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
中文版
|
手机版
|
English version
首 页
吉林概览
吉林经济
投资环境
政策法规
一带一路
利用外资
境外投资
开发开放
投资服务
市州通道
标题
正文
全部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投资服务
>
咨询答疑
合伙企业出资人能否在合伙企业列支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1年05月04日 来源: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问:国税发[2000]149号文要求不得列支合伙企业出资人的工资薪金,那合伙企业在账上列支的随出资人工资薪金提取支出的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也要纳税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因此,合伙企业应当以不包含出资人工资薪金的支出计算可扣除福利费和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