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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资的法规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18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在巴西的外资受到1962年9月3日颁布的第4131号《外资法》和1964年8月29日颁布的第4390号法律的约束。这两部法律都受1965年2月17日第55762号法律及其修正案的约束。

  巴西《外资法》第1条规定,外资是指“不经巴西外汇支出而进入巴西的,旨在进行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商品、机器和设备;或用于巴西经济运作的外来金融资源及货币资源。上述商品、机器、设备、金融资源及货币资源的所有权应属于居住、定居或总部在巴西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巴西《宪法》规定所有在巴西境内的外国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均被视为“巴西民族工业”。

  (一)外资注册

  

  所有外国投资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注册须通过RDE-IED体系进行,这一体系是巴西中央情报系统的一部分。巴西央行负责颁发外国投资证明并注明投资的外国货币金额及相应的雷亚尔金额。外资在投资利润汇出、撤资或用利润再投资时需出示该证明。

  拟接收外商投资的企业首先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数据处理部门登记,获取电子密码,通过电子形式申报其接收的外商直接投资。自2000年9月4日以来,巴西中央银行只接受通过http://www.bcb.gov.br网站申报的外商直接投资。

  要获取电子密码,必须提交填写完整的注册申请表,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同时提交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公司章程,授予署名权的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

  上述手续完成后,申请人必须登录巴西中央银行网站,在“Sisbacen-Data Processing(电脑网络数据处理系统)”选项中,选择“Access to Sisbacen via Internet(通过互联网进入银行网络系统)”,下载并运行“PASCW10 – Sisbacen via VPN(PASCW10—通过虚拟个人网络进入央行信息系统)”程序。完成这一操作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登记识别号码,凭此号码,申请人可前往中央银行完成外汇兑换手续。

  (二)外国货币投资   

  使用外国货币在巴西进行的投资不必事先经巴西政府批准。在巴西投资建厂或获得现有巴西企业的所有权,只需通过巴西有权进行外汇操作的银行将外国货币汇入巴西。外资注册由巴西受益企业向巴西央行提出申请,申请应在外汇买卖合同成交后30天内进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资金的资产化证明。   

  (三)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

  

  由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须事先经巴西央行批准。经批准后,应进行象征性的外汇买卖操作。巴西企业应在30天内将该资金资产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四)以实物投资

  

  1.进口通关

  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进口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LI)的管理,进口商(外资或合资企业)需事先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DECEX)提出进口申请。外贸局对申请进行审核,然后经巴西央行会签后,发放进口许可证。申请和批准均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进行。报关手续与一般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无异。

  

  “二手货”(指旧货)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在通关时须接受“同类产品审查”,若发现巴西有同类产品生产,则进口会受到一些限制。进口的”二手货”必须用于能促进巴西经济发展的项目。

  巴西海关政策委员会可对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上调或下调30%的进口关税。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取决于投资地区的特点、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及进口前的耗损程度。

  

  2.资产融合

  以进口货物、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的投资必须在通关后180天内融入目标企业资产。在进口商品融入企业资产之前,进口商品应以“追加资本”的名义记在投资者名下,记录时按商品通关之日的汇价将商品价值转换成雷亚尔。

  3.外国实物投资注册

  资产融合后30天内,企业应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外资注册证明中的投资金额以商业发票或报关单标明的商品价值为准,以商品输出国或投资者所在国的货币为登记单位。若商业发票上的货币单位与投资者欲用于外资注册的货币单位不符,则按商业发票开出的外汇汇价进行折算。外资注册证明中的巴币金额,由投资者选定的外币换算,换算按资产融合前一天的汇价进行。

  (五)在资本市场的投资

  在巴西有价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本身必须是投资公司、拥有投资基金、持有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有效证件、具有外国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证明等。

  (六)利润汇出

  按规定,外资企业利润的支配及汇出金额不受限制。自1996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利润汇出不必交纳源头所得税(Imposto de Renda na Fonte)。利润汇出需通过互联网PASCW10程序申请。申请人可由此获得一个号码,凭此号码,申请人可前往中央银行办理后续手续。

  (七)利润的再投资

  根据《外资法》,利润的再投资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巴西的投资企业,将所获取的利润进行企业再生产投资或投资巴西国内其它行业”。如果外国投资者不把利润汇出而将其投资在巴西,那么这部分利润可作为外国资本进行外资注册。利润再投资会增加将来资本分配的税收计算基础。

  (八)撤资

  在央行注册的外资可以随时撤回原始国,无须事先批准。若撤资金额大于注册金额,大于部分则被视为投资利润,需缴纳所得税。外资撤出时,巴西央行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外资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若企业净资产为负,则认为投资资产受损,从而禁止资产亏损部分撤回原国。

  

  (九)投资转移   

  外国投资者可以转让拥有的巴西企业股份所有权,也可以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向国外转移。对此类转移行为巴西政府不征税,转移价格由企业自主决定。投资易主时应重新在巴西央行进行外资注册,外资注册金额以原投资注册金额为准,与实际转让价格无关。此类外资注册实际上是在巴西央行进行投资者变更手续,以便新投资者能合法地将利润汇出、利润再投资及撤资回国。  

  

  以前,巴西规定在股市等非固定收益市场上的外资只有将资金汇出,并通过再汇入的方式,才允许进入固定收益市场。2005年初,巴西货币委员会取消了这一规定,在股市等非固定收益市场上的外资可以直接转移到固定收益市场。

  

  (十)外汇汇出的限制

  

  一切利润汇出、撤资回国及利润再投资必须以在巴西央行的外资注册为基础,若有不符,外汇汇出会受到限制。  

  

  (十一)对外国在巴投资的限制

  

  巴西政府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核能、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等。外国投资者不能独资在巴西经营银行和保险业,也不能在金融机构中占多数股,除非总统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给予特别批准。巴西航天企业仅允许少量外资股份存在,外资在民航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