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商业合作社法》(Gesetz betreffend die Erwerbs- und Wirtschaftsgenossenschaften,GeG),1994年8月19日生效,共10章165条,对如何成立合作社做出了规定。另外,德国《民法典》(BGB)对人合公司的最基本形式-民法公司(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GbR)也作出了规定。
针对公司具体事务的立法主要有两德统一后在原东、西德破产法基础上于1994年10月5日重新修改、颁布的《破产条例》(Insolvenzordnung)和1976年5月4日首次通过、2002年3月23日最新修订的《雇员共同决定法》(Gesetz über die Mitbestimmung der Arbeitnehmer)。前者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过程作出了规定,后者则对资合公司以及两千人以上的企业中雇员的决策参与权作出了规定。此外,1969年5月18日颁布、2001年12月10日最新修订的《特定企业及企业集团账目公布法》(Gesetz über die Rechnungslegung von bestimmten Unternehmen und Konzernen),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如何公布账目进行了规定;1969年8月25日颁布、2003年12月24日最新修订的《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对6人及6人以上的企业解雇员工的有关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1997年1月1日生效的《交易所法》(Börsengesetz)对企业上市的条件、过程、管理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