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以色列政府颁布《资本投资鼓励法》(Law For The Encouragement Of Capital Investment),鼓励海内外人士对以投资,并向投资者提供较广范围的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投资鼓励的主要领域有:工业开发项目、旅游和房地产项目、创造就业机会项目、增加出口项目、优先区域开发项目等。
一、 资本投资鼓励法简介
根据资本投资鼓励法,具有“核准计划”( Approved Programs)资格的国内、国外公司或合作伙伴均可享受以色列政府投资优惠政策。“核准计划”包括“核准企业” (Approved Enterprise)、“核准财产” ( Approved Property)、 “核准投资” ( Approved Investments)、 “核准贷款” ( Approved Loans)和“国际贸易公司”(International Trade Company)。
二、“核准计划”的种类
1、“核准企业”: 根据资本投资鼓励法,“核准企业”资格由工贸部投资中心批准。“核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以色列公司;在以色列注册的外国公司;以色列合作社;在以色列注册的外国有限责任合伙制,以色列合伙人为非个体企业;投资中心董事会批准的其它实体。
工业核准企业
批准工业企业主要考虑下列因素:项目具有较高的国内附加值;企业具有市场营销能力;项目具有创新技术;项目有出口潜力;项目具有国际和国内市场的竞争能力;位于北部边境或经济欠发达地区。
旅游项目
旅游部负责鼓励旅游项目,如宾馆开发、宿营地、体育中心、旅游胜地等。
设备出租企业
鼓励企业将设备出租给其它“核准企业”。此种“核准企业”只享受政府拨款,但税收优惠只给出租者享受。
工业场地出租
工业建筑也可获得“核准企业”资格,如果业主将工业建筑按一定比例出租给核准工业企业,且时间不少于7年,那么该工业建筑也可获得“核准企业”资格:
表一

该工业建筑的其余空地也可出租给其它公司。如果工业建筑的业主是一家公司且符合其它标准,则可获得 “核准企业”资格,业主可享受工业企业所应有的优惠条件。位于非“A区” 和“B区”的工业建筑不适合“核准企业”条件。
其它项目
其它项目在符合一定要求后也可具有“核准企业”资格,这些项目包括:软件、动画图片、出口、计划和合同服务等。
2、“核准财产”
对工业或商业房地产进行投资
海外投资者可对商业或工业建筑进行投资,但要求投资额全部以外汇支付且建筑必须出租,那么投资者的收入可享受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至少需5年时间才可拥有核准财产。
居民建筑
居民建筑也可获得“核准”资格,但只享受税收优惠。这类资格的条件是:出租50%以上的建筑空间,至少头7年的5年里;由住房部推荐项目;1988年7月3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5年出租期满前销售空间不足50%;每套房(2-3个房间)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
3、“核准投资”:国外实体对以色列实体进行外汇投资可获得“核准投资”资格。这种资格获得的税收优惠少于其它形式的外汇投资。
4、“核准贷款”:国外实体向国内企业提供外汇贷款,这种贷款可获得“核准贷款”资格,但这种资格获得的税收或其它优惠少于其它形式的外国贷款。
5、国际贸易公司:授权财政部向国际贸易公司及其股东提供最多不超过10年(特定条件下最多20年)的免税期。符合下列条件的国际贸易公司可申请获得这种资格:必须以外国公司的名义在以色列注册的公司;在以色列境内或与以色列合作的业务是非实质性的。
三、“核准企业”的鼓励措施
(一)概述:“核准企业”有权获得不同种类的鼓励措施。投资人可同时选择几种鼓励措施。鼓励措施包括:1、政府拨款额最多不超过企业有形固定资产的24%;2、享受减税、免税、加速折旧和其它与税率相关的优惠待遇;3、位于国家优先发展区域“A区”和“B区”的核准企业还可免除项目投标费及享受项目较低报价。为获得任何上述鼓励措施,“核准企业”至少应有项目30%的自筹资金。
(二)国家优先发展区域:以色列将国家分为3个发展区域,每个区域都有自己的优惠政策,主要鼓励投资于工业。
A区—包括戈兰高地、上加利利、约旦河谷、内盖夫以及下加利利地区的一些工业园区,包括:Carmiel 、Golani、Migdal Haemek、Atarot 、Afula 、耶路撒冷及临近地区(高科技企业)、Judea和 Samaria 居住区、Ashkelon及其它地区。
B区—下加利利地区、内盖夫北部、Or Akiva
C区—其它地区
(三)拨款计划:政府拨款作为企业购买有形固定资产的资金,拨款根据企业类型和国家优先发展区域而不同。拨款额按最初土地开发成本、建筑、机械和设备投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不包括国家优先发展区域“C区”和一些其它地区)。机械和设备应是新购置的,包括安装及相关费用。对自己建设或自己创造的固定资产,可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按照法律确定比率,一并计入成本中。
工业核准项目应从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20%(旅游项目24个月内完成35%),投资项目应在5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年。
拨款不可作为收入而只能从固定资产成本中扣除。
如果核准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条款,或资产净值减少(并非损失造成),投资中心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偿还拨款,包括利息等。拨款情况如下表:
表二

(1)位于内盖夫的核准企业,项目投资不超过2900万美元,有权可再获8%的拨款;项目投资超过2900万美元,可另外获得10%的拨款。
(2)位于北部边境的核准企业可另外获得6%的拨款。
位于国家优先发展区域“A区”的企业选择上述优惠计划可享受2年免税优惠,5年减税优惠(如果海外投资超过25%可享受8年减税优惠);位于其它地区的企业可享受7年减税优惠(如果海外投资超过25%可享受10年减税优惠)。
(四)政府拨款计划的税收优惠
如果企业在获准政府拨款后14年或企业投产后12年仍在经营,“核准企业”从有应纳税收入(taxable income)的第一年开始可连续7年享受税收优惠。
外资占大多数的实体税收优惠期为10年。
位于国家优先发展区域“A区”的“核准企业”从运营开始前2年享受免税优惠;根据外资投入比例享受减税优惠情况见下表:
表三

税收优惠不仅适用于海外股东,还适用于所有股东。
(五)另一种优惠选择(可选择优惠条件的计划)—免税
企业可选择另一种优惠—免税而不是政府拨款。但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该计划。税收优惠见下表:
表四

说明;a. 指未分配的部分;
b. 减税优惠见表三
(六)加速折旧:“核准企业”的有形资产可以加速折旧。建筑折旧率可达正常折旧率的4倍,(但年折旧率不超过20%,不包括土地);设备折旧率可达正常折旧率的2倍,如果设备原本属于高折旧率设备,那么设备折旧率可达正常折旧率的2.5倍。该优惠适用于项目运营开始后的头5年而并非固定资产的采购日期。
“核准企业”税收优惠表
工业企业:
表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