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能够获得的投资鼓励政策(补贴初始投资或初始投资创造的新工作岗位)须根据波兰国家补贴企业家的规定发放。各种国家补贴可一起发放,但税收减让或财政补贴总额不能超过地区性国家补贴标准。地区补贴的数额大小取决于合格的费用百分比,包括:投资费用(初始投资补贴)或新录用员工两年的劳动价值(新增工作补贴)。只要各种补贴总额不超过许可的补贴总额,初始投资的地区性补贴可和新增工作补贴一起发放。国家补贴许可的标准定义为最大补贴密度的乘积,或稍大于初始投资费用,或大于两年新增雇员薪酬。
波兰许可的地区性补贴最大资金密度:
地区 |
最大密度 |
- 华沙市
- 在2010年1月1日和2013年12月31日间-玛佐夫舍省 |
30% |
其它省份:滨海省、西滨海省、下西里西亚省、大波兰省、西里西亚省,且在 2007年1月1日和2010年12月31日间-玛佐夫舍省 |
40% |
其它省份:卢布林省、下卡帕茨克省、瓦尔眀斯克-玛佐夫舍省、普德拉斯克省、西维特十斯克省、欧泊莱省、小波兰省、卢布斯克省、罗兹省、库亚夫斯克-滨海省 |
50% |
对于大型投资项目的例外情况是最大补贴密度加大,对大型和小型企业增加了额外的20%,对中型企业增加了额外的10%。
对于大型投资项目,补贴幅度有所降低。给大型投资项目的可实现补贴数额(多于5000万欧元,满足条件的支出)将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最大补贴数额 = R × (50 + 0,50B + 0,34C)
这里:
R 是某区域的最大补贴密度;
B 是在5000万欧元和1亿欧元之间满足条件的投资支出;
C 是多于1亿欧元的满足条件的投资支出。
在以下情况中投资人可获得地区性补贴:
投资资金必须在接受投资地区维持至少5年(中小型企业为3年)
补贴新增工作岗位的,新增工作必须维持至少5年(中小型企业为3年)
如果为大型投资项目提议的补贴超过上述规则,一亿欧元投资可获最大补贴许可的75%,任何一例地区投资补贴必须通报欧洲委员会。在委员会决议授权此补贴前,提议的补贴不得生效。
个别通报项目中,当:
a) 投资前投资补贴受益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多于25%或投资后多于25%;
b) 项目创造的生产能力明显高于该产品市场消费额的5%(过去五年中该产品消耗数额的平均年增长率高于欧洲经济区GDP的除外),委员会只有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第88条第2款规定程序,公开进行详细论证,并证明该补贴是鼓励投资所必要的,并且进行补贴的益处大于对此补贴引起的竞争恶化和对欧盟成员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才会批准地区投资补贴。
在劳工力市场方面的鼓励措施,其中一些构成政府补贴,一些不构成政府补贴(细节如下)。
地区补贴 |
编
号 |
措施的类型 |
合格标准 |
最大支持数额: |
法定权威
(机构) |
程序
|
1. |
对于在特殊经济区(SEZ)进行经济活动产生的企业所得税(C I T)免除。
投资人选择土地纳入特殊经济区边界的可能性。
|
至少10万欧元投资。
|
执行地区补贴最大许可密度。
|
特殊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部长
|
公开邀请后通过投标或谈判获得在特殊经济区进行经济活动的许可
更改特殊经济区边界是通过修改相关部长参议会训令提出的。修改草案由商务部长提出。 |
2. |
地产税免除—降低税率或在特定时间段全部免税的可能性。 |
界定在区监委会决议中,包括免税细则。 |
界定在区监委会决议中,包括免税细则。 |
区监委会(Rada Gminy)
|
免税政策只适用于采用免税决议的特定行政区。如果决议的所有要求都被满足,税收减免即被许可,但仍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
|
劳动力市场措施 |
编
号 |
措施的
类型 |
特征 |
最大支持额 |
直接接受者 |
雇主的义务 |
国家
补贴 |
1. |
设备或额外工作场所设备投资的补贴
|
- 退还雇承受的费。
- 区长和雇主之间的合同。 |
合同中规定的数额,不超过兹罗提12,323. 00 - 国家经济中平均酬劳的500%。
|
雇主 |
全职雇佣合同至少3年 (中型和小型企业2年) |
有 |
2. |
工作津
贴 |
- 只适用劳动力市场中特定情况失业者*。
- 退还部分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用。
- 区长和雇主间的合同。
-最大补贴期:6个月(每月补贴)或12个月(每隔一个月补贴)。对于特定种类失业者—12个月或18个月。
- 持续雇用奖
励。
|
合同中规定的每月补贴数额,不能超过:
- ca.** 628.82兹罗提, 每个全职雇员(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补偿)。
- ca. 530.47兹罗提, 每个兼职雇员(至少半职工作)(最低报酬的50%+社会保险补偿)。
- ca. 1,060.94兹罗提, 每个全职雇员(最低报酬+社会保险补偿)-在每隔一个月补偿的情况下(全职雇佣)。
+ 额外的一次性补贴之前商定的报酬,但不能超过,696.99兹罗提 - 国家经济中平均酬劳的500%-在连续雇佣关系情况下。
|
雇主 |
全职或兼职雇佣特定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中的失业者,由劳动局为代表。
+至少直接雇佣一个雇员6个月时间,在补贴协议履行延续6个月后,延续全职雇佣关系。 |
有
|
3. |
学徒身份 |
- 失业者在工作场所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获得实际技能而未与雇主签订雇佣协议。
- 只适用于年龄低于25岁的失业者(某种情况下低于27岁)。
- 最长12个月。
|
失业者获得奖学金为521.90兹罗提(失业救济额)由区政府支付。
|
失业者.
雇主不因学徒或职业培训产生任何费用
|
给失业者指派教师,执行合同规定的学徒或职业训练,签发任务完成意见,失业者获得资格或职业技能。
|
无 |
4. |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培训 |
- 通过在指定职位中实习工作获得新的资格或职业技能。
- 只适用于劳动力市场中特定情况下的失业者。
- 最长6个月。
|
5. |
社会保
险补
贴
|
- 个别退还
- 区长和雇主
签订合同 |
合同规定的数额不用超过 2,808.00兹罗提-最低工作报酬的300%。 |
雇主 |
全职雇用劳动局委托的失业者至少12个月。12个月后继续雇佣关系。
|
有
|
6. |
根据雇
主需要
培训失
业者
|
-由区政府组织和负担失业者培训费。
|
部分或全额负担培训费
|
培训机构。
雇主不承担任何培训费用 |
- |
无
|
7. |
交通补
贴 |
- 退还劳动局委托的人员费用。
- 最长12个月。
- 最高补助不超过1,872.00兹罗提(最低工作报酬的200%)。
- 适用于雇佣,工作场所职业培训和学徒身份。 |
|
雇员、失业人员在工作场所做学徒或接受职业培训。 |
雇佣劳动局委托的失业人员或选择这些人作学徒或提供职业培训。
|
无
|
8. |
房租补
贴 |
- 补贴劳动局委托的人员。
- 最长12个月。
- 补贴额不超过1,872.00兹罗提 (最低工作报酬的200%)。
- 从永久居住地到工作场所的上下班总时间每天超过3小时。
- 适用于雇佣职员,进行职业培训和招收学徒。 |
9. |
职业介绍服务 |
职业介绍免费咨询和服务 |
|
雇主
失业者 |
|
无
|
* 劳工市场中特殊情况人员(弱势群体):低于25岁的失业人员,长期失业人员,高于50岁的失业人员,不具备职业资格的失业人员,单亲家庭孩子低于7岁的,失业的残疾人。
** 实际补贴金额取决于意外事故保险交款额以及某个职业领域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