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现行货币为立特,1994年立特与美元挂钩,是中东欧最稳定的货币之一;2002年2月2日起,立特与欧元挂钩,汇率为3.4528立特/欧元。立陶宛有望于2007年加入欧元区,在此之前,流通货币仍为立特。
立陶宛无外汇限制,资本与红利的流动不受限制。
在立陶宛开设外币经常帐户和定期存款,需遵守立陶宛银行的规定。立陶宛公民及外国公民可开设外币经常帐户和定期存款。
立陶宛的银行可提供多种服务:外汇交易、支票、信用证及国际付款的签发及兑付等。当地银行与世界各地的商业银行建立了联系行关系。目前立陶宛银行业100%私有化。外国银行可在立陶宛设立分部、代表处、分行或收购当地银行的股份。收购当地银行10%以上股份需经立陶宛中央银行批准。
立陶宛共和国外币法:
第一款 外币的概念
外币指任一外方国家使用的货币或两个或更多外方国家共同使用的货币。
第二款 外币帐户
立陶宛共和国及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权在立陶宛共和国的信用机构和在立陶宛共和国运作的外国信用机构分支开设外币帐户及外币储蓄。
立陶宛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可在外国开设外币帐户及外币储蓄。
按税务管理法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开设和关闭帐户时,需通知财政部下属的国家税务监管局。
第三款 外币的兑换及使用
只有依法获得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许可的信用机构才可进行立特与外币的互相兑换,或外币间的互相兑换(买,卖)。
立陶宛中央银行有权规定外币兑换(买,卖)的程序。
在双方协定的情况下,外币可作为非现金支付及结算手段,而欧元可作为现金支付及结算手段。
第四款 对外贷款
国家间、银行间及与国际信用机构和组织间获得或向外国贷款的协议必须在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及立陶宛中央银行作偿还担保的外币贷款协议必须在立陶宛共和国财政部备案,。
贷款协议备案、贷款分派及偿还的程序由立陶宛共和国政府及立陶宛中央银行制定。
第五款 资本的输入与输出
已在立陶宛共和国投资的外国资本的输入与输出、产生的利润和红利,需遵循立陶宛共和国外国投资法。
第六款 结算中的立特汇率
所有的企业、机构、组织和银行结算时,需依照立陶宛中央银行公布的立特对外币的官方汇率。
第七款 违反本法的责任
在外币的使用、运作、输出及输入中违规的人员需依法负责。
第八款 结束条款
所有类型的企业、机构、组织、银行、保险组织需按照立陶宛中央银行规定的官方外汇汇率或立陶宛共和国政府规定的其他手续将以外币形式持有的注册资本、股份、红利、保险赔款、保险金及其他付款兑换成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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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立陶宛共和国外币法》于1993年7月7日由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通过;2002年10月22日立议会通过了对该法第二及第三款的修改并废止了第八款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