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工业集中区的管理,促进我省工业集中区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颁布了《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将与省级开发区一样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工业集中区的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我省设立工业集中区,是2005年在全国清理整顿开发区的特殊情况下,省委、省政府高瞻远瞩,从我省实际出发,创造性制定的一项战略决策。从2005年9月到2006年12月,全省共设立了54家工业集中区(有16个工业集中区为了便于招商引资也称经济开发区、工业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等),实现了全省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个工业集中区,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工业集中区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发展势头强劲,省直各部门特别是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在领导力量、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投入之大、项目之多、发展之快令人振奋。工业集中区已成为各地最富活力、最具潜力的经济增长点之一,是项目集中摆放的最佳承载体,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正在显现。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工业集中区建设,省政府颁布了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目的
《办法》的制定及颁布施行,是为了解决工业集中区发展建设中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及编制、职级等问题,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工业集中区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管理体制。由省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是对工业集中区的发展提出要求。一方面强调了工业集中区发展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另一方面要求工业集中区按照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原则发展建设。
三是为社会企业在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提供支持。一方面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资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运用市场机制加快工业集中区发展,另一方面鼓励各类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工业集中区兴办先进技术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并要求工业集中区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四是明确了管委会的身份。指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为设立工业集中区的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编制在本级行政、事业编制总数内,纳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结束了管委会身份不明、工作人员没有编制的历史。
五是赋予了管委会一定的职责。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工业集中区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工业集中区的行政管理制度;承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工业集中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等工作;举办和管理工业集中区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管理工业集中区的进出口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是对工业集中区内的土地使用做出了规定。要求土地需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工业集中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得造成土地闲置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七是对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提出了要求。对区内安排的工业项目做出了限制,要求落入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必须是有先进技术的、高附加值的、有市场潜力的、环保的。同时也明确了区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既保障了区内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企业履行社会义务。
八是明确了工业集中区收取和获得的财政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工业集中区基本设施建设,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支持,保证了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资金的来源,规范了资金的用途。
九是将工业集中区升级纳入了法制管理。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集中区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省级开发区序列管理。