法律规定成立公司的证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

  B.在阿有住所

  C.按规定对外宣告公司成立,并进行注册

  D.提供决定开办阿根廷分公司的证明文件

  E.任命一位分公司代表或经理 、

  F.分公司必须拥有规定的资本(无上限或下限)

  派往阿根廷开公司或代表处的长驻的人员可先申请商务或考察签证,到阿后先办短期居留证(三个月以上)。居留证向阿移民局申请,并提交出生证明、婚姻证明、无犯罪证明(均需阿根廷使馆领事认证),居留证办好后即可申请办公司

  设立企业的程序

  在阿成立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作社等类型商业企业,均需要在阿司法监察总局(INSPECCION GENERAL DE JUSTICIA)注册登记,并根据拟成立企业的具体地址,在所属的联邦收入总局的分支机构备案。

  向司法监察总局申请成立有限公司:首先需要提交“公司名称登记申请”,该申请保留30天,任何人在此期限内不得使用已经登记的名称。公司名称被核准登记后,提交以下材料:

  *一号表格(费用30美元)

  *成立企业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的公证文本

  *董事会纪要及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资料

  *交纳登记税发票(25美元)

  *律师、会计师和公证员的意见

  *在联邦收入总局备案

  人员雇佣:企业雇佣工作人员需在阿根廷社会保险总局登记,并申请相应的劳动登记号。如雇主不办理上述手续,将被追究责任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