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经济区(自由经营区)为在经济上分隔、整个区域严格划定、允许本国和外国投资者在优惠条件下进行某些经营活动的摩关境的一部分。
在自由经济区可开展以下经营活动:
出口物资的工业生产;
对过境摩关境的物品进行整理、包装、打标记及类似的活动;
其它辅助性活动,如公共服务、库存、建筑、餐饮及其它开展在以上注明的活动所需的服务。
工业生产为优先类活动。
经济自由区的运作依据以下法律:
摩尔多瓦共和国法律中规定给予经济自由区的优惠及各个经济自由区的有关规定;
摩尔多瓦加入的国家间和国际条约。
目前,摩有5个经济自由区,摩法律为在这些经济自由区的经营活动提供税务减免、担保和优惠。在经济自由区的经营者可享受优惠的关税和税收政策,以下活动享受关税豁免:用于将来消费的进入自由区的物品、在自由区生产出口到摩关境的产品、在自由区生产出口到摩关境以外的产品、通过自由区出口到摩关境以外的任何国家的产品。
自由区内的外资企业只缴纳50%的所得税(摩关境内的所得税率为22%);自由区内生产的物品和提供的服务免除增值税(摩关境内的增值税为20%);经营者如在自由区内投资25万美元以上可享受所得税5年的豁免。
自由区的投资者受法律和税收制度变化可能带来不利影响的保护,一部新法律生效后,先前的法律可继续在10年内实施对投资的保护。
在经济自由区,投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除法院裁决外,经济自由区的物品不能被剥夺、国有化或没收。
在依法完税后,外国投资者有权将其产品销售的全部或部分所得、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以及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清算或重组所得的外汇作为利润汇出摩尔多瓦。
在自由经济区生产的物品和服务出口到摩关境外的其它地区可享受50%的所得税减免。在自由区其它经营活动的所得税减免25%。
以下情况免缴消费税:从摩关境以外地区及其它自由区运入区内的物品,在区内生产运出自由区及摩关境的物品。
在自由区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免缴消费税和增值税。
经营者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或为发展自由区的基础设施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从实现投资之日起3年内,其在自由区生产的物品出口免除所得税。
经营者在企业的固定资产或为发展自由区的基础设施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从实现投资之日起5年内,其在自由区生产的物品出口免除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