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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19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根据哥伦比亚税收法规,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所得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方面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

  一、所得税

  1、能源领域:凡是使用风力、生物资源和农业废物提供电力能源的企业,可享受15年免所得税待遇;

  2、交通领域:拥有小吨位船只从事内河航运的内河运输公司免所得税15年;

  3、旅游业:2003年-2017年间从事饭店建设和装修改造免所得税30年;

  4、生态旅游业:经哥环境部或相关部门核准的从事生态旅游服务的企业免所得税20年;

  5、林业:从事林业(包括竹子)种植、加工的企业可享受免所得税待遇(条件是砍伐后必须补种);

  6、从事住房租赁业的企业,租期在10年以上的收入10年免所得税待遇;

  7、科研方面:医药和软件高科技新产品生产可享受10年免所得税待遇;

  8、石化行业:从事石油地震勘探服务免所得税5年;

  9、用于改善环境的投资项目,按利润的80%交纳所得税;

  10、公共服务公司在建设上下水道管线建设当年投资额的40%可在纳税额中扣除(但总额不能超过应纳税额的50%);

  11、用于农业 、矿业的原料、本国不能生产的设备等专项名单中列出的商品进口交纳的增值税可在所得税中抵扣。

  二、关税

  根据2002年10月2394号法令,本国不生产的设备进口免征关税。

  三、增值税

  1、符合出口产品比例要求、进口用于加工原材料性产品的设备进口免增值税;

  2、设备租赁公司进口的用于租赁的设备免增值税;

  3、生产汽车燃料用酒精免增值税和汽油附加税;

  4、用于减轻温室效应的项目所需要的进口设备和机械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