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有内资房地产公司,目前开发两个项目,两个项目相距150公里,均未开发完毕。有一港资公司,欲入股增资该内资房地产公司,港资公司入股增资后,该内资房地产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请问,变更后的中外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可以同时体现已开发的两个项目?类似的变更,商务部有无特殊要求?
根据商资函[2008]23号文《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外商投资房地产设立(增资)的答:公司符合需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因此,允许外商投资的只是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