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要法规与政策:
孟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主要是“1947年外汇管理法”。
1994年3月24日,孟加拉政府宣布塔卡(TAKA)为在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货币。孟加拉国公民与公司均可不必先征求中央银行---孟加拉银行(Bangladesh Bank)的同意,通过法定银行或经销商进行货币的有关交易,包括:
1、 在孟加拉运营的外国公司将利润汇回投资者本国;
2、 向非孟加拉公民发行在孟设立企业的股票;
3、 向非孟加拉公民分发在孟设立企业的红利;
4、 非孟加拉公民/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和有价证券方式的证券资产投资;
5、 非孟加拉公民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资产投资所获红利汇回本国;
6、 符合投资局规定或经投资局同意,为私人投资的工业企业签署的卖方信贷和其它外国贷款合同开具信用证;
7、 为偿付上述贷款所汇出的本金和利息;
8、 符合投资局规定对外汇出的技术转让费和专利费;
9、 在投资局认证的雇用合同付出工资和奖金金额范围内,汇出存款;
10、 根据银行惯例为外国在孟企业延长定期贷款期限;
11、 按照正常的主顾关系和银行惯例延长对外国控制或运营的企业发放的运营资金贷款;
12、 通过合法经营商,外国在孟投资企业从国外主体或其它渠道获取短期外汇现款,无须支付利息;
二、为鼓励出口所采取的外汇政策:
1、 出口商的年外汇留存率被重新确定为FOB价所得的40%;
2、 进口成分比例大的出口商品(如沥青、成衣、电子产品),外汇留存率为FOB价所得的7.5%。服务业的外汇留存率为5%。
3、出口商可将外汇额度储存在有外汇经营权的孟加拉银行开立的账户里。可开立的外汇帐户有美元、英镑、德国马克、日本圆。存在帐户里的外汇可作商业用途,如出国商业考察,参加交易会和研讨会,进口原材料、机械和零件等。也可用作在其它国家设立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