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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多瓦的税收制度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7月22日    来源:中国投资指南网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摩尔多瓦独立以后,已制订出税法、土地税法。

  1999年以来政府实行以下税改措施:(1)实行与贸易对象国和商业伙伴一致的商品增值税征收制度,以简化该税种的行政手续。(2)为维护自由贸易制度,实行低海关税率(0;5;10;15%)。(3)为扩大征税范围,体现在纳税制度面前纳税人平等的原则,政府取消了对个人的纳税优惠政策。

  摩尔多瓦税法规定,摩尔多瓦法人和自然人,及境内从事营业活动,或者有个人收入及财产的外国人均需纳税。

  (1)所得税: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主要税种,企业所得税2007年税率为15%,2008年为零税率。

  (2)增值税:企业代征缴税种,是预算收入的基本来源之一。增值税税率在5%-20%不等,在进口和流通环节征收。

  (3)消费税:企业代缴税种,在进口和流通环节征收,根据商品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税率。

  (4)关税:企业缴纳税种,税率0-15%不等。

  (5)印花税:企业或个人应缴纳税种,印花税税率为0.5%,印花税在进行企业注册、资格认证、许可证发放、股票交易时征收。

  (6)不动产税:每年按市场价格的0.1%税率征税。

  (7)土地税:年按3000列伊/公顷征收。

  (8)商业单位税:根据营业面积的不同税率不同。

  (9)城市环境税:年按40列伊/人征收。

  个人需缴纳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代缴),不动产税、土地税、增值税(代缴)、消费税(代缴)、交通工具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