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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投资优惠政策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7月26日    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自2004年5月1日入盟后,拉脱维亚开始执行欧盟共同政策。作为私人资本有限的小国,外国直接投资成为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为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拉政府和各地区政府通过与各种商业组织的合作,以多种方式为在拉建立企业的公司改善投资法律环境和管理环境。同时,还采取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和关税优惠政策等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例如:


  (一)税收优惠
  ----经营大型的国家支持的投资项目可得到税收补贴,其数额相当于总投资额的40%;
  ----经营高技术产品可减税30%;
  ----中、小企业可减税20%;
  ----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发展战略和地区需要批准投资项目的不动产税下调90%等。


  (二)经济特区投资优惠
  拉脱维亚拥有4个经济特区,其中3个座落在文茨皮尔斯(Ventspils),里加(Riga)和利耶帕亚(Liepaja)港口。另外一个位于内陆地区的涅日克内(Rezekne)市。设在经济特区的公司可得到如下优惠:
  在本区内涉及到外国商品和出口商品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不动产税降低80%;
  对在区内获得的收入所征收的所得税降低80%,但公司房地产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减免总额不能超过投资额的50%;
  对红利的代扣所得税减免80%;对使用智力资产所支付的费用和管理费减免80%等。


  (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的优惠
  以下情况不征收进口增值税和进口关税:
  出于加工目的的进口;
  在海关监管下为加工而进口(在经济特区或海关仓库)
  为保证进口商交易的进行而进口的固定资产,特别是技术设备;
  临时进口;
  过境;
  运到海关仓库等。
  详情点击:《2001年至2008年拉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