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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4月08日    来源:商务部网站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1998年12月7日)

  为履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第三十二条所赋予的职权, 缅甸联邦政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名称及定义

  第一条 本细则名称为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词语与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中的词语有同样的含意,此外下列词语的定义是:
  1、法律:是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
  2、格式:是指本细则的附件格式;
  3、成员:是指缅甸联邦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或委员。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主席 计划财政部部长
  2、委员 商务部部长
  3、委员 第一工业部部长
  4、委员 第二工业部部长
  5、委员 能源部部长
  6、委员 农林部部长
  7、委员 交通运输部部长
  8、委员 矿产部部长
  9、委员 建筑工部部长
  10、委员 畜牧水产部部长
  11、委员 合作社部部长

  第四条 委员会秘书长由委员会主席任命。

第三章 能够经营的经济项目

  第五条 应在事先征得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制定公布允许外国投资的经济项目,并对就此提出的咨询做出解释。

第四章 申 报

  第六条 法人呈报的申请必须包括:
  1、法人姓名、国籍、地址、经营场所、经济团体所在地、经营项目:
  2、如果合营,合资者的情况可按第一款所述的内容填报;
  3、与第一款或第二款相关的证件;
  4、法人与合资者的企业及资金证件;
  5、投资加工业或服务的条例:
  6、计划在国内投资的组织形式;
  7、如果成立股份企业,应包括股份合同草案,各股东投入的股金比例和数额,利润分成的比例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如果成立有限公司,应包括公司的合同草案,组织法草案,公司的公认资本,股份种类,人股者投入的股份数额;
  9、筹建投资组织人员的姓名、国籍、地址、职务;
  10、投资团体的资金总额,国内和国外投资的比例;投入国内的外资总额,各种外资的数额和计划投入的时间;
  11、计划投资的期限、建设工期;
  12、拟在国内某地区或几个地区进行投资;
  13、用于生产、销售方面的技术知识和制度;
  14、所需能源种类和数量;
  15、建设施工期间企业所需的主要机械、设备、原材料及有关物资的数量和价格;
  16、所需各种场地和面积;
  17、企业的年产量和产值及服务业的规模和产值;
  18、经营过程中年需外汇和预计创汇额;
  19、每年向国外销售的商品数量及销售额;
  20、需从国内外招聘职员的数量、职别和期限;
  21、经济核算情况。

  第七条 申请除包括上述各项外,还应附有附表一作为补充,并由法人签字后上报,另外,合同草案亦应随申请一并上报。

  第八条 如投入本国的外资占100%,企业也应将与有关部门指定的某个组织订立的合同草案连同申请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