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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利的公司形式——合股公司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1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异于其他公司种类,《合股公司》可以由单独一位股东成立及控股。此外,合股公司的相关法规含有许多融资方面的特别规定。

  除了合股公司相应法规的特别规定,该公司其他方面应从属《私人控股公司》的规则。

  A.3.1 公司章程

  合股公司的章程必须透过公证书签订或是透过一分在公证官面前签署而后列入该公证官的档案的普通文件。公司章程之摘要必须在签订日起60天内在商业登记处注册以及在《官方日报》公告。

  A.3.2 股东责任限制

  合股公司的股东的责任限制于缴纳其认购的股份。

  A.3.3 公司资本

  按照一般规定,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的赞同。不过该公司的章程可以议定在某些情况下授权其经营人,以融资公司的日常业务或是特别项目的开支为目的,而不必透过章程修改,增加公司资本。

  合股公司的资本以及其后的增资必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全认购及缴纳,而在缺乏相应条文之下,该期限将认定为五年,从公司组建或增资日算起。

  A.3.4 公司经营

  合股公司不必一定得由一个董事会经营及管理。其经营或管理制度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规定。公司的管理权可以委托给一个或是众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或事委托于董事会。

  A.3.5 股份

  合股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某些股东必须或是可以掌控的最低或是最高控股比率。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购买以及临时掌控自己发行的股票,除非其章程含有相应的限制。该股票必须在章程规定的期间内出售,在没有相应的条文之下,该期限将定为一年,从购买日起算起。如果该股票没有在相应期限转让出去,则公司的资本将自动减低而该股份自动作废。

  A.3.6 盈利

  合股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某些系列的股票享有固定股息权。此外,章程还可以规定某些系列的股票的股息必须以某些特别项目或资产所得的盈利为计算标准,而由此,公司必须分别记帐。

  A.3.7 公司解散

  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必因为其所有股权被单独一个股东掌控而自动解散以外,其解散方式和原因和股份公司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