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荷兰税收改革方案正式生效,此项改革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强荷兰在欧盟和全球的税收环境竞争力,使荷兰本地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能得益于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进一步巩固荷兰作为欧盟理想营商国度的重要地位。
以下是对其中几项重大调整的简要说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大幅下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25.5%(原为29.6%);为改善中小企业的利益,新税法还规定低于25,000欧元的利润适用20%的税率,25,000至60,000欧元之间的利润适用23.5%。
利润 |
低于 ? 25,000 |
? 25,000 - ? 60,000 |
高于 ? 60,000 |
适用税率 |
20% |
23.5% |
25.5% |
荷兰的新税率很大程度上低于西欧主要发达国家的现行税率,以下是欧盟主要国家2007年一般企业所得税一览。
国家 |
2007税率 |
爱尔兰 |
12.50% |
卢森堡 |
22.88% |
奥地利 |
25.00% |
荷兰 |
25.50% |
芬兰 |
26.00% |
挪威 |
28.00% |
瑞典 |
28.00% |
丹麦 |
28.00% |
英国 |
30.00% |
西班牙 |
32.50% |
比利时 |
33.00% |
意大利 |
33.00% |
法国 |
33.33% |
德国 |
38.34% |
股息预提税
股息预提税下调至15%(原为25%)。对于凭借欧盟《母子公司指令》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已获得股息税负减免的公司,该税率的下调对其不产生影响。另外,对于欧盟内公司之间免缴股息预提税的门槛有所降低,即欧盟母公司对荷兰子公司的参股比例可低至5%。
此外,在欧盟境内无纳税义务的外国公司可以申请退还股息预提税。
参股免税
荷兰公司通过对(外国)子公司的合格持股获得的股息和转让合格股权所得的资本收益(包括货币兑换收益),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新税法严格规定适用这一免税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对于原来已获免税资格但持股比例低于5%的公司给予3年的过渡期。
对于与荷兰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欧盟国家境内的公司,如果其合格持股比例达到5%,则同样适用参股免税。
对于参股比例低于5%的公司,如果其所在同一集团内的另一家公司拥有参股公司5%或更多的股份,则可适用参股免税。此外,如果公司达到持股标准,其来自被视作合法股本的分红债券和借款所得,也可适用参股免税。
专利税
除了原有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工资所得税可获减免外,新税法规定对于来自创新专利知识产权的收入只征10%的税收,而不采用一般公司税率25.5%。此项税法上的调整目的在于鼓励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对于研发领域的投资。
关联公司间利息税
关联公司间贷款利息收支盈余的有效税率为5%。对于该盈余额度设有上限,计算方法依据公司平均年资产净值乘以荷兰法定贷款利率(现为4.7%)。
亏损的移前和移后扣除
移前扣除期限为1年(原为3年),移后扣除期限为9年(原为无限期)。这一调整的部分原因是为今后对跨境亏损补偿制度的扩展做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