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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里南外籍劳工相关规定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18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主管部门

  苏劳工部负责审批工作许可,苏司法警察部负责审批居留许可。

  2.工作许可制度

  外国人在苏工作必须同时获得由苏司法警察部颂发的居留证和由劳工部颂发的工作许可证。外国人申请的工作岗位应是当地企业所需的特殊岗位,且苏当地劳工不能承担。苏劳工部根据当地劳务当场的状况控制发放工作许可证,近几年每年约发放1500个左右。

  劳工部同时规定以下外国公民不需申请工作许可证:

  a.跟苏公民结婚的外国人。

  b.持荷兰国籍的前苏里南公民,及其家庭成员。

  c.持有难民居留证的外国难民。

  d.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外国人。

  3.申请程序

  (1)申请居留证

  外国人持有效护照最多可在苏停留6个月,超过此期限则必须向司法警察部申请居留,居留证的最长有效期为2年,可以续签。

  (2)申请工作许可证

  苏劳工法规定,工作许可证必须由雇主和雇工一起向外国人劳动局申请。

  4.提供资料

  (1)申请居留证所需资料:

  a.预先填好的居留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b.护照复印件;

  c.2张护照照片;

  d.原所在国居住地警方提供的无不良行为的证明。

  (2)申请工作许可证所需资料:

  a.预先填好的工作许可证申请表;

  b.居留证申请表;

  c.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的护照复印件;

  d.4张护照照片;

  e.雇主对所雇员拟从事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的声明;

  从2008年12月1日起所有申请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到该网址www.juspolsuriname.org 的vreemdelingenzaken栏目查看审批情况,通过审批者可到司法警察部的外国人事务处办理领取居留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