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将海峡两岸(吉林)生态农业合作先行实验区
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批复
吉政函〔2019〕7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海峡两岸(吉林)生态农业合作先行实验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的请示》(松政文〔2018〕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峡两岸(吉林)生态农业合作先行实验区纳入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享受省级开发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优惠政策,其正式名称延用国台办和农业部批准设立时的“海峡两岸(吉林)生态农业合作先行实验区”。
二、海峡两岸(吉林)生态农业合作先行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总区域面积为56万亩,具体范围为:东至203国道,南至松原灌区南界,西至前郭县界,北至查干湖保护区。
三、要严格执行土地政策。实验区应以生态农业产业发展为主,确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的,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建设,并依法定程序报批用地,对实验区内的建设用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坚持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严格履行土地供应程序,不得以牺牲土地资源为代价吸引投资,坚决防止闲置和浪费土地。
四、要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实验区规划过程中,要符合自然保护和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管理要求,并尽快开展实验区总体规划编制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要强化实验区金融服务。要推动实验区与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互动建设,加快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各类金融业态做好对实验区内企业的金融服务。
六、要加强对实验区的领导。具体机构编制事宜,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