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行不属于有独立自主性的法律实体,而只属于主公司的办事机构。
A.4.1 组建
建立一间外国公司的智利分行需要在当地的公证处公证有关外国公司的下述文件:
- 公司章程。
- 公司的存续证明。
- 分行代理人的授权书。
如果上述文件原文不是西班牙文,则必须经过智利外交部的官方翻译。
之后,代理人必须签署一份《分行成立声明书》。该声明书的摘要必须履行某些公告要求。此程序不需要任何政府机构的事前批准。
外国公司分行的《成立声明书》必须含有下列资料:
1.分行的名称、资本、住所及营业范围;
2.外国公司了解智利法律以及明白其和其智利分行的业务、合同及义务必须从属智利法规;
3.外国公司将会遵守智利法律,特别是有关其在智利承担的义务;
4.外国公司承诺其将在智利保持易于变卖的资产,以便履行其在智利的义务。
按照《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外国公司的代理人的权限必须包括广泛的经营权及代表权,而对其在智利操作的业务直接负担责任。代理人的权限必须包括司法代理权。
分行的成立声明书之摘要必须在签订日起60天内在商业登记处注册以及在智利《官方日报》进行公告。
A.4.2 外国公司的责任
外国公司必须对其分行在智利所开展的业务完全负责。此责任不限于其位于智利的资产。但是,其智利债权人对该智利分行的资产具有优先权。
A.4.3 资本
组建外国公司的智利分行没有最低资本金的限制。分公司的资本金额必须在建立时声明,但是并不必当场缴纳出资。此外,分公司的资金可随时增减,但是资金变更必须由代理人透过一份公证书声明,而后,还必须履行建立时的公告和注册手续。此外,分行的资本缩减必须事先取得国税局的批准。
A.4.4 管理
外国公司的分行应由代理人管理。代理人必须具有广泛的权限代表主公司。
A.4.5 利润汇寄
汇寄分行的利润之前,除了必须缴纳有关税款以及符合外资汇款规定,没有其它的特别限制。
A.4.6 财务报表公布
公行代理人必须每年在分行住所出版的日报上公布分行的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