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3日)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中央“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振兴吉林、富民强省的战略举措和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关于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创业、大发展、大提高为主攻方向,以提升速度、做大总量、提高质量为总体目标,切实把民营经济作为振兴吉林、加快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突出抓好“放开、扶持、带动、保护”四个环节,走“助大、扶小、孵化”之路,促进民营经济实现整体腾飞,推进吉林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从2007年起,经过三年努力,实现全省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翻一番。到2009年,民营企业户数达到10万户,从事个体工商业业户达到100万户。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全省全口径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到40%,从业人员占全省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总数的比重增加到75%,固定资产投资占全省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60%。
二、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的主要任务
突出抓好全民创业。大力倡导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形成浓厚的创业氛围。最大限度地降低创业门槛,为创业者提供场所、资金、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实施“创业者培训行动计划”,为初创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和综合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制定创业小额贷款支持计划,银信机构、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省小额担保贷款平台等相关部门每年要筹集10亿元左右资金规模,解决初创小企业资金瓶颈问题。
做强做大千户成长型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做强作大1000户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意见》,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省政府每年对“吉林省民营企业100强”给予表彰奖励。
培育壮大产业集群。加快建立各种要素服务平台。培育民营经济产业示范区,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与合作,加快产业升级步伐,使全省民营经济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业集群发展步伐明显加快。
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实行积极的财政扶持政策,逐步建立完善省、市、县民营经济三级财政政策扶持体系。坚持走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路子。着力建设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培育、信息网络、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八大服务系统。组织民营企业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议和公示,评选全省“十佳”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
三、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实行“非禁即入”政策,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能够实行多元化投资的行业和领域,凡是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加快进入。
实行公平待遇,消除对民营经济的一切歧视性政策,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降低创业门槛。在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初创小企业注册资本金实行事后备案,按规定享受农民进城、军转干部、下岗职工、大学生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简化规范行政审批
进一步削减和规范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新办企业注册登记,除确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自行新增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对审批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和首办负责制。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兴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职业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对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含个人所得税)。
对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服务于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而聘请国内外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
留学人员回国创办外商投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扩大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省财政在现有安排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市、县政府也要积极设立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培育、信息网络、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维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金融机构要从民营企业的特点出发,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加大民营企业贷款比重。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省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平台要积极与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商业银行合作,力争每年为企业解决贷款30亿元贷款。
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健全担保资本金注入机制。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担保机构出资人采取多种形式增加资本金投入。推动各级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各地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其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的税收可转成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税前可按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加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适合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推动民营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
八、大力推进人才兴业
加快人才培养。实施千户成长型企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万户小企业、万名小老板”培育计划。每年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1000万元用于各类人才培养。培养企业高管人才团队,建立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中心,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
鼓励、支持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岗领办、创办企业。实施人才服务民营企业志愿者项目,每年选派1000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到民营企业服务。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科技人员可在民营企业兼职兼薪。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可从兼职收入中提取50%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科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的,可从兼职净收入中提取85%作为技术服务人工费;由个人自行联系的,兼职收入除依法纳税外全部归己。对科技创新团队承担的重点研发项目,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九、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支持自主创新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创新要素向民营企业集中。大力培育技术市场,加快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要与民营企业建立合作联盟,开放科研基础设施,为其提供技术研发、实验、检测等服务。
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开展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评审认定工作。积极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指导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吉林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企业予以奖励。
支持建立20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连续3年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也要给予重点扶持。
十、实施创业孵化工程
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立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基地。省里重点建设5-10个国家级的创业孵化基地,重点扶持30个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各市(州)、县(市、区)都要建设1-2个创业孵化基地,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水平。
建立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成立创业孵化投资公司。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每年和相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合作筹集3-5亿元,对初创小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创业孵化基地项目尽量摆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征用土地享受省级经济开发区土地优惠政策,用地优先安排。
十一、开拓国内外市场
积极支持企业进出口贸易,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提供便利,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创造条件为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办理各类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境外投(议)标项目等提供资助,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资助比例不低于50%;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援外项目和对外工程承包;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服务贸易和加工贸易,对其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技术出口所需资金优先提供信贷,对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提供便利通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出口退税。
支持民营企业从事对外劳务输出。鼓励民营企业境外矿产资源合作开发,为其项目备案提供便利,协调外汇管理部门对资源开发项目予以外汇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援外合作项目基金和中央外贸发展资金支持。
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加“东博会”、“中博会”、青岛APEC技展会和香港中小企业国际市场推广日等专业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推介会等活动。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补助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可在统一布展和组织方面给予补贴。
十二、完善社会化服务
大力扶持各级民营企业核心服务组织建设。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要重点扶持市、县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和服务项目建设,鼓励其创新服务产品,完善服务手段,强化服务功能,打造服务品牌。
组织和整合社会资源,扶持专业服务组织发展。积极整合各类咨询、培训、认证、评估、试验、设计、加工、检测、会计、法律等社会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培育和发展服务市场。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扶持一批优秀的社会化服务示范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
十三、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引导民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积极发展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为大工业配套的加工业及现代服务业;注重发展基础产业、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完善企业内部各项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引导企业开展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依法经营管理。
十四、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全面清理各种歧视和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民营经济资产、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管理者人身安全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资产、合法收益。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加强政行风建设,建立民营企业评议监督政府部门机制。各级监察、督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破坏软环境的问题。
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维权服务机构,开通热线,受理投诉,为民营经济创业和发展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成立全省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长韩长赋担任,副组长由副省长田学仁,牛海军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各市、县也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推进组。
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各部门都要联系一户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确保收到实效。省里把民营经济腾飞三年任务指标化,分解到市、县,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体系。实行民营经济腾飞计划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和公示制度,开展民营经济腾飞竞赛活动,对先进市、县给予表彰和奖励。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都要以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为己任,尽最大努力为企业提供服务,放开手脚,放胆发展,加快形成促进民营经济腾飞的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促进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民营经济三年腾飞计划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