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哈萨克斯坦颁布新《投资法》,1994年12月和1997年2月先后颁布的《外资法》和《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同时废止。新投资法共四章,二十四条,规定哈政府对投资,包括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新投资法规定,国家通过实施特惠政策,通过政府授权机关鼓励流向优先投资领域的投资。授权机关指哈萨克斯坦工贸部投资委员会。
特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税务投资特惠期(含延长期)最长五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五年,适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是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行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庭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为保持投资鼓励政策的延续性,新投资法明确在其生效前“同授权国家投资机关签订的合同提供的优惠保留到该合同规定期满”,解除了现有外资企业的后顾之忧。
5月8日,哈萨克斯坦政府公布了实施该法的配套措施——重新审定的优先投资领域清单和投资享受优惠政策。
新的优惠政策(见附件1),缩小了减免税期限,扶植发展的重点行业仍然集中在加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等领域。新颁布的重点投资领域共34个(见附件2),大部分集中在加工行业,比以前的涵盖范围更广,取消了首都阿斯塔纳建设项目的内容,规定了各优先领域鼓励投资总额的上限。
哈萨克斯坦新旧投资鼓励政策情况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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