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调节措施
1、进口关税
俄自1992年7月1日起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
根据商品生产国的不同,俄对进口商品实行不同的进口关税征收办法:
A.对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及其盟国(125个国家),实行基础税率;
B.对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国家,实行两倍于基础税率的税率;
C.对发展中国家(104个国家)的商品,实行减半(后减税额度改为25%)的基础税率(中国属于这一类国家);
D.对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及最不发达国家(46个)的商品,实行免税进口。
2000年4月1日起,俄开始实行新的进口关税税率表(正式名称为《俄罗斯联邦海关税则》)。新税率表的商品编码由原来的9位数字变为10位数字;对80种商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上调的30种,下调的45种,另外5种商品在从价税不变的情况下规定了从量税。
根据2000年11月27日第886号俄罗斯政府决定,对上述新税率表进行部分修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3500项商品实行新进口税率,期限为9个月。
当前俄进口税率除零税率外,分为5%、10%、15%和20%等4档。对汽车、白糖、酒精、酒类制品、烟草制品等特别敏感商品仍实行25%或30%的进口税率。
2、增值税
自1993年2月1日起,俄开始对进口商品征收增值税。针对不同的进口国别,俄实行以下两种增值税征收办法:
A.对独联体国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
B.对非独联体国家的商品计征增值税。
目前俄实行两种增值税率:粮食、基本食品、原糖、野生果实、浆果、核桃、用于科技目的或生产饲料或制作药品的鱼粉、鱼和海产品、儿童用品等进口商品的增值税率是10%;其他商品的增值税率是20%。最近,俄政府有意将普通商品的增值税率降至15%,但何时开始实施,尚未最终确定。
根据有关法律,进口商须两次支付增值税:首先是在办理商品进关手续时,要按商品的海关申报价值、进口关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金额计征增值税;之后,在俄联邦境内加工和销售进口商品过程中的新增价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
3、消费税
俄对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始自1993年2月1日。目前仅对酒类、香烟、汽油、首饰和小轿车等五大类进口商品征收消费税。
无论自独联体国家还是自非独联体国家进口上述商品时,均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率与关税税率一样,可以按从价(按商品海关申报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从量(每一计量单位商品应缴纳多少欧洲货币单位)或复合(将这两种方法结合起来)的办法征收。
与增值税不同,进口商只需一次支付消费税,即在办理商品过关手续时支付。在此之后,缴纳过消费税的商品在俄境内销售时,无需再次缴纳消费税。
二、非税收调节措施
1、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迄今为止,商品进口到俄罗斯一直不受配额限制,许可证管理也只针对有限的商品。需接受许可证管理的进口商品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某些特殊商品,包括保护植物的化学产品、工业废料和译密码设备;第二类是需按俄总统和政府规定的特殊程序进口的商品、技术和科技信息,包括武器弹药、核材料、贵金属、宝石、麻醉剂、镇定剂、两用材料和技术、可用于制造武器装备的个别原材料和设备等。
但按照保护国内市场的需要,俄逐步增加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
自1997年1月1日起,开始对食用酒精和伏特加酒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自1998年5月1日起,开始对彩电整机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对烟草及其工业代用品的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
2、对部分商品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
2000年末俄政府决定,2000年12月16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原糖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总额度365万吨,额度内进口征收5%关税,额度外进口征收30%关税,但每公斤不低于0.09欧元。配额的分配通过拍卖进行。
3、对进口商品实行海关估价制度
根据俄《关税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开始对部分输入俄联邦境内的商品进行海关估价,即确定实际的(而不是故意压低的申报价格)纳税税基,以便准确计征进口关税、其他海关规费及俄税法规定的各种国内税费等。目前这一规定已适用于俄罗斯的全部进口。
商品的海关申报价格应由报关人根据客观、准确并有单据证明的资料,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加以确定,并在报关时向海关进行申报。报关人应当证明所报价格的可靠性,否则海关可不采用报关人所选择的估价方法,而自行对商品作重新估价。
4、推广质量安全认证工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看其是否符合俄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检验合格后,发放相应的安全证书。需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清单中包括:食品、餐具、儿童用品、日化产品、化肥、成品油、金属制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运输工具、猎枪及运动枪支、光学照相设备、医疗器械、家具等。
商品安全认证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以俄罗斯商检部门对供俄产品所做的商检证书为依据;以出口商所出具的在境外取得的、为俄罗斯所承认的商检证书为依据。
5、规定进口商品必须具备俄文说明及防伪标记
近年来俄消费市场上的进口商品十分不规范,包装上常常没有俄文说明,给消费者造成很大不便。为加强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俄政府先后颁布法令,规定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俄文说明书:
自1997年5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进口食品;
自1998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无俄文说明的非食品类进口商品。
1998年12月颁布的《关于对在俄联邦境内销售的商品和产品粘贴防伪标志和统计信息条以及对其流通情况进行统计的程序条例》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禁止在俄境内销售“条例”所附清单中列出的无防伪标志及统计信息条的商品及产品。该条例所附第一批商品清单主要包括酒类制品、音像制品和电脑设备等。
6、对进口业务支付外汇情况进行监督
自1996年1月1日起,俄开始对进口付汇情况进行监督。进口付汇监督方式基本与出口收汇监督办法一致,即将进口过货情况与进口付汇情况结合起来,实行海关与银行的联合监督。如发现货值与汇出的外汇金额不符,将对进口商进行处罚,包括把未交足部分的进口商品货值收归国有。1998年8月爆发金融危机后,俄进一步加强了对进口贸易的外汇管理,禁止以商业信贷和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汇出境外,只有在得到商品已进入海关监管区的通知后或在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银行方可进行支付。1999年初,俄央行发布命令,俄进口商在向国外预付进口货款时,必须在负责汇付的银行存上一笔与货款相等的卢布款,待其向该行提交到货单证后,上述卢布存款方可退还进口商本人。
7、建立健全反倾销措施
由于俄国自产商品在质量、价格、包装上均无法与进口商品相竞争,随着俄市场上进口商品的日益丰富,俄产商品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许多俄国企业已处于停产倒闭的边缘。在这种情况下,自1995年起,俄政府开始把“保护国内市场、扶持民族工业”作为进口管理的主要任务。
1995年4月,俄政府成立了对外贸易保护措施委员会,负责监督进口,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具体职能是:调查俄市场上的进口商品中,是否存在利用生产或出口补贴进行倾销的情况,并根据调查结果,建议政府对该类进口商品实施数量限制(配额)或征收反倾销税。
同年8月,俄外经部通过了《关于对进入俄联邦关境的商品进行调查,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暂行规定》。根据该项法规,俄生产企业或企业联合会可直接向外贸保护措施委员会提出调查某类进口商品的申诉,或由联邦政府、地方州政府代其提出申诉。如调查结果表明,该类商品确已对俄民族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损害威胁,俄政府可对其采取诸如配额、反倾销税等保护性措施。
1995年10月13日俄总统叶利钦签发《关于外贸活动国家调节》联邦法,规定如因某种商品进口量过大或进口条件过于宽松而导致对俄境内类似商品或直接竞争商品的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的危险,俄政府有权根据国际公约采取保障措施,并使其幅度和期限足以消除此种损害或危险。1998年4月14日俄总统叶利钦签发《关于对外商品贸易中对俄经济利益的保护措施》联邦法。
1999年2月俄政府颁布《关于如何确定进口倾销对俄经济部门造成严重损害的条例》及《关于如何确定外国或外国联盟对俄进口商品进行补贴而对俄经济部门造成的严重损害及补贴幅度的条例》。同年3月俄政府颁布《关于实行特别保护措施、反倾销措施或补偿措施之前的调查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