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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的投资环境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7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2010-05-14

    阿实行自由贸易制度,任何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阿塞拜疆与多数独联体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和承诺相互给予自由贸易待遇。
  阿尚未加入世贸组织。
  对外资原则上实行国民待遇。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单个国际投资合作项目上,尤其是一些重大的能源项目、大型生产型项目和长期承包/托管经营项目。外资在这些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往往能够享受到接近阿国有垄断企业的一些政策待遇。例如外资参与石油开发项目,可以享受免缴进口关税、增值税的特殊税制。一些外资生产型企业在使用水、电、气等实行垄断价格的公共服务方面也可享受一定优惠。但对中小型外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而言,基本上无任何优惠可言。
  阿现行涉及投资活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投资活动法》、《外国投资保护法》、《企业经营法》、《税法通则》、《反垄断经营法》、《私有化法》、《法人注册法》、《破产法》、《会计法》、《商业秘密法》、《价格调节法》和《关于向部分经营活动发放经营许可证的办法》等。
  根据法规,外国投资者在阿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1、通过在阿境内建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购买企业股份、债券、有价证券、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等方式实现在阿投资;
  2、参与阿国有资产、地方自治机构资产(含未竣工项目)的私有化;
  3、依法从事法律未加禁止的任何经营活动;
  4、企业出口产品所得外汇、在阿正常经营所得利润、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均可由外资企业或员工自主支配。依法完税后可自由兑换成外币并汇出境外。
  发生以下情况时,外资受到阿国家法律的保护:
  1、阿国法律发生变更时。如法律发生变更,而原先的法律条件优于变更后的条件,则可在未来10年内仍执行先前的法规。但不适用于涉及阿国防、国民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健康等方面的法律变更,以及阿议会、政府做出特别决定的情况。
  2、实行国有化和国家征收相关财产时。对外资因国有化或被征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及时、等值和有效的赔偿。
  税收优惠
  税收方面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遇以下情况可给予有限度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作为固定资产投资输入阿境内的设备、材料等财产,以及外资企业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携带入境的个人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2、对重大外资项目,可通过签订项目合同的方式规定该项目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例如石油投资开发项目可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
  劳动关系
  原则上执行阿劳动法。外资企业或外国雇主须依法与其雇用的当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阿法律规定及时为当地雇员缴纳社会保险金。外国人在阿务工必须取得劳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