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注意到,某些企业发行外债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为此,我们重申: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请据此做好外债备案登记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