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策中提出,吉林油田勘探开发建设使用土地,符合国家划拨供地政策的,依法划拨供地;原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不改变用途且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继续按照划拨用地使用。
吉林油田勘探开发临时用地,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之后,可以不预付土地复垦保证金。对临时用地没有造成破坏的,采取吉林油田与被占地单位签订临时占地补偿协议方式,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可以开工用地。对临时用地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合格的,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吉林油田勘探开发车辆,在不超限超载的情况下,要确保正常通行。走原乡村道路和田间路,允许不永久性征地。确实对路面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与该道路权利主体以维修、给予补偿等方式协调解决。
经行政许可,吉林油田钻井和地面配套设施建设可临时占用河道堤防的滩涂和泄洪区域。施工车辆在不影响防洪和确保河道堤防工程设施安全情况下,可在兼做道路的堤防或戗台上通行。确实造成损坏的,由吉林油田进行维修或给予补偿。吉林油田新建输配电线路时,铺设管线及其他配套工程穿越林地,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优先及时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保证林地供应,提供最大便利条件。
对吉林油田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和相关市县留用的环保排污费上给予优先支持,并加大支持额度。
地方政府进行城市、乡镇规划要充分考虑吉林油田的地下资源和油田的地面设施,在规划设计时及时与吉林油田沟通,实行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保证地下油气资源合理高效开发。加强与中石油、中石化的合作,加快推进我省天然气管道建设,提高天然气对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保障能力,积极稳步发展天然气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