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框架
1993 年秘鲁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保障有利于一般私人投资、特别是外国投资的法律框架,诸如:
- 在市场的社会经济及经济多元化的框架下,自由的私人经济。
- 工作、企业、贸易及工业的自由。
- 国家确定其在经济活动中的附加性的角色。
- 自由竞争、不允许建立垄断、打击统治地位的滥用。
- 自由雇工。
- 国家行使通过法律合约,建立保障、提供安全的角色。
- 对于国内投资和国外投资提供同样待遇。
- 有国家参与的争议可以提交国内或国际仲裁。
- 保障自由拥有或处置外币。
- 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只有特例性的原因下,方可在事先支付公平价格后征用产权。税务方面实行平等原则,承认任何税项都不得具有没收效力。
法律框架
1991年八月份通过的第662号立法令为一个坚固的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石,为在秘鲁发展外国投资建立了清楚的规则和必要的保障。经由第757号立法令批准的《私人投资增长框架法》和经由第162-92-EF 号最高法令批准的《私人投资保障体制实施条例》及其修改及补充法规,则对外国投资法律框架进行了补充。
外国投资法律框架基于“国民待遇”的原则。在绝大部分经济活动中,外国投资都得到允许,没有任何限制,无须因其外国投资的条件经过事先批准。购买国内投资的产权股份,也是完全允许的,可通过证券市场,也可通过证券市场以外的作业。
至于产权,外国人、无论是自然人或公司法人,都具有与秘鲁公民一样的条件。但是,在距离边境线五十公里以内的地区,外国人不得购买或占有矿区、土地、森林、水源、燃料或能源,但如有公共需求,并经部长会议颁布最高法令明文批准者除外。
根据在世界贸易组织面前担当的承诺,对于外国投资,因其外国投资的身份,不得采取任何选择机制或盈利要求。对于通过与国家签署司法稳定协定而享受优惠的投资,其要求条件与本国投资相同。
所有企业都有权以其认为适宜的方式,组织并开发其活动。所有关于规定生产模式或生产力指数、不允许使用或强迫使用某种辅料或技术程序、及一般地干涉企业的生产程序、限定其经济活动的种类、其设计能力、或任何类似的经济因素的法规规定都已废除,有关卫生和工业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健康的规定除外。
外国投资可以自由选择任何法律承认的企业形式,如:
- 作为公司登记资本的外国直接投资。
- 作为合同性质的合资企业的投资。
- 在位于秘鲁领土上的物资和产权的投资。
- 证券组合投资。
- 无形的技术投入。
- 有利于国家发展的任何其他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人的基本权利
- 享受与本国投资人相同的不受歧视的待遇的权利。
- 商业自由、工业自由、进出口自由。
- 利润及分红完税后可自由汇出。
- 使用市场上相关业务最优惠汇率的权利。
- 在出售股权、减资、投资的部分或全部结算的情形下,所投入资本自由汇出的权利。
- 与本国投资人相同的不受限制的获得国内信贷的自由。
- 可对其投资投保国外保险。
- 为其在秘鲁的投资,可与国家签订司法稳定协定。
司法稳定协定
国家通过签订具有合同—法性质的、受《民事法典》有关合同的规定约束的协定,为国内国外投资人以及其投资的企业提供司法稳定的保障。
1. 国家为投资人承认的保障
- 平等待遇,国家立法不歧视投资人投资企业,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 协定签订时现行的所得税制的稳定。
- 外国资本的外汇自由处置及利润、分红及权利金汇出体制的稳定。
2. 国家为投资接收企业承认的保障
- 协定签订时现行的劳工聘用体制的稳定。
- 协定签订时适用的出口促进体制的稳定。
- 所得税体制的稳定。
国际环境下的投资协议
为了稳固一个能够给投资提供保障和保护、并为促进外国投资的更大的流动创造一个合适的环境,秘鲁积极进行双边性、区域性和多边性的谈判,旨在保障、保护并适用于投资的争议解决机制。与太平洋圈、欧洲及拉丁美国国家签订了29个相互促进及保护投资的双边协议,同时,也与美国海外投资集团(OPIC )签订了协议,为其业务提供方便,保障在秘鲁进行的投资。秘鲁还是世界银行多边投资保障署(MIGA )的成员国,而且已经签署了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CIADI )的建立协议以及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决议的协议(纽约协议)。
秘鲁签订的双边投资协议
税务体制
秘鲁税务体制是由主要以下几种税项组成的:所得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净资产临时税、金融交易税,以及海关关税。
1. 所得税
属于年税,适用于登记地址在国内的纳税人收入所得,对于登记地址不在国内的纳税人,只适用于其来源于秘鲁的所得。如为企业,该税适用于企业与第三者业务所衍生的任何盈利和利益,以及每年底确定的通胀影响所得。
a 适用税率
a.1. 地址在国内的纳税人
- 地址在国内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税率为净利的30% 。
- 自然人每年总净利的所得税,适用下列累积渐进阶梯:
至27公税单位(UIT ) |
15% |
超过27公税单位(UIT )至54公税单位(UIT )之间 |
21% |
超过54公税单位(UIT ) |
30% |
- 分红及从公司法人所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4.1%.
a.2. 地址不在国内的纳税人
- 来源于国外信贷的利息:4.99% ,条件是必须证明资金确系从国外进入,而且年息不得超过该来源地优惠利息加3点。
- 国内银行及金融机构因在国内使用国外信贷额度而向国外支付的利息:1% 。
- 分红及从公司法人所得的其他形式的利润分配:4.1%.
- 权利金:30%.
- 技术协助:15%
- 其他所得:30%.
- 自然人须根据其在国内进行的个人服务所得的津贴或报酬、权利金或其他所得,以税率30% 计算。
b. 为避免国际双重纳税的协议
为避免双重纳税,秘鲁已经开始有关双边协议的谈判。目前,秘鲁已与瑞典、智利、加拿大等国签订了避免双重纳税的协议。
2. 普通销售税
该税适用于在国内动产物资的销售、及服务的提供或使用、建筑合同、建筑商所进行的不动产的第一次销售、以及物资的进口。适用税率为19% ,其中包括市政促进税。
3. 选择消费税
该税适用于诸如烟卷、酒精饮料、汽水和矿泉水、其他奢侈物品、燃料、赌戏和博弈等的销售。税率根据物资和服务种类,在0% 、2% 、10% 、17% 、20% 、30% 到 125% 之间。
4 . 净资产临时税
该税属于临时性质,有效期至2006年12月31日。适用于前一年截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净资产值。税率在纳税基础之上采用下列累积渐进阶梯:
- 税率:净资产0.0% :至 S/. 5000000
- 税率:净资产0.6% :超过 S/. 5000000部分。
5. 金融交易税
该税属于临时性质,适用于本地货币及外币的银行业务, 2005年内为业务金额 0.08% 。 2006年为 0.06% ,至 2006 年12月31日止。该税可与所得税冲抵。
关税制度
现行关税结构包括五个等级的税率: 0 、4、7、12和20% 。由于某些农业产品的敏感性,在4% 、12% 及20% 的税率之上,加收5 个点。实际上,变成了8 个等级的关税。
关税完善体制
1. 临时进口体制
该体制意味着关税及所有税收的暂缓缴纳,适用于为加工出口目的的物资。
2. 出口退税
这种关税体制允许在货物出口后,所出口货物或其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物资所交纳的关税,给予5% 的退税。
3. 特许经营货物的补仓
根据这种体制,货物的进口自动豁免关税及其他进口税,好比正常货物进口报关、加工为成品之后,重新出口一样。获取这项优惠的期限,是需补仓货物进口后的一年内。
劳工体制
法规规定了不同的劳工雇用模式,包括临时性质、偶发性质的固定期限的劳工雇用以及工程或服务的合同。
在秘鲁建立的企业,可以聘用外国人,但不得超过其总员工数的20% 。外国员工的薪资,不得超过企业总薪资支出的30% 。与外国员工的合同,必须书面签署,固定期限,最长三年,可持续延长类似期限。
在专业人员或技术人员的情形下,或是在新企业活动或企业转型中的领导人员或经理人员,雇主可以申请豁免上述限制百分比。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就业促进合作社”及劳务中介公司,雇用临时工。在这种情形下,雇工和雇主之间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前述20% 的比例上限,适用于与雇主保持直接劳务关系的员工。
经由“青年就业促进合作社”,企业可雇用16岁至25岁的青年。在这种情形下,青年的数量不得超过七月企业总员工数的10% 。如雇工全部为身体、智力和感官存在残疾的青年以及有家庭负担的年轻妇女,这个上限可以提高10% 。
劳务体制规定,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员工,实行每天八小时或每周48小时的工作制。超时费另计另付,但头两个小时内不得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25% ,其后的时间内,不得低于正常小时工资的35% 。劳工有权每周休息连续24小时,以及法律承认的节假日的休息。
稳定性质的劳务关系下的员工,有以下权利:
- 享受社会安全保险(Essalud )。雇主必须为社会安全保险投入相当于员工薪资的9% 的保险费。
- 可以加入国家退休金体系(SNP )或私人退休金体系(SPP )。员工如加入SNP ,须交纳其薪资的13% ,而如果加入退休金私人管理(AFP ),则须交纳的金额为其薪资的8% 。
- 员工工作满四年后,雇工必须为其交纳人寿保险。
- 无故辞退,必须给予赔偿,每工作一年赔偿金相当于一个月半的薪资,最高可达12个月工资。
- 工龄补贴(CTS ),属于社会福利的性质,作为停止工作时可能产生的情况的准备金。每年五月份和十一月份,将CTS 存入银行。
- 每服务时间满一年,享受30天假期。
- 每年七月份和十二月份享受每次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法定奖金。
- 参与企业的分红,根据企业活动种类的不同,百分比为企业净利的5% 至10% 。员工少于20人的企业,可以不必为员工分红。
投资的奖励
1. 提前回收的体制
这个体制在于对秘鲁国内从事面向出口的物资生产和服务的、或其销售受普通销售税约束、而尚未开始进行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在其出口或本地采购资本物资时,退还已付的普通销售税。
另外,在开发、勘探、开采自然资源的行业法规庇护下,与国家签署租借合同的企业,以及与国家签署租借合同,以开发基础设施工程及公共服务工程的企业,在其为执行合同所需的进口及本地采购物资、服务及建筑合同时,也可采用本体制。企业符合要求可以采用本体制的资格认定,经由最高决议批准。
2. 农业奖励
政府宣布了在农业行业投资开发的优先意愿,并为开发种植或养殖(林业工业不再此例)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制订了适用的奖励。进行工业加工业活动的自然人和公司法人,只要其主要使用的农牧产品是其直接生产的、或从利马省或卡亚俄立宪省以外的生产地区开发种植或养殖该产品的人购买的,都可以成为奖励的受益人。与小麦、烟草、含油种籽、油类及啤酒相关的农业加工业活动除外。
a. 税务优惠
- 所得税15%
- 公司法人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及灌溉工程投资折旧率可为每年20% 。
- 未开始生产前的阶段、最高可达五年,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在购买资本物资、辅料、服务及建筑合同时,可根据条例所规定的金额、期限、覆盖面、条件及程序,提前回收其所支付的普通销售税。
b. 劳务体制及社会安全体制
农业活动的雇主可以不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的方式雇用其员工。如为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可取决于其准备开发的农业活动,并可根据劳动的性质设定累积性的工作时间,但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平均值。超工作时的付款只需在超过上述平均值时进行。
规定特殊的劳务体制和社会安全体制,其特点包括:每天四个小时的工作、每满一年服务后十五天日历日假期加相当于十五天的补偿金,上限为180天薪资。雇主每月为农业活动的员工所支付的健康保险为员工月薪的4% 。
3. 对水产养殖业的奖励
国家推动水产养殖活动,包括在有选择的、有控制的、天然、人工或调控的地点、以有组织的、技术性的方式,养殖水产品,无论是部分或整个生物周期,无论是使用海水、大陆水或盐水。水产养殖活动还包括来自该活动的产品的研发或初级加工。
a. 税务优惠
- 开发水产养殖活动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所得税率为15% 。
- 税务优惠有效期截止2010年12月31日,而且与国内特定地区以促进经济活动为目的而规定的其他任何税务优惠不相冲突,其有效期根据各现行法规规定执行。
b. 劳务体制和社会安全体制
水产养殖活动的雇主可以不固定期限或固定期限的方式雇用其员工。如为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可取决于其准备开发的水产养殖活动,并可根据劳动的性质设定累积性的工作时间,但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平均值。超工作时的付款只需在超过上述平均值时进行。
规定特殊的劳务体制和社会安全体制,其特点包括:每天四个小时的工作、每满一年服务后十五天日历日假期加相当于十五天的补偿金,上限为180天薪资。雇主每月为水产养殖活动的员工所支付的健康保险为员工月薪的4% 。
4. 亚马逊地区法
为推动亚马逊地区持续而全面的发展,规定了有利于私人投资的特殊税务条件:
1. 位于亚马逊地区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如农牧业、水产养殖业、渔业捕捞业、旅游业等经济活动和与源于上述活动的初级产品的加工、改造及销售活动,以及林木业加工活动(只要产品是该地区生产的)和林业开采活动者,第三级所得税税率,根据其所在地区的不同,为10% 或5% 。
2. 亚马逊地区,主要从事农业活动或属于土产作物或可卡替代性作物种植活动的纳税人,享受所得税豁免。
3. 如为油棕榈、咖啡、可可等作物,上述活动只适用于农业生产。这些产品的改造或加工企业,根据其所在地区的不同,所得税分别为10% 或5% 。
4. 亚马逊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其所得净利中不少于30% 的部分再投入于投资项目者,第三级所得税率,根据其所在地区的不同,可为10% 或5% 。
关于普通销售税及选择消费税,位于罗雷托、乌加亚里、马德雷德迪奥斯等大区的企业,为本地区消费所进行的销售,享有上述税项的豁免。
特别地区
a. 出口、加工、工业、商业及服务业中心(CETICOS )
CETICOS 是具有一级海关特别待遇的特定地区,用于工业、来料加工或组装及仓储等活动,开发发展的中心。CETICO 位于帕依塔、依洛和马塔拉尼等地。
税务优惠
1.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之前在 CETICOS 组建或设立的企业,其年业务的不少于92% 属于出口其生产的物资者,直至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可豁免所得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市政促进税、附加市政促进税以及向全国政府或地方政府交纳的所有税项、印花税、税捐等,包括需要法规明文规定方可豁免的税项,但社会安全保险除外。
2. 进入CETICOS 的货物,不必交纳海关关税、普通销售税、市政促进税、附加市政促进税、选择消费税或其他任何进口有关税项。
3. 本国产品进入CETICOS ,或秘鲁国内其他地区来源的服务进入CETICOS ,作为出口对待。如具有永久性质,则适用有关海关关税和普通销售税简化退税法规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税务法规。
4. 允许货物经秘鲁任何海关进入,运往CETICOS ,但必须是用于其再出口的货物,或经加工后再行出口的外国货物。货物进入CETICOS 海关以外的任何其他海关,适用海关过境体制。
5. CETICOS 生产的产品,可以临时准入、临时进口及特许经营货物补仓的体制,进入秘鲁其他地区。
6. 外国货物再出口所得收入,豁免所得税。
7. 来自CETICOS 的商品,进入秘鲁其他地区,必须根据情形,交纳海关关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市政促进税、附加市政促进税及其他进口税项。
b. 塔克纳自由区(ZOFRATACNA )
为了促进塔克纳地区的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建立了塔克纳自由区(ZOFRATACNA ),用于开发工业、农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和服务,包括货物的仓储或分销、包装、分装、打箱、标签、分离、展览、分类等。
- 在塔克纳自由区组建或设立的企业,其年业务不少于 50% 属于出口其生产的物资者,豁免所得税、普通销售税、选择消费税、市政促进税以及所有税项,无论属于中央政府或地区、地方政府的税项,现有的或可能创建的税项,包括需要法规明文规定方可豁免的税项,但社会安全保险除外。
- 塔克纳自由区用户之间的业务,豁免普通销售税和市政促进税。
1. 塔克纳自由区用户生产的产品可以临时准入、临时进口及特许经营货物补仓的方式,进入秘鲁其他地区。
2. 工业活动及农产品加工活动的企业,其在自由区用户资格批准前两年之中的任何一年,出口额超过两千万美元(FBO 值)者,不得在自由区内设立。从事必须经过财经部长会签的最高法令批准的货物名单上的货物的开采或加工的活动,也不得在自由区内设立。
3. 从第三国进入塔克纳自由区或从塔克纳自由区运往第三国的货物,必须通过依洛港或马塔拉尼港、塔克纳海关及设在(智利)阿里克的秘鲁码头。如果货物的进出通过与上述不同的海关,则适用海关过境体制。
4. 在塔克纳自由区设立的企业,不得参与第三国及国际组织通过协定、协议或条约,给予秘鲁的配额,经由最高法令批准者除外。相应于出口的优惠对其也不适用。
5. 本国产品进入塔克纳自由区或秘鲁其他地区来源的服务进入塔克纳自由区,均视情形作为永久性或临时性出口。如具有永久性质,则适用有关海关关税和普通销售税简化退税法规以及与出口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税务法规。如具有临时性质,经加工后的货物重新进入时,各项进口税率则以增加价值之上计算。
6. 国内产品进入塔克纳自由区,作为来料加工者,不得再次进关,必须进行加工或用于所开发的活动或出口活动。
7. 来源于国外的机器设备、工具及配件进口塔克纳自由区,享有暂时不付海关关税以及其他进口税项的特别体制。这项特别体制适用于物资停留在塔克纳自由区内用作所开发活动的整个期间。
上述税务优惠有效期二十年。
兑换体制
关于兑换体制,国家保证居住在秘鲁的自然人或公司法人对外币的自由持有、使用和在国内外处置。同时,也保证本地货币以惟一的汇率自由兑换外币。
自由竞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家为自由竞争提供方便,并加以监督,打击各种限制自由竞争的做法,规范占市场统治地位的业务,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自由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INDECOPI )是负责监督遵守竞争保护有关法规的执行的组织,保护市场不受垄断,竞争不受控制或限制,在物资的生产及销售以及服务的提供方面不会造成滥用市场统治地位现象,或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市场中介人及消费者造成影响。INDECOPI 有权对“倾销”和补贴的做法加以控制并处罚,对消费者加以保护、对遵守有关处罚违反商业良好意愿做法的法规加以监督,对自由贸易的法规加以保护,对设立准关税法规加以控制,同时,有权审核公共管理部门的行为和规定,包括地方政府和地区政府的行为和规定,不允许强加官僚壁垒,以非法或不合理的方式,禁止或阻碍经济中介人进入市场及在市场立足。
同样地,INDECOPI 还有权监督对知识产权各种表现形式的保护,并作为知识产权的登记办公室。
技术转让
技术、专利、商标或外国来源的工业产权的其他因素的使用合同,以及技术协助、基础工程及细节、经理管理及特许经营,由双方自由协商,随后在可国家自由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委员会加以登记。
权利金的汇出,可经由国内金融体系自由进行,事先须交纳相应的税项。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工程中自认投资的促进
经由第059-96-PCM /2号最高法令批准的统一文本规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工程中私人投资的促进,通过提交私营租借进行。
全国政府负责促进以私营租借的方式投资项目的有关单位,是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各地方及地区政府,则是各自辖区中促进投资项目的负责单位。
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中,由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特别委员会负责领导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公共工程交由私营租借的程序。
私营租借经由国内或国际特别公共招标或一条龙项目竞标进行,并经由签署一份管理性质的合同,加以正式化。
租借合同给予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执行并开发1/3 某基础设施的公共工程或服务的提供。
在必要时,租借合同规定相关的机制,以保证承租人可根据租借的性质,通过收费、价格、过路费或其他字头回收的系统获得收入。租借人不得设立例外,以图利任何用户。
租借可通过以下所列的任何模式之一加以授予:
- 有偿的方式(承租人支付金钱或在其利润中给予国家部分参与)。
- 无偿的方式。
- 由国家共同融资(在建筑和开发中分阶段拨出,可偿还或不偿还)。
- 混合方式,即上述各种方式一个以上的混合。
作为其开发的工程或服务的补偿,承租人将收到:
- 收费、价格、过路费或其他设立的投资回收系统。
- 合同中明文规定的附加利益,如旅游服务、自选服务、广告的租借等。
租借的期限由合同加以规定,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60年。期限从相应的合同签署日期开始计算。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可以将由租借衍生的有关财产性质的争议提交国内或国际仲裁,即使在未签合同的情形下也是如此。
另外,承租人可在国内或国外购买商业或商业保险,覆盖其投资。
承租人可将下列利益纳入合同内容:
- 普通销售税提前回收体制
- 承租物资的年折旧,或该物资在承租期满之前的整个时期内进行折旧。
- 经承租人申请或由国家经公文发布,国家可在相应的法规规定下及租借合同的有关条款的规定下,对使用租借的服务或工程的用户,实施处罚。
在属于国家或国家单位的企业活动的企业范畴中,促进私人投资(第674号立法令,国家企业中私人投资的促进法,及第26440号法律)
1. 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作为最高领导机构,集中决策,负责设计并领导促进在国家的企业活动及其他国家单位中私人投资的程序。在此意义上,
2. 在官方日报《秘鲁人报》上公布合同草案及合同定稿,决定国家产权的股份及资产的转让。
私人投资促进的模式可有以下几种:
A. 股权或资产的转让
A.1 国家产权的股份或资产的出售必须通过下列形式,公开标售:
A.1.1经由证券市场标售。
未在证券市场标价的股份,可以到证券市场登记。上市企业的股份的销售依照相关的法规规定进行。另外,未上市的股份可经由证券市场交易台进行转让。
A.1.2经由公共拍卖销售。
国家产权的股份或资产通过公共拍卖系统加以销售时,适用以下几点:
- 拍卖的程序、价格的支付方式、股价系统及标价的审定,必须通过批准。
- 拍卖的召集必须通过官方日报《秘鲁人报》及两家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进行。
- 有意参加拍卖者可获得有关企业状况的全部资料。
- 投标的接收及中标的宣布,均有公证员参与。
- 标价最佳者中标。
同时,销售可根据其中规定的方式及条件,受新的投资承诺的约束。
资产的销售,根据情形,适用上述 A.1.1 条和 A.1.2 条。
B. 增资
新股东的选定,必须经由公共标售机制,并经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批准。
C. 合资、联营、服务、租赁、经理、租借、或其他类似方式。
经由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批准并经最高决议设立特别委员会,在若干候选人中进行选择,或评估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的条件以及成本,必须在市场上最富竞争力。
D. 出于企业解体及清算的目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出售或处置。
使用这个模式,是在企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解体并开始相应的清算程序。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 ÓN )是促进在全国政府企业及资产中私人投资的有关单位。各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依法有权促进在其产权所有的企业和资产中的私人投资项目。
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依照第674号立法令执行程序,各个具体程序则由“国家资产、企业及项目特别委员会”领导。
促进分散型投资的法律框架
经由2002年颁布的第27783号法律《权力分散基础法》,开始了国家权力分散的进程,并在宪法开辟专章对权力分散进行规定,规范国家的结构及组织,建设一个民主的、权力分散的、非集中化的国家,在结构上分为全国政府、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
同时,确立了一系列法规,规范行政、经济、生产、金融、税务及财政的权力分散。另外,上引法规还规范地区的组成(在现在这个第一阶段,即是在现有的秘鲁大区的地域范围内,建立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组成。规定三级政府各自专有的权限、共享的权限和可转授的权限,确立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物资和资源,并规范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27867号法律《地区政府机关法》规定,地区政府根据宪法、权利分散基础法和其他法规,行使广泛的职能。同时,还在地区政策的基础上,行使符合全国政策的特定的职能。
根据这个法律,地区政府有权促进在其管辖地区内的、并在其职能范围内的私人投资项目。为此,可以授予私营租借、签署各种合同,旨在促进在地区产权的资源上的私人投资。然而,法律还规定,地区政府可以向专门单位如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申请技术协助。
经由第27972号法律通过的《地方政府机关法》,为地方政府促进私人投资,包括资产的出售、租赁、及其他类似做法,也包括将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工程提交租借,打下了基础。这意味着每个地方政府有具有合法权力,根据其职能和功能,无论是直接的方式,还是在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的技术支持下,促进私人投资项目的执行。
分散型投资的促进
经由第015-2004-PCM 号最高法令颁发的第28059号法律《分散型投资促进框架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立了法律框架,使国家在三级政府(全国政府、地区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以权力分散的方式促进投资,以获取各个地区的全面、和谐、持续的发展,地区政府、地方政府、私人投资和市民社会,结成战略联盟。
a. 开发国家资源的私人倡议
已立法规范了涉及国家资源如资产、企业、项目、服务、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公共工程等领域私人投资的促进,作为私人倡议的结果。这方面存在特定的要求和程序,据此,在私人倡议批准并公布后,如果没有第三方表示兴趣,私人倡议的发起人,就作为直接中标人或承租人。值得指出的是,在批准私人倡议的有关文件上,将列举有关费用,该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b. 地方政府与全国政府的关系
在地区政府与全国政府之间在投资项目有关的关系上,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准则:
b.1. 由二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政府提议进行的投资项目上,必须有私人投资促进署(PROINVERSIÓN )的参与。
b.2. 在地区的区域内进行的具有全国性质的项目,必须推动该区域的地区政府的参与。
b.3. 具有全国政府参与的项目,无论其执行时属于哪个级别的政府,可以享受相关的全国法规以及地区法规。
b.4. 具有全国性质的项目,必须组建地区间协调委员会,促进必须的能力的开发,一边进行分散型的资产。企业和项目的管理。
私人投资促进署的技术协助
私人投资促进署有权向地区政府或地方政府提供所申请的技术协助,如私人投资促进程序的设计和领导。但此工作,受私人投资促进署预算能力以及投资项目的资格审定的约束,须事先经该组织董事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