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税务局)
38.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39.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税务局)
40.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省税务局)
41.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省税务局)
42.自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费率,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省人社厅)
43.对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据法定程序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对历史形成的社保费征缴参差不齐等问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省人社厅)
44.国家和省公布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一律取消。(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45.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6.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7.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省住建厅)
48.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上限从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降至不超过2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残联)
49.自2018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去年已降低25%的基础上,按原标准再降低2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0.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吉林银保监局)
51.向社会公示口岸收费的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52.支持电信企业加大提速降费力度,推动中小企业互联网专线资费降低10%,针对进驻双创基地、产业园区的企业专线宽带给予优惠政策。(省通信管理局)
53.自2019年2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管局)
54.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