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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经济特区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措施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27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2003-09-16

    波兰于1994年10月通过《经济特区法》,并于1995年开始创办经济特区,目前共设立经济特区14个,占地总面积63.1平方公里。波兰在部分省设立经济特区,旨在调整产业结构、吸引外国投资、增加就业、加速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为满足加入欧盟的需要,波兰于2000年9月、2003年2月先后两次对《经济特区法》进行修改,并与欧盟在经济特区政策调整上达成一致。

    现行政策主要有:

    一、税收政策

    特区企业按规模大小可获得不同幅度的政府赞助,企业规模须在注册时予以确认,政府资助通过免税的形式实现。

    特区企业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主要有:

    (一)免缴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累计免税金额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中小企业免税金额不超过累计总投资额的65%,累计达到最大免税额为止。

    (二)免缴不动产税。在特区内购置不动产,企业全额免缴不动产税,减半交纳印花税。

    (三)地方性优惠。免缴交通工具购置税;增加员工数量,可减收部分所得税,以解决地方就业问题。

    (四)对用于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予以免税。

    二、非税收优惠政策

    (一)特区以优惠的土地价格提供项目用地(带有水、电、汽等基础设施)

    (二)免费提供各种政策咨询服务。

    (三)政府根据企业申请,提供一定金额的新员工培训费。

    三、开办企业条件

    (一)按照对等原则,给予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波兰对经济特区企业的经营范围无特殊要求,但不同特区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和基础设施的不同,在发展方向上各有侧重。

    (二)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需要政府资助,如需政府资助,则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最低投资额10万欧元。

    2、从获得政府资助之日起,经营期限最少5年。

    3、至少在5年内持有所投资的资产。

    4、至少在5年内提供就业岗位。

    根据2003年2月波兰对《经济特区法》的最后一次修改:特区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截止到2011年。波兰将于2004年5月加入欧盟,届时在波兰投资的外国企业将享受欧盟企业待遇,货物可在欧盟国家内自由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