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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指引

  吉林外资网    时间:2019年04月15日    来源: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外债登记制管理改革,完善备案登记管理,现就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近期,我们注意到,某些企业发行外债未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为此,我们重申: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由集团总部(总公司、总行等)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地方企业(含金融机构)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备案登记申请。请据此做好外债备案登记相关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